文件提出,2023年擬安排風電、光伏保障性并網規模1600萬千瓦,返回規模101萬千瓦,合計1701萬千瓦。
文件還指出,實施基地化規模化高效節約開發優先在電網承載能力較好的區域布局。利用已投產新能源項目升壓站及送出線路擴建項目(包括風光互補項目)可不受規模限制。
申報項目土地必須符合國家對風電、光伏發電用地政策,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涉及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基本農田等禁止建設區域,并落實用地情況,明確項目用地性質、有光伏方陣土地租賃協議等。
已獲得年度開發建設指標的項目,在項目建設期間不得擅自進行項目轉讓,一經發現和查實,取消其參與全省范圍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資格。
申報項目應于2025年6月底前全容量并網發電。
各地級市安排的規模如下表所示:
注: 1.年度基本規模:綜合考慮資源稟賦、土地資源、電網消納能力,各市可消納的規模。
2.指標收回返回規模:依法合規收回的以前年度安排建設規模。
原文如下:
來源:國際能源/風電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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