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改委日前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我省電價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廣東》(粵發改價格[2021)402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取消全省(不含深圳市)電價價目表中的大工業用電、一般工商業用電目錄電價。此外,甘肅省、河南省、山西省等21個省市區也陸續發布通知,取消一般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
目錄電價即銷售電價,是一種直接面向用戶,由政府制定標準的“到戶價”。目錄電價等于平均上網電價、輸配電價(含線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廣東、甘肅發布的文件均以國家發改委近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為依據。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將給電力市場建設帶來哪些變化和影響?
01
電價改革邁出堅實一步
一般工商業用電通常指變壓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商業和小型工業的用電。國家發改委表示,目前全國約44%的工商業用電量已通過參與市場形成用電價格。此次改革,明確提出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戶都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屆時,目錄銷售電價只保留居民、農業類別,基本實現“能放盡放”。
國家發改委2019年印發的《關于全面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的通知》明確推進經營性用戶全部進入市場。去年國家發改委就在醞釀針對工商業目錄電價的改革,并于4月發布《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再次重申逐步取消工商業目錄電價。
北京先見能源咨詢有限公司副總裁沈賢義介紹,在供電側,政府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制定了目錄電價,部分地區的目錄電價還考慮了分季節的豐枯電價和分時段的峰谷電價。“目錄電價是一個‘捆綁’價格,其定價原則是以公平負擔為基礎,同時兼顧公共政策目標,其中包含了交叉補貼,主要是工商業用電補貼農業和居民用電。”
沈賢義表示,本輪電改的體制架構是“管住中間,放開兩頭”,在電價形成機制方面,原來“捆綁”的目錄電價被“解綁”,將其中的電能價格放開由市場決定。廣東某售電公司蔣某指出,取消工商業目錄電價,對電力市場而言是決定性舉措。“本質上講,對工商業用電而言,未來只有市場電價,沒有計劃性的電價,任何一個工商業電力用戶的電價都由市場決定,工商業的用電價將帶來直觀改變,市場用戶和非市場用戶也將更關注電力市場。”
中嘉能首席交易管張驥告訴記者,工商業目錄電價的取消,意味著對標目錄電價、只能降價不能漲價的售電模式將不復存在,電力將全面還原商品屬性,電價隨供需形勢變動。
02
市場風險和機遇并存
沈賢義告訴記者,由于目錄電價根深蒂固,加上降電價需要一個“錨”來參照,因此對于已經參與了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目錄電價的“身影”仍隨處可見。
“十三五”期間,我國目錄電價呈現“雙軌制”特征,部分工商業用戶采用市場化形成的用電價格,更多用戶采用目錄銷售電價。這種模式運行下,不平衡資金和交叉補貼成為兩個凸顯的問題。
蔣某認為,取消工商業目錄電價,即工商業電價“雙軌并一軌”,將有力緩解不平衡資金問題。“以往的電力市場等同于降電價紅利,降電價用戶就進市場,不能降就不進市場或退出。近期發電成本大幅攀升導致電力市場價格大幅上漲,引發了市場能否繼續運營的風險。同時,將緩解優發優購放開比例不對等形成的不平衡資金問題。”
取消工商業目錄電價,對電力市場而言,風險和機遇并存。
業內分析人士指出,目錄電價取消后,意味著市場化用戶的電價“天花板”被取消,電價隨市場供需關系波動,如果是在電力現貨試點省份,其波動可能較為劇烈。“大幅波動的電價會給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帶來很大不確定性。不同的交易技術和風險管理能力,會使市場主體的利潤產生大幅分化。”
針對市場主體的分化趨勢,張驥表示,就售電公司而言,以往價差讓利、穩賺不賠的盈利模式將一去不復返,必須通過高超的交易能力,為用戶規避電力市場風險,或利用精湛的節能、降耗技術,幫助用戶精細化用能,以抵消電費上漲的風險。
03
配套措施亟待建設完善
隨著電價形成機制逐步“解綁”,電力市場建設將逐漸走向正軌,那么這個過程中需要配套哪些政策措施?
張驥認為,因電力市場中的電價波動風險將愈加劇烈,因此后續需出臺電力期貨等金融對沖工具,幫助市場主體對沖市場風險。“隨著市場主體日趨成熟,將逐步取消目前電價上浮20%的幅度限制和現貨試點中高比例中長期電量的限制。”
上述業內分析人士建議,“放開兩頭”向前邁進一大步,下一步需要對電力市場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包括容量市場建設、輔助服務市場的完善和開放、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的統一與交易、中長期市場的信息披露、現貨市場的完善和穩定運行、零售市場的流通性等。
“容量市場的建設和輔助服務市場的完善是接下來的關鍵措施,電能量市場在現貨市場建設并穩定運行后將初具雛形,但在容量資源、調節性資源、綠色電力資源的市場配置方面仍然欠缺,這些將嚴重限制電力市場的發展和市場機制對電力系統資源配置的優化效率。” 蔣某補充道。
蔣某進一步建議,市場規模和參與主體將會大幅提升,所有經營性用戶都與市場息息相關。“市場運行公平、公開、公正的要求將會更高,對市場主體行使市場力、串謀、操縱市場價格等行為的監管將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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