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蕪湖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因地制宜發展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加強對光伏發電資源的全面摸排,明確可利用空間和范圍,不搞“一刀切”。
加快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支持能源企業共同搭建光伏投資運營平臺,依法合規對存量屋頂資源進行開發。嚴格落實新建建筑配建光伏發電系統要求,按照可利用面積“應建盡建”的原則,同步建設安裝光伏發電設施,并在土地出讓、項目審批、規劃設計、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等環節嚴格把關。鼓勵利用建筑物屋頂和立面、房前屋后空閑地等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探索開展戶用光伏儲能一體化建設,對承諾配儲的項目優先接入消納。
關于加快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調整優化我市能源結構,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切實解決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快推進光伏發電項目選址、建設、接網和消納,現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因地制宜發展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
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選址應符合用地、河湖管理、生態環保等有關要求,鼓勵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發展光伏發電產業。項目選址應當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線、特殊自然景觀價值和文化標識區域、天然林地等。加強對光伏發電資源的全面摸排,明確可利用空間和范圍,項目實施前要落實用地及接網消納條件,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有關單位要及時出具支持性意見,對確需進行評估論證的,按照規定流程,限期提出意見,不搞“一刀切”。(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自規局、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國網蕪湖供電公司等,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
二、加快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
加強對屋頂資源的統籌協調,對利用市級財政資金及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的公共建筑、標準化廠房等屋頂資源進行全面摸排,按照“宜建盡建”的原則,統一規劃、開發和管理。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制定整縣(市、區)開發方案,加強轄區內政府屋頂資源的開發利用,鼓勵出臺針對性扶持政策,引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工商業及戶用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支持能源企業共同搭建光伏投資運營平臺,依法合規對存量屋頂資源進行開發。嚴格落實新建建筑配建光伏發電系統要求,按照可利用面積“應建盡建”的原則,同步建設安裝光伏發電設施,并在土地出讓、項目審批、規劃設計、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等環節嚴格把關。鼓勵利用建筑物屋頂和立面、房前屋后空閑地等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探索開展戶用光伏儲能一體化建設,對承諾配儲的項目優先接入消納。(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自規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國網蕪湖供電公司等,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
三、做好項目用地要素保障
加強對集中式光伏電站國土空間、用地指標保障,對已納入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積極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符合建設條件的,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屬地政府應在光伏電站項目土地利用、施工條件等方面給予支持,及時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支持光伏電站配套送出工程建設,根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辦法》規定,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地下電纜通道等占地較少工程建設,可以不實行征地,電力建設單位對桿塔基礎、地下電纜工井占用的土地應依法給予補償。(責任單位:市自規局、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等,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
四、簡化項目審批流程
光伏發電項目由各縣市區、開發區實行屬地備案管理,備案部門要嚴格執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和備案前置條件,配套接網工程按照電壓等級及資金來源實行審批、核準或備案管理。對已納入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方案項目,具備建設條件的,各相關部門要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加快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環評、洪評、水土保持等手續辦理,公開辦理條件、流程和時限并嚴格落實,保障項目及時開工建設、按期并網投產。(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自規局、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等,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
五、加強電網接入管理
電網企業應充分考慮當地光伏發電發展潛力以及建設情況,進一步加快電網升級改造,優化電網調度方式,按照“能并盡并”的原則,確保大規模光伏發電并網接入和有效消納。要優化分布式光伏接入流程,設立分布式光伏發電“一站式”并網服務窗口,明確辦理并網手續的申請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時限,及時出具電網接入意見。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驗收應在收到申請后規定時限內完成。要做好電網消納分析工作,原則上每季度末通過電網企業門戶網站、營業廳等渠道向社會公布光伏可接入容量測算結果并報當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任單位:國網蕪湖供電公司)
六、加強政策支持
繼續支持儲能項目建設,對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并網的儲能項目,按放電量給予0.3元/千瓦時補貼,補貼年限為3年,單個項目年度補貼最高100萬元。獎補資金由市與縣市區(開發區)兩級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承擔。其中,市與無為市、南陵縣、江北集中區、灣b區、繁昌區按2:8比例,市與鏡湖區、鳩江區、弋江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按4:6比例承擔。推動光伏發電、儲能項目接入市虛擬電廠管理平臺,對建設分布式光伏或儲能的企業,在制定和執行負荷管理方案時,其相應負荷予以抵扣。統籌全市新增光伏上網電量,優先保障東數西算重點工程及外向型企業綠電需求。各縣市區、開發區光伏發電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考核。(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國網蕪湖供電公司等,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
七、壓實工作責任
進一步加強對光伏發電開發利用工作的責任落實,明確職責分工,積極推動,務求實效。市發改委負責統籌協調,將光伏發電推廣工作開展情況及已納入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方案項目建設情況納入年度目標(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耗總量比重)考核范圍。市自規局負責項目用地要素保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加快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市水務局負責加快水土保持方案與防洪評價審查,其他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工作配合。各縣市區、開發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將加快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協調解決項目推進中遇到的各項問題,要優化營商環境,不得將強制配套產業或投資、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等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自規局、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等,各縣市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
本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來源:蕪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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