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云南省發改委、云南省能源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明確上網電價機制:
1)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全容量并網的項目,繼續執行2023年上網電價機制。
2)2024年1月1日—6月30日全容量并網的光伏項目月度上網電量的65%、7月1日—12月31日全容量并網的光伏項目月度上網電量的55%在清潔能源市場交易均價基礎上補償至云南省燃煤發電基準價。
3)2024年1月1日—6月30日全容量并網的風電項目月度上網電量的50%、7月1日—12月31日全容量并網的風電項目月度上網電量的45%在清潔能源市場交易均價基礎上補償至云南省燃煤發電基準價。
新增合規新能源項目(2021年1月1日-2024年12月21日全容量并網的項目)全電量參與清潔能源市場,并按照清潔能源市場規則進行交易和結算,上網電價超過清潔能源市場均價的部分由全體工商業用戶按用電量等比例分攤。已發電但未全容量并網的,月度上網電量暫按清潔能源市場月度交易均價結算,待全容量并網后,根據全容量并網時間對差額部分進行清算。
同時,具備條件的新增新能源項目可納入綠色電力交易范疇,更好體現新能源綠色電力價值。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原文見下: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州(市)發展改革委,云南電網公司、昆明電力交易中心、各發電企業:
為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促進云南省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提升電力保供能力,現就完善集中式新能源上網電價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上網電價機制
(一)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全容量并網的項目,繼續執行2023年上網電價機制。
(二)2024年1月1日—6月30日全容量并網的光伏項目月度上網電量的65%、7月1日—12月31日全容量并網的光伏項目月度上網電量的55%在清潔能源市場交易均價基礎上補償至云南省燃煤發電基準價。
(三)2024年1月1日—6月30日全容量并網的風電項目月度上網電量的50%、7月1日—12月31日全容量并網的風電項目月度上網電量的45%在清潔能源市場交易均價基礎上補償至云南省燃煤發電基準價。
二、電價疏導方式
新增合規新能源項目(2021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全容量并網的項目)全電量參與清潔能源市場,并按照清潔能源市場規則進行交易和結算,上網電價超過清潔能源市場均價的部分由全體工商業用戶按用電量等比例分攤。
已發電但未全容量并網的,月度上網電量暫按清潔能源市場月度交易均價結算,待全容量并網后,根據全容量并網時間對差額部分進行清算。
三、積極推廣綠色電力交易
具備條件的新增新能源項目可納入綠色電力交易范疇,更好體現新能源綠色電力價值。
四、全容量并網時間認定
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由省能源局會同云南電網公司認定。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云南省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本通知明確的上網電量為轉入商業運營后的上網電量,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結算按照國家及云南省有關規定執行。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市場形勢等發生重大變化,將適時進行評估調整。國家出臺新政策的,從其規定。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能源局
2023年12月14日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政策解讀
2023年12月,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制定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過程
根據國家關于新能源上網電價的規定,2021年起,對新備案集中式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和新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中央財政不再補貼,實行平價上網,上網電價按當地燃煤發電基準價執行;新建項目可自愿通過參與市場化交易形成上網電價,以更好體現光伏發電、風電的綠色電力價值。2022年1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提出要完善適應高比例新能源的市場機制,有序推動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隨著新型電力市場建設加快推進,新能源發電將更多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
“十四五”以來,我省電力需求持續旺盛,新能源多發多供對保障電力供應非常關鍵,也將成為未來電力安全穩定供應的重要保障。按照有序放開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部署,我省積極推動集中式新能源全電量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在新能源發電量穩步上升、清潔能源市場電價低于燃煤基準價、綠色環境價值有待完善的情況下,新能源項目經營成本無法回收,客觀上需要電價政策支持,穩定發電企業預期,激勵項目加快建設進程,提升能源保供能力。為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促進我省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提升電力供應能力,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制定印發了《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二、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省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進行規定:
一是明確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全容量并網的項目,繼續執行2023年上網電價機制。
二是明確2024年1月1日—6月30日全容量并網的光伏項目月度上網電量的65%、7月1日—12月31日全容量并網的光伏項目月度上網電量的55%在清潔能源市場交易均價基礎上補償至我省燃煤發電基準價;2024年1月1日—6月30日全容量并網的風電項目月度上網電量的50%、7月1日—12月31日全容量并網的風電項目月度上網電量的45%在清潔能源市場交易均價基礎上補償至我省燃煤發電基準價。
三是明確新增合規新能源項目(2021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全容量并網的項目)全電量參與清潔能源市場,并按照清潔能源市場規則進行交易和結算。上網電價超過清潔能源市場均價的部分由全體工商業用戶按用電量等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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