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新疆發改委公布了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完善我區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意見的公告。為適應自治區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電力市場加快建設和新能源快速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新疆發改委起草了《關于完善我區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此次征求意見建議的時間為即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
執行范圍包括新疆電網供電范圍內,除國家明確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執行工商業及其他電價的電力用戶執行分時電價。
另外時段劃分:將每日用電時間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時段,具體為:高峰時段8小時(8:00-11:00,19:00-24:00);平段8小時(11:00-14:00,16:00-19:00,0:00-2:00);低谷時段8小時(2:00-8:00,14:00-16:00)。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由高峰時段調整為尖峰時段,執行尖峰電價。
尖峰電價標準要求,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峰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上浮20%。峰谷電價標準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此外,對醫院、自來水生產、熱力(不包括地源熱泵和電采暖用電)、燃氣、廣播電視臺、廣播電視無線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差轉臺(站)、監測臺(站)等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上一年度一般工商業平均電價。用戶選擇執行方式后,一年內保持不變。分時電價機制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此前10月8日,國常會強調將市場交易電價上下浮動范圍由分別不超過10%、15%,調整為原則上均不超過20%,并做好分類調節,對高耗能行業可由市場交易形成價格,不受上浮20%的限制。隨著新一輪電價改革的開啟,多地掀起了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包括山東、江蘇、廣西、貴州、云南、安徽等;其中國安徽省還發布了關于工商業用戶試行季節性尖峰電價和需求響應補償電價的通知。具體細節如下:
以下是新疆電價調整原文件:
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完善我區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精神,適應自治區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電力市場加快建設和新能源快速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我委起草了《關于完善我區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踴躍參與,積極提出意見建議。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的時間為即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相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間,將意見建議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我委能源價格處。
聯系人:高亮、羅慶
聯系電話:0991-2830864
電子郵箱:njchu@xjdrc.gov.cn
附件:關于完善我區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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