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安徽蕪湖繁昌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規范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
文件指出,鐵路沿線20米內、高速公路沿線30米內、國道沿線20米內、省道沿線15米內的房屋禁止安裝光伏,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區、傳統村落、旅游景區范圍內的房屋禁止安裝光伏。
建筑為坡屋面結構時,光伏組件應順坡安裝,不應超過該安裝屋面的最高點,組件方陣表面與安裝屋面的垂直高度不應超過0.5米,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建筑為平屋面結構時,光伏組件與應退讓四周女兒墻不少于0.5米以上安全距離,同時不影響建筑結構性安全。安裝最低一側高度與屋面距離不得超過0.5米,最高一側高度與屋面距離不得超過1.5米,若有樓梯間的,光伏組件最高處不得高于樓梯間;不得采取“人字形”安裝,形成封閉空間;城鎮建成區臨街建筑物的光伏組件覆蓋范圍應距離臨街一側的建筑物主體結構輪廓線不少于1米。平屋面安裝光伏發電系統時,應利用女兒墻等建筑構件對光伏組件進行適當圍擋,確保不影響建筑外立面風貌、不發生高空墜物;5.工業建筑安裝光伏組建時,光伏組件應與建筑外立面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離,安裝最低一側高度與屋面距離不得超過0.5米,最高一側高度與屋面距離不得超過1.5米。
文件明確,各鎮(經開區)負責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加大對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的日常監管,對違反相關規定的項目,聯合相關部門依法督促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拆除。全區所有公立學校、公立醫院、機關單位辦公設施(含鎮村辦公設施)、政府投資的標準化廠房、公共空間等各類國有權屬資源的分布式光伏開發實行集中統籌管理,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實施。
來源:繁昌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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