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能發新能規【202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各有關發電企業,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中國光伏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規范光伏電站消納監測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光伏電站消納監測體系和信息發布制度,統一光伏電站消納利用率計算方法,現將《光伏電站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印送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1年12月3日
光伏電站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光伏行業監測管理水平,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光伏電站消納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光伏電站消納監測體系和信息發布制度,統一光伏電站消納利用率計算方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接入電網運行并接受電網調度的集中式光伏電站,分布式及其他光伏發電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組織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依托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光伏電站消納監測工作。
第四條 相關信息平臺及監測系統的建設和運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14號令)和《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等安全防護方案和評估規范的通知》(國能安全〔2015〕36號)有關要求。
第二章 光伏電站數據報送
第五條 數據采集和報送以單個光伏電站為單元。
第六條 各光伏電站應按照電網企業的相關要求提供光伏電站基礎數據以及滿足質量、精度要求的預測和實時運行數據。
(1)光伏電站基礎數據:包括光伏電站裝機容量、逆變器型號與臺數、逆變器容量、逆變器效率、光伏組件型號與數量、光伏組件標準工況下的設備參數、樣板逆變器臺數及容量等。
(2)光伏電站預測和實時運行數據:包括逆變器功率、發電量、運行狀態等,樣板逆變器實時出力曲線,光伏電站并網點預測功率、實際功率,光伏電站可用功率,氣象監測數據。數據應實時采集,采集周期根據光伏電站實際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5分鐘。
第三章 數據統計管理
第七條 光伏電站應配合電網企業加強光伏電站消納監測工作,每月5日前填寫上月消納數據統計/披露表(附件1),與運行數據一并報送至電網企業。
第八條 電網企業對光伏電站運行數據進行監測、歸集、整理、校核,開展光伏電站消納監測統計相關工作,并于每月8日前向光伏電站披露消納統計數據,反饋消納數據統計/披露表(附件1)。
第九條 光伏電站通過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按月報送各光伏電站的可用發電量、實際發電量、受限電量等消納統計數據,以便開展消納統計校核工作。對電網企業披露結果存在異議的,每月10日前向電網企業反饋。
第十條 電網企業應于每月15日前以省為單位報送上月經營區域內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實際發電量、受限電量、利用率等消納統計數據,并將光伏電站消納數據統計表(附件2)、分布式及其他光伏發電項目消納數據統計表(附件3)通過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報送國家能源局并抄送所屬轄區內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相關計算依據《光伏電站消納利用率計算導則》(附件4)。電網企業保留光伏電站運行相關數據3年以上,以備抽查。
第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組織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按《光伏電站消納利用率計算導則》相關規定完成各區域光伏電站消納情況分析和統計校核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加強光伏電站消納統計監管工作,定期組織對光伏電站消納統計情況進行抽查。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十三條 相關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計算光伏電站消納情況,如實完整報送統計數據,未按要求報送、弄虛作假、謊報、瞞報的,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
第四章 全國光伏電站消納信息統計與發布
第十四條 國家能源局組織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按月監測、按季評估,滾動公布各省級區域光伏電站消納情況。
第十五條 光伏電站消納情況發布需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XX光伏電站XX月消納數據統計/披露表
2.XX電網公司XX月光伏電站消納數據統計表
3.XX電網公司XX月分布式及其他光伏發電項目消納數據統計表
4.光伏電站消納利用率計算導則
附件4
光伏電站消納利用率計算導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統一光伏電站消納利用率計算方法,規范光伏電站消納監測管理,促進光伏電站運行效率提升,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所稱的光伏電站,是指接入電網運行并接受電網調度的集中式光伏電站。
第三條 本導則適用于已并網光伏電站運行過程中消納情況的分析計算及統計工作,分布式及其他光伏發電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計算方法
第四條 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是指排除站內設備故障、缺陷或檢修等自身原因引起受阻,不考慮站外約束情況下光伏電站能夠發出的電量。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的計算方法包括樣板逆變器法和氣象數據外推法等,推薦采用樣板逆變器法,并可通過多種方法相互校驗,提高可用發電量統計的準確性。
第五條 光伏電站應結合地形地貌情況、逆變器型號以及光伏組件類型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樣板逆變器。原則上樣板逆變器數量不少于本站逆變器總數的5%,且不多于10%。對于組串式逆變器,應以單個子陣作為一個樣板單元,以子陣總容量或子陣部分單元容量作為樣板容量。為提高樣板逆變器法的精度,應提前明確樣板逆變器故障時的備用逆變器。樣板逆變器確定后,光伏電站在統計時段內的可用發電量計算公式為:
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光伏電站上網電量/∑光伏電站正常開機運行逆變器發電量)×(∑樣板逆變器發電量/∑樣板逆變器容量)×光伏電站正常開機運行逆變器總容量。
第六條 樣板逆變器確定后,電網企業和光伏電站應定期在光伏發電出力不限電時段(不少于6小時)對樣板逆變器選取的合理性進行測試,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與不限電時段實際發電量的相對誤差原則上不應超過5%,偏差較大時應及時調整確定樣板逆變器的選取。其中,限電時段范圍由電網企業認定。
第七條 當樣板逆變器發生故障時,光伏電站采用提前確定的備用逆變器替代故障樣板逆變器,并及時向電網企業報備。樣板逆變器出力不應受限。當光伏電站出力受限嚴重,樣板逆變器無法正常發電時,或地區不適用樣板逆變器法時,光伏電站和電網企業協商采用氣象數據外推法計算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且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與不限電時段實際發電量的相對誤差原則上不應超過5%,偏差較大時應調整氣象數據外推法的參數和策略。
第八條 氣象數據外推法應綜合考慮光伏電站位置、不同光伏組件的特性及安裝方式等因素,建立光伏發電單元光電轉換模型,得到光伏電站的可用功率。計算方法如下:
(1)根據光伏電站氣象站的實測水平輻照度和環境溫度,將水平輻照度轉換為光伏組件斜面的有效輻照度,將環境溫度轉換為光伏組件面板的有效溫度,有條件的宜使用直采光伏組件溫度數據。
(2)根據光伏組件標準工況下的設備參數,計算當前氣象條件下光伏組件輸出的直流功率。
(3)綜合考慮光伏組件的有效數量、老化、失配損失、表面塵埃遮擋、光伏電池板至并網點的線路傳輸及站用電損失、逆變器效率、容配比等因素,得到光伏電站并網點的交流功率。光伏電站并網點交流功率的計算值不應超過光伏電站正常開機運行逆變器總容量。
第三章 光伏電站受限電量計算方法
第九條 本導則界定的光伏電站受限電量是指排除站內設備故障、缺陷或檢修等自身原因影響后可發而未發出的電量。光伏電站因系統原因受限電量是指光伏電站受電力系統用電負荷及調峰能力、網架約束、安全穩定運行等因素影響可發而未發出的電量。
第十條 受限電量計算公式如下:
受限電量=可用發電量-實際發電量
因系統原因受限電量=可用發電量-實際發電量-特殊原因受限電量
特殊原因受限電量包括以下情況:
(1) 因臺風、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能發出的電量。
(2)因光伏電站送出線路計劃檢修導致未能發出的電量。
(3)因光伏電站出力超出電站備案容量(即交流側容量)未能發出的電量。
(4)因光伏電站處于并網調試期未能發出的電量。
(5)因光伏電站并網技術條件不滿足相關標準要求,或依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光伏電站在整改期間未能發出的電量。
(6)市場化方式并網光伏電站因未落實并網條件導致未能發出的電量。
(7)因光伏電站市場化交易決策不當導致未能發出的電量。
多種特殊原因同時產生受限電量時,統計時將特殊原因受限電量歸納至上述排序較前的單一情況,避免重復統計。
第四章 光伏電站利用率計算和統計方法
第十一條 單個光伏電站和地區利用率計算公式如下:
單個光伏電站利用率=光伏電站實際發電量/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
地區光伏電站利用率=∑光伏電站實際發電量/∑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
地區光伏發電利用率=(∑光伏電站實際發電量+∑分布式及其他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分布式及其他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
第十二條 僅考慮系統原因單個光伏電站和地區利用率計算公式如下:
僅考慮系統原因單個光伏電站利用率=(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因系統原因光伏電站受限電量)/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
僅考慮系統原因地區光伏電站利用率=∑(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因系統原因光伏電站受限電量)/∑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
僅考慮系統原因地區光伏發電利用率=(∑(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因系統原因光伏電站受限電量)+∑分布式及其他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分布式及其他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
第十三條 地區分布式及其他光伏發電項目產生受限電量時,應將分布式及其他光伏發電項目受限電量納入利用率統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導則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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