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的通知
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陜西省生態環境廳(局):
實施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推動污染物和碳排放評價管理統籌融合,是促進應對氣候變化與環境治理協同增效,實現固定污染源減污降碳源頭管控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徑。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加快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推動《關于統籌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和《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領域協同推進碳減排工作方案》落地,我部組織部分省份開展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2021年12月底前,試點地區發布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文件,研究制定建設項目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規范,基本建立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機制。
2022年6月底前,基本摸清重點行業碳排放水平和減排潛力,探索形成建設項目污染物和碳排放協同管控評價技術方法,打通污染源與碳排放管理統籌融合路徑,從源頭實現減污降碳協同作用。
二、試點范圍
(一)試點地區
在河北、吉林、浙江、山東、廣東、重慶、陜西等地開展試點工作,鼓勵其他有條件的省(區、市)根據實際需求劃定試點范圍,并向生態環境部申請開展試點。
(二)試點行業
試點行業為電力、鋼鐵、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點行業,試點地區根據各地實際選取試點行業和建設項目(詳細名單見附件1)。除上述重點行業外,試點地區還可根據本地碳排放源構成特點,結合地區碳達峰行動方案和路徑安排,同步開展其他碳排放強度高的行業試點。
(三)試點項目
試點地區應合理選擇開展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原則上選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試點項目應具有代表性。
(四)評價因子
本次試點主要開展建設項目二氧化碳(CO2)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有條件的地區還可開展以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等其他溫室氣體排放為主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試點。
三、工作任務
(一)建立方法體系
根據試點地區重點行業碳排放特點,因地制宜開展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技術體系建設。研究制定基于碳排放節點的建設項目能源活動、工藝過程碳排放量測算方法;加快摸清試點行業碳排放水平與減排潛力現狀,建立試點行業碳排放水平評價標準和方法;研究構建減污降碳措施比選方法與評價標準。
(二)測算碳排放水平
開展建設項目全過程分析,識別碳排放節點,重點預測碳排放主要工序或節點排放水平。內容包括核算建設項目生產運行階段能源活動與工藝過程以及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導致的二氧化碳產生量、排放量,碳排放績效情況,以及碳減排潛力分析等。
(三)提出碳減排措施
根據碳排放水平測算結果,分別從能源利用、原料使用、工藝優化、節能降碳技術、運輸方式等方面提出碳減排措施。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明確碳排放主要工序的生產工藝、生產設施規模、資源能源消耗及綜合利用情況、能效標準、節能降耗技術、減污降碳協同技術、清潔運輸方式等內容,提出能源消費替代要求、碳排放量削減方案。
(四)完善環評管理要求
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等要求審批試點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明確減污降碳措施、自行監測、管理臺賬要求,落實地方政府煤炭總量控制、碳排放量削減替代等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碳排放影響評價試點的組織實施,突出重點,大膽創新,結合地區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試點范圍、目標任務和實施計劃,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工作機制,保障人員經費,定期跟蹤調度實施進度,及時梳理總結試點工作問題和工作成果。
(二)強化技術支持
生態環境部負責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制修訂工作,組建專家團隊,對試點地區幫扶指導,組織開展技術交流培訓。鼓勵試點地區探索創新碳排放量核算和評價方法,出臺相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先行先試。試點地區也可參考《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技術指南(試行)》開展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詳見附件2。
(三)做好宣傳引導
相關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相關部門和企業的培訓,通過多種渠道向企業、社會公眾宣傳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意義和具體要求,充分發揮企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請各試點地區生態環境廳(局)于2021年7月31日前將試點方案和試點建設項目名單報備我部,并分別于2021年12月15日和2022年6月15日前分別向我部報送試點工作總結。
附件:1.試點地區和行業名單
2.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技術指南(試行)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7月2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其他省(區、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環境發展中心、環境規劃院、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氣候中心。
部內抄送:氣候司。
附件1.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