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河南省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鼓勵探索創新模式、持續提升發展環境,持續規范行業管理、促進戶用光伏健康發展,提升分布式光伏調節能力、促進網源協同發展三部分工作進行部署。
為持續提升發展環境,《通知》鼓勵開展模式創新,支持各地與光伏上下游開發企業、金融機構深度合作,探索構建增量配網、智能微網與大電網利益協調共享機制,促進源網荷儲一體化開發,研究推動“光伏+儲能”、光儲充一體化等多元化應用場景建設,因地制宜引導新興領域智能光伏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促進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和業態模式創新。
為規范化行業管理,《通知》引導居民用戶和光伏開發企業、戶用光伏經銷商,參照國家能源局推薦的規范化合同范本,加強協商,進一步明確開發方式、收益分配比例和各方承擔的風險,為各方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奠定基礎。值得一提的是,合同(協議)必須明確“企業不得在居民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居民信息貸款或變相貸款,不得向居民轉嫁金融風險”。
規范戶用光伏備案管理,《通知》明確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備案”原則,明確項目備案主體,具體建設方由屋頂產權方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確定。對于個人利用自有住宅、自購設備建設的戶用光伏項目,提供房屋自有證明、項目自投承諾等相關資料,由電網企業代為備案。
堅持就地就近消納,《通知》提到,依據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結果,合理安排即期分布式光伏開發規模。鼓勵戶用光伏“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工商業光伏“全部自發自用”,實現用戶側就近就地消納,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效益,減小公共電網運行壓力。
附全文: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通知
各省轄市發展改革委,濟源示范區發、航空港區發改統計局,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各光伏開發企業:
為進一步提升我省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水平,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依據《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豫政辦〔2020〕23號)、《分布式電源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導則》(DL/T2041-2019)等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鼓勵探索創新模式,持續提升發展環境
(一)強化統籌引導。各地要按照“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原則,切實履行科學規劃和管理職責,認真摸排黨政機關、公共建筑、工商業及戶用屋頂資源,引導企業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統籌推進各類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建設,結合電網承載能力和用電負荷增長情況,科學調控發展節奏,強化供需協同水平。
(二)鼓勵開展模式創新。支持各地與光伏上下游開發企業、金融機構深度合作,探索構建增量配網、智能微網與大電網利益協調共享機制,促進源網荷儲一體化開發,研究推動“光伏+儲能”、光儲充一體化等多元化應用場景建設,因地制宜引導新興領域智能光伏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促進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和業態模式創新。
(三)持續優化發展環境。各地要進一步規范備案管理,不得在法定條件之外擅自增加前置條件,不得以備案之名行行政許可之實。同時,要嚴格落實項目備案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事項告知書制度,在此基礎上,因地制宜積極探索金融風險告知書等形式,加大對分布式光伏開發收益和風險的宣傳提醒,切實維護群眾知情權,為分布式光伏發展營造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良好環境。
二、持續規范行業管理,促進戶用光伏健康發展
(一)推行合同約定規范化。引導居民用戶和光伏開發企業、戶用光伏經銷商,參照國家能源局推薦的規范化合同范本,加強協商,進一步明確開發方式、收益分配比例和各方承擔的風險,為各方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奠定基礎。合同(協議)必須明確“企業不得在居民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居民信息貸款或變相貸款,不得向居民轉嫁金融風險”。
(二)強化企業自律行為。戶用光伏開發利用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各項目開發企業要嚴格按照《戶用光伏建設運行百問百答》(2022年版)、《戶用光伏建設運行指南》(2022年版)要求規范建設,認真落實建筑載荷、抗風能力、防水工藝、規范施工等相關要求,合理確定建設方式,按照國家技術標準要求采購使用光伏發電組件,確保項目安全運營。
(三)規范戶用光伏備案管理。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備案”原則,明確項目備案主體,具體建設方由屋頂產權方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確定。對于個人利用自有住宅、自購設備建設的戶用光伏項目,提供房屋自有證明、項目自投承諾等相關資料,由電網企業代為備案;對于通過租賃他人屋頂或出租光伏發電設施等方式,以營利為目的的戶用光伏項目,以企業名義備案;備案信息中須明確項目投資主體、運維主體。備案主體要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通過隱瞞情況、虛假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備案。
各地備案機關要進一步簡化備案流程,特別是要進一步加大對企業投資的戶用光伏項目支持力度,根據業主意愿,指導當地電網公司為企業提供無償代備案服務。電網企業應在項目并網前復核設備(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等)購置發票與備案主體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待完善相關備案信息后方可并網。
(四)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各地要與電網企業、光伏開發企業(投資主體、運維主體)加強聯系,建立定期協同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糾紛;要加大政策宣貫力度,針對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用足用好信用平臺等手段,依法依規從嚴查處,全力維護戶用光伏市場秩序。
對已建成并網的存量戶用光伏項目,各地要指導電網企業開展項目信息摸排,明確房屋屋頂產權所有人、光伏發電資產所有人,督促光伏發電資產所有人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落實項目運維、安全責任單位,推動形成“問有人解、事有人管、責有人擔”良好局面。摸排匯總報備等工作于2023年底前完成。
三、提升分布式光伏調節能力,促進網源協同發展
(一)認真落實接入承載力評估要求。各地組織電網企業開展區域內分布式光伏承載力評估和可接入容量測算,明確分布式光伏開發紅、黃、綠區域,按季度向社會公布,并適時縮短測算公布周期;優先支持綠色區域內的分布式光伏項目,黃色、紅色區域內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待落實消納條件后,再行開發建設。電網企業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新能源云平臺應用建設,為查詢信息、發布結果提供便捷服務。我委將按照國家要求積極推動分布式光伏承載力評估等相關抽查評估工作。
(二)持續提升承載能力。各地要組織當地電網企業、光伏開發企業,制定分布式光伏承載力提升工作方案,通過科學合理規劃電網建設、合理規劃儲能設施建設、實施匯流升壓接入等措施,切實提高分布式光伏接入承載能力。鼓勵光伏開發企業在紅色、黃色區域采取整體規劃、統籌開發模式,改善區域電網承載能力,創新分布式光伏應用場景。
(三)堅持就地就近消納。依據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結果,合理安排即期分布式光伏開發規模,各級電網主變(配變)所接入的光伏容量(含已備案在建或待建容量)不應超過設備額定容量的80%。鼓勵戶用光伏“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工商業光伏“全部自發自用”,實現用戶側就近就地消納,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效益,減小公共電網運行壓力。
(四)規范涉網技術標準。依據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我委組織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以及相關科研設計單位,編制了《河南省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技術規范(試行)》,要落實文件要求,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通信、保護、計量、自動化等技術標準,接受統一調度,公平參與電力系統運行調節和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促進網源協同互動。
各地可針對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推動分布式光伏發電健康可持續發展。在工作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來源:大河財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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