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關于降電價的部分表述發生變化,引起會內會外廣泛關注。
在過去三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一般工商業電價的降幅分別是10%、10%、5%。2018年提出“降低電網環節收費和輸配電價”,明確由電網企業承擔企業電費減免的責任。2019年提出“以改革推動降低涉企收費”、“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清理電價附加收費”,引入擴大一般工商業用戶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規模等多種措施。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響,報告提出把降低工商業電價5%政策延長到2020年年底。
而今年政府工作報告并未提出具體降幅,同時要求“用改革辦法推動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允許所有制造業企業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進一步清理用電不合理加價,繼續推動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客觀來看,一方面,連續三年完成嚴格量化的降價目標,降低企業用能成本已取得階段性成效。第二輪電改以來,電價下降釋放紅利數千億元,其中2018、2019年連續兩年10%的下降力度最強,達到為實體經濟用電成本真金白銀減負的目的。
另一方面,行政降價的挖潛空間逐漸有限,是時候交給市場了。事實上,無論是在2016年的“降低企業交易、物流、財務、用能等成本”,2017年的“下調用電價格”,以及前文提到近四年的降價表述中,還是在由高到低,進一步到無具體量化的降價幅度中。“十三五”時期降價舉措的不斷調整清晰可見,“十四五”時期降價手段的市場化走向逐漸明確。
以改革促發展,不斷激發市場活力和內生動力。繼續推動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能源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也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
可以預見,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將不斷完善,公益性以外的發售電價格將逐漸由市場形成,越來越多的電力用戶或售電主體可與發電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交易價格。通過“所有制造業企業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進一步清理用電不合理加價”等舉措,降電價工作將進一步融入市場化改革之中。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