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河南能源監管辦發布關于征求《河南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根據文件,細則適用于河南省內開展的電力調峰、調頻輔助服務市場交易。電力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時,不向用戶側疏導輔助服務費用。現貨市場試運行期間,調峰輔助服務按現貨試運行方案執行,現貨市場連續運行時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不再運行。
河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市場主體包括:
(一)統調公用燃煤機組,新建煤電機組滿負荷試運結束后納入輔助服務管理范圍;
(二)滿足準入條件的新型儲能電站;
(三)具備條件的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可調負荷電力用戶等;
(四)集中式風電和光伏,以及省內10(6)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并網的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不含扶貧項目),新能源電廠并網后即納入輔助服務管理范圍,低壓分布式光伏根據類別性質和市場發展情況逐步納入。
(五)根據跨省跨區電力輸送和電力交易情況,結合河南電網運行和調峰實際,逐步將入豫外來電力納入河南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參與調峰輔助服務補償和分攤。
儲能方面,原則上儲能額定功率不低于10兆瓦、連續儲能時長2小時及以上(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功率和時長);虛擬電廠等,則原則上可調節電力不小于5兆瓦、連續調節時間不低于1小時。
深度調峰交易賣方暫為統調公用燃煤火電機組,買方為集中式風電和光伏,省內10(6)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并網的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不含扶貧項目)及統調公用燃煤機組。
統籌推進煤電和新能源協調發展,深度調峰服務費用由煤電和新能源按比例共同(3、4、10、11月份按K=1:2,其余月份K=1:3),后期可根據調峰市場實際運行情況進行調整。
來源:河南能源監管辦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