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官網發布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全額自發自用新能源項目實施細則 2023 年修訂版(試行)。
文件指出:
利用新增負荷或廠用電負荷配建的全額自發自用新能源項目,適用于以下場景:
1.在自有建設用地或周邊符合新能源建設要求地塊,建設全額自發自用分散式風電項目,容量不超過 5 萬千瓦。
2.在自有建設用地或周邊符合新能源建設要求地塊(含建筑屋頂、墻體),建設全額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項目,容量不超過0.6 萬千瓦。
3.利用高速公路、省道、縣道等兩側邊坡,建設全額自發自用光伏項目,用于服務區充電基礎設施等新增負荷。
4.利用露天排土場等生態治理區域及周邊物流集中區域,用于礦用重卡等新增礦區用電(礦區開采剩余年限不少于 10 年)的全額自發自用光伏項目。
5.利用燃煤電廠自有建設用地或周邊符合新能源建設要求地塊,用于廠用電負荷建設新能源項目,不超過機組容量 8%。
文件同時明確:
新增負荷須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產業政策,并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文件;燃煤電廠未列入國家有關部門明確要求關停的范圍內,能耗、排放等指標達到國家及自治區相關要求,機組已運行年限原則上不超過 20 年,剩余壽命應與建設的新能源相適應。
按照全額消納、不向公共電網反送電的原則,配置適當比例的儲能,優先支持具備可調節能力的負荷。
新能源項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關限制性排查文件;項目主體應出具正式承諾,在項目運行期內,因負荷或調峰能力不足造成棄風棄光,自行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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