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河南省印發關于征求《河南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時間為11月24日至11月30日。
原文如下:
關于征求《河南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各市場主體: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0〕18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我們組織起草了《河南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面向各有關單位、各類市場主體及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們。同時,請留下您的聯系方式,以便我們及時與您聯系。
征求意見時間:11月24日至11月30日。
聯系人:張同磊 0371-69691327/69691527(傳真)
郵 箱:hnsxny@163.com
附 件:《河南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河南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的重要論述,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0﹞18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推進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向縱深發展,加快能源清潔低碳轉型步伐,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監測考核,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高效約束機制,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
(二)指標定義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是指按省級行政區域對電力消費規定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滿足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滿足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除水電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對規定應達到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按超過一定幅度確定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
(三)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不斷提升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完成國家下達的消納責任權重指標,實現全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持續保持合理利用水平。
二、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按年度下達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二)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承擔消納責任權重落實責任,會同河南能源監管辦,按年度組織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并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消納量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三)省電力公司承擔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的組織責任,依據實施方案編制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負責組織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權重。
(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依據實施方案,積極主動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五)省發展改革委授權省電力交易中心,對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信息管理,負責市場主體賬戶注冊管理、消納量核算及轉讓、信息報送及分析評估等相關工作。
三、市場主體及消納責任權重分配
(一)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分兩類
第一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
1.省電力公司。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2.省電力公司以外的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第二類市場主體(電力用戶)
3.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4.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
(二)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確定的年度權重指標,確定省內各類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分配方案,分年度下達。
2020年,省內各市場主體承擔總體消納責任權重為17.5%,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為12.5%。以后年度權重指標,待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確定后,另行下達。
(三)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全省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四、市場主體管理機制
(一)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均應在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年正式開始前,在省電力交易中心完成賬戶注冊或退出工作。省電力交易中心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年度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監管辦、省電力公司和省電力交易中心。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企業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并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監管辦、所在省轄市發展改革委和省電力交易中心。
(三)省發展改革委向全社會公布本年度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消納責任權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簡稱“消納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二)補充履行方式:
1.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交易或轉讓價格。
2.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三)消納量的計算
1.通過市場購買可再生能源電量。省電力公司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對經營區內各承擔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分配,按分配電量計入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電力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2.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電網企業計量的自發自用電量,全部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3.補充方式完成消納量。從其他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購買的消納量或購買綠證折算的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售出或已轉讓的消納量,以及出售綠證對應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該市場主體的消納量。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農業用電或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轉讓。
(四)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對應消納量的分配。首先用于完成經營區內居民、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用電量對應消納責任權重。如有剩余,省電力公司按照經營區內各市場主體(不含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和獨立經營電網企業)購電量或用電量,初期按無償原則進行分配,后續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適時進行調整。
(五)隨著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不斷擴大和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鼓勵平價上網項目發電量、或超出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參與各種形式的電力市場交易,充分發揮可再生能源電力邊際成本低的優勢,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多發滿發。電網企業及電力交易機構應依據相關市場規則,優先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計劃和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合同。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相關市場規則另行制定。
六、任務分工
(一)省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明確的消納責任權重,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年度實施方案,對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明確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督促市場主體按時進行賬戶注冊、數據報送等工作。
(二)省轄市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實施方案,對本轄區相關市場主體完成情況進行督促落實,督促未按時完成消納權重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會同電網企業梳理統計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的名單及相關數據信息,督促其按要求報送省電力交易中心。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三)省電力公司每年1月底前向省發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監管辦,報送上一年度本經營區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
(四)省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開展省內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相應的電力交易,并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給予提醒。
(五)省電力交易中心向省發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監管辦,按季度報送各消納責任權重市場主體完成消納責任權重情況,并于每年1月底報送上一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六)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省電力交易中心,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和獨立經營電網企業應同時將完成情況抄報所在省轄市發展改革委。
(七)河南能源監管辦負責對省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相關交易過程等情況進行監管。
七、有關措施
(一)省發展改革委對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示。在全省總體指標能夠完成時,對市場主體完成情況以監測提醒為主;在全省總體指標完不成時,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河南能源監管辦負責督促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對拒不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義務的市場主體研究制定懲戒措施。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應積極主動完成消納責任權重。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愿完成高于省發展改革委對其規定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對納入能耗考核的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其能耗考核。
(三)對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情況,經報請國家能源局同意相應核減消納責任權重,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
(四)電網企業、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對本單位向省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一經查實,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河南能源監管辦負責依規對其進行處罰。
(五)其他保障措施,由省發展改革委結合實際研究制定。
八、其他
(一)本實施方案試行三年,如遇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調整,本實施方案相應調整。
(二)本實施方案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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