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于2024年11月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后正式發布,這是中國能源轉型的一個里程碑。中共中央高度重視能源領域的立法工作,黨的二十大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都強調,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
在電力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領域單行法的基礎上,全國人大今年加快了作為基礎性、統領性的能源法的制定工作,從4月份首次審議,到本次三審通過,體現了中央和全國人大加快能源領域法治建設的意圖。
中國能源的綠色、安全轉型已經取得了顯著成效,但面對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目標任務仍面臨巨大挑戰,在能源法的加持下,中國的能源轉型必將續寫輝煌,也必將有力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轉型。
一、能源法為能源綠色轉型插上翅膀
面對中國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承諾,中國近年來快速推動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展,截至2024年7月底,風電、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達到12.06億千瓦,是2020年底的2.25倍,提前6年多實現了習近平主席在2020年氣候雄心峰會上宣布的目標——到2030年,中國風電、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將達到12億千瓦以上,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了重要貢獻。
但也要看到,面對碳中和的長遠目標,能源綠色低碳發展仍存在壓力。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提出,到206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到80%以上。面對土地等資源約束和安全運行要求,對未來風電光伏發展的預期,業內普遍認為無法再達到2023年全國可再生能源新增裝機3.05億千瓦這一高點。
能源法的出臺,無疑給能源綠色轉型發展插上了一只翅膀,從三個方面增強了綠色消費的內驅力。
一是從制度上明確了能源綠色發展的目標和責任。除了法律總則第5條中提出完善能源開發利用政策、優化能源供應結構和消費結構、積極推動能源清潔低碳發展外,第5條要求構建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體系,第22條要求能源主管部門牽頭制定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和按年度監測公布實施情況,第23條要求能源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并壓實了供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消納責任。
二是分能源品種明確了水電、風能和太陽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各類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要求,亮點很多。比如在風能和太陽能的開發利用,要求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支持分布式風電和光伏發電的就近開發利用,為分布式發電就近交易、微電網等商業模式奠定了法理基礎。再比如生物質能的開發利用,明確鼓勵因地制宜發展生物質發電、生物質能清潔供暖和生物液體燃料、生物天然氣,為近期身處發展困境的生物質項目,指明了方向,堅定了信心。
三是強化了能源綠色消費的技術和機制保障。第31條要求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加強電源電網協同建設,提高電網對可再生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第32條面對電源和電力負荷的雙不確定性,對儲能發展予以規定,要求抽水蓄能電站和新型儲能的各類型都要在電力系統中發揮調節作用。第34條要求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制度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鼓勵能源用戶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
二、能源法為能源安全轉型插上翅膀
能源安全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能源保障和安全事關國計民生,是須臾不可忽視的“國之大者”;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持續推動的中國能源轉型,既面臨油氣資源短板長期存在的能源供給的戰略性風險,也面臨區域性、時段性能源供需緊張的能源供給運行層面風險。一段時期個別地區出現了“碳沖鋒”和“運動式減碳”的苗頭,中央予以了及時制止。如何統籌發展和安全轉型,需要法治層面的保障。
能源法提出完善能源產供儲銷體系,健全能源儲備制度和能源應急機制,提升能源供給能力,保障能源安全、穩定、可靠、有效供應,為能源的安全轉型插上了一只翅膀,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重視能源規劃在能源發展中引領、指導和規范作用。能源項目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只有科學的規劃,才能保證能源供需的有效平衡,避免大起大落。法律第18條規定,編制能源規劃,應當遵循能源發展規律,堅持統籌兼顧,強化科學論證;規劃應當明確規劃期內能源發展的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保證措施等內容。這就使得能源安全發展在大時間尺度上有了戰略保障。為確保能源規劃不留死角,法律的第15~17條和第19條對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省級能源規劃、市縣級能源規劃的制定、評估、調整,都予以了明確要求。
二是對煤炭、油氣、煤電的安全發展提出明確要求。法律在28~30條中,明確了煤炭在能源供應體系中的基礎保障和系統調節作用;明確采取多種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探開發力度,增加石油、天然氣國內供應保障能力;明確推動燃煤發電清潔高效發展,根據電力系統穩定運行和電力供應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發電建設,提高燃煤發電的調節能力。
三是強化細化了能源儲備和應急的管理與實施工作。客觀上講,無論規劃如何嚴密、運行調度如何科學,新型能源體系下自然災害或人為原因造成能源失衡或運行事故都無法避免,因此必須強化能源儲備與應急工作。法律安排專章,對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共建、多遠互補的原則,建立健全高效協同的能源儲備體系提出了要求;對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實物儲備、產能儲備和礦產地儲備需要的規定、機制、管理制度、辦法等予以了明確;就及時有效對能源供需變化、能源價格波動及能源安全風險狀況進行預測預警提出要求;對建立能源應急管理體制、擬訂能源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響應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明確。
為促進能源綠色轉型和安全轉型,能源法從能源市場、科技創新、監管管理三個維度提出制度保障,以確保插上雙翅的能源事業騰飛。在能源市場體系專章,對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環節獨立運營和競爭環節市場化改革,建立全國統一的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能源交易市場,建立健全能源價格形成機制提出了要求;在能源科技創新專章,對建立以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為引領、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創新體系,制定完善產業、金融、政府采購政策提出了要求;在監督管理專章,對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加強能源監管協同,加強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等提出了要求。
可以預見,伴隨能源法正式實施,能源行業的面貌將為之一新,國家提出的能源綠色安全轉型目標——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25%左右,一定能夠實現。
來源:中國電力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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