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廣東能源局發布《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文件,確定2021年度我省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并網規模為900萬千瓦,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項目。
2020年底前已核準且在有效期內的風電項目,2019年和2020年平價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競價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直接納入保障性并網范圍。由于存量項目規模已明顯超出保障性并網規模,今年不組織保障性并網項目競爭性配置。
文件指出,自去年迎峰度冬以來,我省電力負荷屢創新高,電力供需矛盾突出,預計將持續一段時間。光伏發電建設周期短,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供電壓力,為此,各市要積極組織和推進保障性并網項目建設,確保在今年底前建成投產。已開工未并網項目,優先考慮納入2022年保障性并網范圍。支持后續新增備案項目加快落實建設條件,盡快開工建設,鼓勵采取市場化方式并網,并網條件由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協商確定。對未納入今年保障性并網范圍且未采取市場化方式并網的項目,如今年底保障性并網規模仍有空間,將根據項目并網時序,按照“先并先得”的原則增補納入今年保障性并網范圍;如保障性并網規模無剩余空間,優先考慮納入2022年保障性并網范圍。
此外,文件還明確,將適時組織開展2022年保障性并網項目競爭性配置,請各市抓緊摸清資源現狀,挖掘潛力,探索開發建設新模式,做好項目儲備。
文件原文如下:
廣東省能源局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各有關企業:
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21〕25號,以下簡稱《通知》,見附件)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現將我省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保障性并網規模安排
根據國家下達的我省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責任權重要求,確定2021年度我省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并網規模為900萬千瓦,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項目。2020年底前已核準且在有效期內的風電項目,2019年和2020年平價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競價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直接納入保障性并網范圍。由于存量項目規模已明顯超出保障性并網規模,今年不組織保障性并網項目競爭性配置。
二、積極推進2021年項目建設
(一)全力推進海上風電建設。
有關市要切實加強督導協調,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全力推進三峽陽西沙扒二三四五期,中廣核汕尾后湖、惠州港口一,粵電陽江沙扒、湛江外羅二期、湛江新寮,大唐汕頭勒門I,中節能陽江南鵬島,南方電網珠海桂山二期,國家電投揭陽神泉一、湛江徐聞,華電陽江青洲三,明陽陽江沙扒等項目全容量并網;同時,繼續加強與軍隊、通信等部門溝通對接,按照“成熟一個、開工一個”的原則,推動汕尾甲子,惠州港口二,揭陽神泉二、靖海,汕頭洋東、海門、勒門(二),以及陽江青洲、帆石場址等項目有序開工建設。
(二)有序推進陸上風電建設。
各市要抓緊推進在建項目建設,同時認真梳理項目核準及開工情況,及時清理核準文件失效項目,積極推動已核準項目加快落實開工條件,盡快開工建設,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建成投產。
(三)加快大幅提升光伏發電裝機規模。
自去年迎峰度冬以來,我省電力負荷屢創新高,電力供需矛盾突出,預計將持續一段時間。光伏發電建設周期短,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供電壓力,為此,各市要積極組織和推進保障性并網項目建設,確保在今年底前建成投產。已開工未并網項目,優先考慮納入2022年保障性并網范圍。支持后續新增備案項目加快落實建設條件,盡快開工建設,鼓勵采取市場化方式并網,并網條件由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協商確定。對未納入今年保障性并網范圍且未采取市場化方式并網的項目,如今年底保障性并網規模仍有空間,將根據項目并網時序,按照“先并先得”的原則增補納入今年保障性并網范圍;如保障性并網規模無剩余空間,優先考慮納入2022年保障性并網范圍。
三、抓緊做好2022年項目儲備
按照《通知》要求,省將適時組織開展2022年保障性并網項目競爭性配置,請各市抓緊摸清資源現狀,挖掘潛力,探索開發建設新模式,做好項目儲備;并積極協調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住房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推動項目落實土地、場址、接網等建設條件,及時開工建設,實現項目持續開發、有序并網。有關發電企業要抓緊開展相關工作,做好參與競爭性配置工作準備。競爭性配置辦法將另行制定印發。
四、加快接網工程建設
各市及有關發電企業要加強與電網企業對接聯系,及時協調解決征地、審批等問題,推動接網工程加快建設。電網企業要簡化接網流程及辦理手續,加快接網工程建設,對已具備接網條件的項目做到“能并盡并”,不得以項目未納入保障性并網范圍或平價名單為由延緩或拒絕辦理接網手續,同時進一步拓展接網消納空間。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資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1〕445號)要求,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緩解新能源快速發展并網消納壓力。發電企業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應充分進行論證,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業聯合建設,也可以一家企業建設,多家企業共享。
五、其他要求
各市要優化營商環境,規范開發建設秩序,不得將配套產業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加大對項目核準(備案)材料、實際建設場址等信息的核查力度,聯合其他部門加強對項目建設合法性、安全性等情況的協同監管;支持屋頂光伏發展,結合實際加強屋頂光伏規范化建設,對遇到的產權多樣化、安裝限高、歷史遺留問題等情況,加大協調力度,依法依規妥善解決。發電企業要加強工程質量管控,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項目建設和運營安全;及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填報并按月更新項目信息。
廣東省能源局
2021年6月11日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耿園園,020-83138598)
責任編輯: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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