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浙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征求《浙江省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通知多次提及光伏,相關內容如下:
統籌考慮各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狀況、開發利用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分解下達年度風電、光伏項目建設計劃,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
加快推進居住建筑和公用建筑節能改造,推廣樓宇數字化節能減碳模式,健全既有建筑改造的相關標準體系。全面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提高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力度,因地制宜推廣光伏發電、空氣源熱泵熱水、水(地)源熱泵、導光管采光系統。提高建筑終端電氣化水平,加快建設“光儲直柔”建筑。
建立農村大面積使用清潔低碳可再生能源新模式,以分布式光伏整縣開發為抓手,推進農村地區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因地制宜推進分散式風電建設,積極探索海洋能在海島能源供給和海洋水產養殖電力供應方面的推廣應用,引導淺層地熱能利用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在農村普及推廣。
建立健全以電力中長期+現貨交易為主體的省級電力市場體系,進一步完善中長期、現貨和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則、擴大市場參與范圍和交易規模,推動核電、水電、風電和光伏等各類省內外電源參與電力市場,通過市場化方式促進電力綠色低碳發展。
深入實施能源領域“尖兵”“領雁”科研攻關計劃,設立碳達峰碳中和關鍵技術研究和示范科技攻關專項,推進可再生能源開發、氫能、儲能、節能降碳等清潔低碳能源領域科技協同創新,重點突破光伏組件關鍵技術、燃氣輪機技術、深遠海風電技術、氫能制儲運技術、化學儲能技術、二氧化碳捕集、封存與利用等關鍵核心技術,鼓勵海洋能、地熱能技術創新。
建立健全先進能源技術成果轉化機制,積極推動光伏、風電、儲能、氫能、節能降碳等技術迭代應用,依托國家綠色技術交易中心,推動轉化應用。
完善我省風電、光伏、儲能、氫能等清潔低碳能源裝備全產業鏈體系,發揮我省光伏產業鏈齊全優勢,補齊風電產業鏈短板,推動安全高效、綠色環保的新型電化學儲能產業發展,推動可再生能源制氫產業和氫能儲運及加注產業。支持能源裝備企業從單純設備制造向綜合服務商轉型,鼓勵拓展光伏、風電等設備監理、維護、修理、運行、升級改造等全生命周期服務。
推動抽水蓄能與風光核一體化協同開發,制定抽水蓄能項目開發與風電、光伏發展水平掛鉤的配置制度。
原文如下: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征求《浙江省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支撐全省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統籌有序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了《浙江省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起草工作,現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12月14日。以企事業單位名義反饋意見的,請加蓋公章;以個人名義反饋意見的,請署名和聯系方式。
聯系人:應一兵;聯系電話:0571-81050431,傳真0571-87050372,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浙江省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2月5日
浙江省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見》(發改能源〔2022〕206號),統籌有序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建立健全支撐全省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入踐行能源安全新戰略,堅持系統觀念,以數字化改革為牽引,統籌好發展和安全、穩增長和調結構、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的關系,聚焦聚力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改革攻堅、創新突破,加快建設綠色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促進我省能源高質量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為奮力推進“兩個先行”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改革創新和穩定發展相統籌。既要立足國情省情,放眼世界和長遠,積極穩妥推進改革創新,激活能源高質量發展的新動力,提升能源發展活力;又要保持戰略定力,穩中求進,先立后破,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進綠色低碳轉型,加強轉型中的風險識別與管控,夯實能源安全穩定發展的基本盤。
堅持整體推進和重點突破相統籌。既要注重頂層設計和系統集成,處理好整體和局部、短期和中長期、供給側和需求側的關系,處理好轉型階段不同能源品種之間的互補、協調、替代關系,又要將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攻堅作為突破口形成以點帶面不斷突破的格局,全面持續提升能源治理效能和資源配置效率。
堅持積極落實和先行先試相統籌。既要服從全國“一盤棋”的能源體制機制改革總體部署,確保國家能源改革各項目標任務在浙江落地見效,又要立足新目標新要求,在改革舉措、治理方式上先行先試,為全國改革探索更多路子、貢獻更多經驗。
堅持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相統籌。既要全面深化能源領域體制改革,破除各種形式的行政性壟斷,形成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提高市場在能源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又要將數字化改革融入全領域全鏈式能源領域綜合治理,推動制度重塑和流程再造,加快構建有效競爭、充滿活力的市場體系。
(三)主要目標
“十四五”時期,基本建立推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的制度框架,形成全面完整、閉環管理的政策體系,科學規范、對標先進的標準體系,主體多元、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構建以能耗雙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標制度為引領,數字支撐治理、能源市場活躍、能效創新引領為主要特征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推進機制。到2030年,基本建立完善的能源綠色低碳發展基本制度和政策標準體系,形成綠色低碳領先、能源市場高效、數智治理精準的現代能源消費供應體系。
二、加強規劃引領,建立能源項目協同推進機制
堅持規劃引領,充分發揮能源規劃統籌協調作用,建立健全能源項目一體化推進機制和部門工作協同機制,為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重大項目建設提供要素保障。
(四)強化能源規劃引領作用。以省級能源規劃體系為統領,強化能源規劃執行剛性,建立健全重大能源項目協調機制和分領域協同機制。加強能源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的銜接。加強能源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健全規劃動態調整機制。(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五)健全能源項目協同管理機制。統籌推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安全保障重大政策實施、重大工程建設,建立審批流程精簡高效、要素保障精準有效的能源項目推進機制,加強空間規劃、項目審批、用地審批、涉林審批、涉水審批、節能審查、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協調聯動。(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省林業局)
(六)建立健全省級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監測評價體系。落實國家關于建立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監測評價機制的要求,建立以能耗強度、能源消費總量、煤炭消費總量、非化石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能源消費碳排放系數等為核心指標的監測評價體系。(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統計局、省能源局)
三、堅持能效創新,健全和推動綠色能源消費制度和政策體系
堅持節約優先,統籌推進節能降耗和能源資源優化,加快推動能源消費綠色化、低碳化、高效化,全面提升全社會能效水平。優化能耗雙控考核,推動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轉變。
(七)完善能耗“雙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標制度。堅持把節約能源資源放在首位,優化能耗雙控考核制度,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對納入國家單列項目和新增的原料用能能耗,不納入地方能耗強度和總量考核。對新增的可再生能源消納量,不納入地方能源消費總量考核,探索建立跨區域開發可再生能源消耗量分攤平衡機制,研究抽水蓄能電站能耗考核機制。完善能耗雙控考核機制,統籌目標完成進展、措施落實、經濟形勢及跨周期等因素,優化考核頻次。深化區域能評2.0改革,推進用能權交易提質擴面,實施重點行業企業用能預算管理。(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統籌考慮各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狀況、開發利用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分解下達年度風電、光伏項目建設計劃,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優化區域考核方法,探索打破行政區域壁壘,制定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與消納共享機制。(責任單位:省能源局)
(八)建立健全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全面推行省級綠色電力證書,連接國家綠證制度和國際綠證體系,適度擴大核發范圍,簡化核發流程,建立基于市場需求、反映發電儲能成本、鼓勵先進技術的價格機制,降低認購成本。建立綠色電力交易與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掛鉤機制,鼓勵通過購買綠色電力、提高可再生能源入浙比例,滿足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預期目標要求。加快建立以綠色電力證書為標識的綠色能源消費計量標準,新增綠色電力消費量不納入能耗總量考核。推進統一的綠色產品標識與認證體系建設,推動各類社會組織采信認證結果,促進綠色能源消費。鼓勵各地出臺促進各類電力用戶購買新能源電力及綠色電力制造產品的激勵措施,支持企業將綠色電力消費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開展“零碳”公共機構創建試點工作,倡導公共機構綠色低碳生活,推進能耗雙控定額機制和公共機構能耗定額管理。(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機關事務局、省能源局)
(九)完善工業領域綠色能源消費支持政策。實施新一輪制造業“騰籠換鳥、鳳凰涅槃”攻堅行動,深化“畝均論英雄”改革,依法依規整治高耗低效企業,加快傳統產業綠色低碳改造。深入推進綠色制造體系建設,以綠色低碳工業園區、工廠為主要方向,推動工業園區、工廠開展清潔能源替代,促進工業全面綠色低碳轉型。依托工業碳效碼場景應用和碳效綜合評價,引導工業企業開展綠電交易。組織開展節能診斷和能效對標服務,推進能效標準引領行動和重點領域節能降碳行動。(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
(十)完善建筑綠色用能政策。重點圍繞提升新建建筑綠色低碳節能標準、綠色建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等方面,健全省級綠色低碳節能技術標準體系,將低能耗建筑基本要求納入工程建設強制規范,推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規模化發展。加快推進居住建筑和公用建筑節能改造,推廣樓宇數字化節能減碳模式,健全既有建筑改造的相關標準體系。全面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提高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力度,因地制宜推廣光伏發電、空氣源熱泵熱水、水(地)源熱泵、導光管采光系統。提高建筑終端電氣化水平,加快建設“光儲直柔”建筑。(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能源局)
(十一)完善交通運輸領域能源清潔替代政策。推進交通運輸裝備低碳升級和能效提升行動,推進低碳樞紐和服務區、港口岸電設施等低碳基礎設施建設,探索交通運輸企業減碳量與用能權交易掛鉤路徑,優化調整運輸結構,加大“散改集”“公轉鐵”“公轉水”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構建以綠色運輸為主的港口集疏運體系,初步形成交通領域多元能源供給體系與低碳能源消費體系。對綜合供能服務站在土地空間等方面予以支持,開展多能融合交通供能場站建設,推進新能源汽車與電網能量互動試點示范,推動車樁、船岸協同發展。對利用鐵路沿線、高速公路服務區、站房等建設新能源設施的,鼓勵對同一區域內的項目統一規劃、統一實施、統一核準(備案)。(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商務廳、省能源局)
四、著力結構優化,建立能源綠色清潔高效開發利用新機制
堅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方向和傳統能源清潔高效開發的原則,進一步強化政策協同,健全和完善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和市場化發展機制,促進多能源品種協同互濟,助力形成綠色低碳、安全穩定的能源供應體系。
(十二)推動構建以清潔低碳能源為主體的能源供應體系。以能源安全為出發點,以優化調整能源結構為主線,以科技和政策創新為驅動,堅持先立后破,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積極有序發展核電,加快重大保障性清潔火電建設和抽蓄、新型儲能等調節性電源建設,積極推動外來清潔電力入浙,形成以風、光、核、水等清潔能源為主體,傳統能源為支撐的清潔低碳能源供應體系。深入推進潮流能、波浪能等海洋能源示范應用。完善能源輸配網絡和儲備設施建設,探索構建適應高比例大規模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新一代電力系統,支持新能源電力能建盡建、能并盡并、能發盡發。鼓勵開展核能供熱、核能制氫等核能綜合利用,推進核電基地開展零碳未來城(園區)建設。地方在省級能源規劃總體框架下,制定市(縣)級清潔低碳能源開發利用、區域能源供應相關實施方案。統籌能源安全保供責任及貢獻,安排可再生能源資源,壓實清潔能源發展任務。統籌本地區能源需求及可開發資源量,按就近原則優先開發利用本地清潔低碳能源資源,根據需要積極引入區域外清潔低碳能源,形成優先通過清潔低碳能源滿足新增用能需求并逐漸替代存量化石能源的能源生產消費格局。(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能源局)
(十三)創新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機制。建立農村大面積使用清潔低碳可再生能源新模式,以分布式光伏整縣開發為抓手,推進農村地區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因地制宜推進分散式風電建設,積極探索海洋能在海島能源供給和海洋水產養殖電力供應方面的推廣應用,引導淺層地熱能利用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在農村普及推廣。探索統一規劃、分散布局、農企合作、利益共享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經營模式,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專業化企業共同投資經營項目,培育一批清潔能源產銷者,推進鄉村振興、共同富裕。加強農村電網技術、運行和電力交易方式創新,支持新能源電力就近交易,為農村公益性和生活用能以及鄉村振興相關產業提供低成本綠色能源。完善規模化沼氣、生物天然氣、成型燃料等生物質能和地熱能開發利用扶持政策和保障機制。(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省林業局)
(十四)建立清潔低碳能源開發利用的國土空間管理機制。完善能源項目建設用地分類指導政策,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充分考慮可再生能源用地、用海需求,完善核電、抽水蓄能廠(場)址保護制度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予以保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慮輸電通道、油氣管道走廊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土地相關信息共享與協同管理機制。嚴格依法規范能源開發涉地(涉海)稅費征收。符合條件的海上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可按規定申請減免海域使用金。鼓勵可再生能源項目開發建設中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鼓勵農光互補、海洋牧場等模式發展,提高國土空間資源利用效率。(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稅務局、省能源局、省林業局)
(十五)完善煤電清潔高效轉型政策。在電力安全保供的前提下,統籌協調有序控煤減煤,推動煤電向基礎保障性和系統調節性電源并重轉型,對認真履行能源保供主體責任的企業和推動我省新能源裝備制造產業發展的企業在新能源建設方面予以傾斜。加快淘汰煤電落后產能,實施煤電機組改造升級,研究30萬千瓦級煤電機組實行延壽、等容量替代或轉為應急備用電源。持續實施煤改氣工程,全面淘汰35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嚴禁在國家政策允許的領域以外新(擴)建燃煤自備電廠(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
五、完善系統建設,建立健全新型電力系統運行和市場機制
堅持新能源科學布局和內外并舉,積極引入清潔電力,促進源網荷儲協調發展,推進電源電網智能化綠色化數字化轉型升級,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調動各類主體協同電力安全保障的主動性和協調性,大力提升系統綜合調節能力,提高清潔能源消納水平。
(十六)加強新型電力系統頂層設計。推動電力來源清潔化和終端能源消費電氣化,探索制定適應新能源占比逐漸提高的新型電力系統發展實施方案,鼓勵多元主體參與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加強新型電力系統基礎理論研究,對現有電力系統進行綠色低碳發展適應性評估,推動關鍵核心技術突破,研究制定新型電力系統相關標準。推動互聯網、數字化、智能化技術與電力系統融合發展,推動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構建智慧能源體系。加強新型電力系統技術體系建設,加快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發展,充分挖掘系統靈活性調節資源,強化源網荷各環節協調互動,推動一批省級新型電力系統試點示范項目,率先建成新型電力系統省級示范區。(責任單位:省能源局)
(十七)優化輸電網絡和電力系統運行。構建網架堅強、分區清晰的主干電網,建設智慧高效、泛在互聯、靈活可靠的配電網,提升配電網綜合接納、科學調控能力,推動建設以消納新能源為主的微電網、局域網、直流配電網,提升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輸送和消納能力。推動以電網為核心的新型電力技術應用和運行模式創新,構建源網荷儲各環節互動的新型調度運行體系,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運行效率和安全水平,提高新能源多時間尺度功率預測精度,增強新能源發電主動支撐能力。(責任單位:省能源局)
(十八)建立健全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的市場機制。建立健全以電力中長期+現貨交易為主體的省級電力市場體系,進一步完善中長期、現貨和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則、擴大市場參與范圍和交易規模,推動核電、水電、風電和光伏等各類省內外電源參與電力市場,通過市場化方式促進電力綠色低碳發展。(責任單位: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推動新能源發電主體與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開展綠色電力交易,擴大綠色電力交易規模。支持儲能、虛擬電廠等新興市場主體獨立參與市場交易。試點推進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研究點對點電源直供模式,完善支持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的價格政策和市場機制。在符合電力規劃布局和電網安全運行條件的前提下,鼓勵通過創新電力輸送和運行方式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就近向產業園區或企業供電,鼓勵產業園區或企業通過電力市場購買綠色電力。(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落實抽水蓄能電價政策,研究制定靈活性煤電、天然氣調峰機組、應急備用電源、新型儲能等調節性電源價格政策。(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
(十九)完善靈活性電源建設。在前期全面完成統調30萬千瓦及以上燃煤機組深度調峰改造的基礎上,研究推進省統調公用煤電機組進一步靈活性改造,在確保安全環保的前提下最大程度提升機組靈活性調峰能力。持續推動煤電節能增效改造,建設高效燃機項目,因地制宜推廣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儲備相應的應急調峰機組。科學開發省內抽水蓄能電站,做好抽水蓄能電站選點儲備。因地制宜開展混合型(中小型)抽水蓄能電站建設,探索推進常規水電梯級融合改造,探索核蓄一體化建設運營模式。探索電化學、壓縮空氣、電熱冷綜合等各類新型儲能發展。鼓勵“儲能+”在電源側、電網側和用戶側應用,推動新型儲能電站數字化建設,積極推動新型儲能項目試點示范。(責任單位:省能源局)
(二十)完善電力需求響應機制。構建資源匹配精準、政策標準完善、用戶參與廣泛的需求側響應體系,推進分層分區需求響應管理體系,通過實施日前、小時級、分鐘級和秒級電力需求響應措施,擴大精準負荷響應能力,健全基于價格激勵的需求側響應措施。通過電力大數據和市場機制激勵市場主體挖掘調峰、填谷資源,引導非生產性空調負荷、工業負荷、充電設施、用戶側儲能等柔性負荷主動參與。完善電力調度運行機制,推動電力運行管理模式從計劃向市場轉變,建設適應新能源發電特點、適應新型儲能、虛擬電廠等靈活高效運行的調度運行新機制,加強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支撐新型電力系統建設。(責任單位: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
(二十一)探索建立區域綜合能源服務機制。鼓勵現役和新建煤電耦合可再生能源、儲能、氫能等轉型綜合能源服務商,探索同一市場主體運營多能互補、多能聯供區域綜合能源系統,開展智慧綜合能源服務示范。支持增量配電網通過拓展區域內分布式清潔能源、接納區域外可再生能源等提高清潔能源比重。在園區、港口、海島等集中用能區域開展綜合能源服務試點,建成一批工業(產業)園區、公共建筑、數據中心、未來社區綜合能源服務系統試點項目。發展新能源數字化運營系統、共享高效智能交通系統、綠色數據中心等能源互聯網和智慧用能新模式,打造主體多元化、領域多樣化、服務專業化的綜合能源服務新業態。在確保能源數據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智慧能源協同服務水平。(責任單位:省能源局)
六、堅守能源安全,健全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安全保供體系
堅守能源安全底線,統籌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能源供應安全保障,適應能源加速轉型下供給新體系,強化能源設施、能源數據和能源網絡安全保護,提升運行水平和應急管控能力。
(二十二)加強能源安全預測預警能力建設。加強能源預測預警評估能力建設,加快提升極端天氣監測預警能力,建立涵蓋能源、應急、氣象、水利、地質等部門極端天氣聯合應對機制,提高能源安全預判預測和災害防御能力。加強煤電油氣監測調度和日常監管,健全定期能源安全信息數據報送機制和能源供應風險應對機制。(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糧食物資局、浙江海事局、省氣象局、浙江能源監管辦)
(二十三)完善能源應急管控體系。建立分級分類、部門協同、上下聯動、政企合作的能源應急體系,完善資源供應緊張、極端天氣、安全事故、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情況下平戰結合的能源應急安全保供預案機制。健全用電、用氣錯避峰機制,發揮需求側響應和“壓非保民”可中斷用戶清單作用。提前落實煤、天然氣中長期合同和省外來電協議,加強合同履約管理。分級建立健全大面積停電事件、油氣長輸管道突發事件、反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健全能源網絡安全應急體系,完善信息、通信、電力監控系統運行風險預警機制。建立能源保供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重大事項未報告追責問責機制。完善能源儲備動用調配機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建立第一時間響應機制,加強事后快速恢復能力。健全軍地協同、地方和企業協同機制。健全應急備用和調峰電源機制,加強杭州、寧波、溫州、舟山等重點城市以及重點用戶電力供應保障。(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委網信辦、省委軍民融合辦、省公安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糧食物資局、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
(二十四)完善能源基礎設施安全運行和綜合防御體系。健全能源設施保護、安全防護等制度標準,重點確保核電站、水電站及大壩、樞紐變電站、重要換流站、重要輸電通道和油氣管網的設施安全,強化設備監測和巡視維護,建立跨部門能源安全與發展協調機制,協調開展跨省跨區電力、油氣等能源輸送通道及儲備等基礎設施和安全體系建設。建立新型儲能電站安全管理機制。建立滿足新能源消納需要和調峰能耗要求的電網調度運行新機制。建立完善負荷中心和特大型城市應急安全保障電源體系,建立煤電機組退出審核機制,承擔支持電力系統運行和保供任務的煤電機組未經許可不得退出運行,可根據機組性能和電力系統運行需要經評估后轉為應急備用機組。強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防護,健全能源系統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和數據安全保障體系。(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大數據局、浙江能源監管辦)
(二十五)健全煤炭石油天然氣儲備體系。建立健全能源儲備保障體系,創新要素保障機制,優化儲備類項目審批流程,制訂儲備支持政策。(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糧食物資局、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建立以LNG設施儲氣能力為主,各地集約化、規模化建設儲氣設施為輔的儲氣體系。壓實地方政府、城燃企業天然氣儲氣能力建設責任。(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建設廳)完善煤炭可調節庫存、重點電廠煤炭儲備機制,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化運作的煤炭應急儲備體系,壓實煤炭經營、消費企業庫存責任。(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國資委、省糧食物資局)建立健全政府儲備、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和生產經營庫存有機結合、互為補充,實物儲備、產能儲備和其他儲備方式相結合的石油儲備體系。探索政府儲備動用輪換機制改革,推動政府儲備原油市場調節動用試點。(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糧食物資局、省能源局)推動建立上下游直接交易、管網獨立、管輸和銷售分離的運營模式。依法公開管網設施相關基礎信息、服務信息,推進油氣管網設施逐步向所有市場主體公平開放。(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國資委、浙江能源監管辦)
七、加快數字變革,建立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數智融合機制
堅持以數字化改革為牽引,充分發揮省能源大數據中心的平臺支撐作用,暢通能源數據信息共享渠道,系統謀劃建設能源領域多跨場景重大應用,著力提升數智治理能力,持續推動數字化改革在能源領域走深走實。
(二十六)建立健全能源大數據管理制度。制定省級能源大數據管理辦法,明確能源供給、流通和消費等市場主體的數據權屬邊界和提交數據的義務。構建能源大數據標準體系,制定能源大數據目錄體系,明確能源大數據的采集、治理、應用和開放的技術規范。(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統計局、省大數據局,本條及以下所有任務責任單位均含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單位為牽頭單位,其他按單位序列排位,下同)按照“有為政府+有效市場”原則,建立健全省能源大數據交換共享平臺和相應機制,整合、歸集全省煤油氣電熱等全品種全過程能源數據,構建能源大數據應用生態體系。(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統計局、省大數據局)
(二十七)完善能源數據采集和共享機制。建立健全清潔低碳能源資源普查和信息共享機制,以市(縣)級行政區域為基本單元,開展清潔低碳能源資源詳細勘查和綜合評價,精準識別可開發清潔低碳能源資源,迭代升級省域空間治理等數字化平臺,健全資源分布等空間信息與國土空間規劃之間的傳導機制。(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大數據局、省能源局、省氣象局)構建綠色低碳信息和數據共享機制,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等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建立守信聯合激勵與失信聯合懲戒機制。(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能源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
(二十八)加快能源數字化應用場景建設。加快建立能源運行調度智能化管理體系。依托省能源大數據交換共享平臺,建立健全電力市場一體化交易平臺和油氣智能化運行調度平臺,推進“能源運行監測e本賬”、電力運行、“一鍵找樁”“節能降碳e本賬”“碳金融”等應用場景建設,實現源網荷儲互動、多能協同互補及用能需求智能調控。(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十九)提升能源數智治理能力。建立能源綜合監測體系和能源安全預警協同機制,完善電網、油氣管網及重點能源供應企業能源供應監測平臺,加強能源監測預警的監測評估能力建設。(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統計局、省大數據局、浙江能源監管辦)推動節能降耗工作數字化轉型,實時或準實時監測全社會用能數據,推動重點用能企業用能預算管理,實現精準用能。(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經信廳)
八、推進協同創新,建立支撐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科技創新體系
堅持技術創新,突出關鍵性、原創性、引領性科技攻關,推動能源產業鏈數字化智能化升級,統籌科技創新和能源全產業鏈發展,推動低碳前沿技術研究和產業迭代升級,搶占碳達峰碳中和技術制高點。
(三十)健全清潔低碳能源科技創新體系。深入實施能源領域“尖兵”“領雁”科研攻關計劃,設立碳達峰碳中和關鍵技術研究和示范科技攻關專項,推進可再生能源開發、氫能、儲能、節能降碳等清潔低碳能源領域科技協同創新,重點突破光伏組件關鍵技術、燃氣輪機技術、深遠海風電技術、氫能制儲運技術、化學儲能技術、二氧化碳捕集、封存與利用等關鍵核心技術,鼓勵海洋能、地熱能技術創新。建立健全先進能源技術成果轉化機制,積極推動光伏、風電、儲能、氫能、節能降碳等技術迭代應用,依托國家綠色技術交易中心,推動轉化應用。(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能源局)
(三十一)健全清潔低碳能源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體系。完善我省風電、光伏、儲能、氫能等清潔低碳能源裝備全產業鏈體系,發揮我省光伏產業鏈齊全優勢,補齊風電產業鏈短板,推動安全高效、綠色環保的新型電化學儲能產業發展,推動可再生能源制氫產業和氫能儲運及加注產業。支持能源裝備企業從單純設備制造向綜合服務商轉型,鼓勵拓展光伏、風電等設備監理、維護、修理、運行、升級改造等全生命周期服務。完善節能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推廣機制,推動節能產業升級。深入推進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愿承諾、節能低碳產品認證等節能機制,鼓勵大型裝備制造企業和重點用能企業提供節能服務。(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能源局)
(三十二)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科技創新支撐體系。圍繞清潔低碳能源“卡脖子”技術領域,以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任務為牽引,支持省內優勢單位牽頭,聯合重點能源企業、產業鏈頭部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組建任務型、體系化的創新聯合體。鼓勵重點能源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開展協同創新,整合省內優勢力量組建高能級創新平臺,打造能源與碳中和浙江省實驗室,組建省級標準化技術組織。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結合自身優勢提升省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力爭實現綠色低碳領域全覆蓋。統籌規劃全省綠色低碳能源領域高新技術園區空間布局,引導中小微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圍繞綠色低碳能源技術加大全鏈條孵化體系建設力度。實施重大引才引智工程,加強清潔低碳能源領域人才引進培育,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間的有效人才流動。(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教育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
九、強化綠色導向,建立能源綠色低碳轉型財稅金融政策保障機制
發揮政策合力,統籌財政、稅收、金融、價格政策,優化政策導向、加強績效考核,促進財政資金提質增效,提高財稅金融政策精準化科學化水平。
(三十三)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健全綠色金融、政府產業基金等多元投入機制。發揮省產業基金引導作用,進一步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綠色低碳發展領域。支持金融機構、社會資本聯合設立綠色發展基金,鼓勵地方政府設立產業引導基金,拓寬綠色低碳企業(項目)融資渠道。(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能源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創新適應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融資方式和金融服務模式,支持金融機構創新可再生能源產業鏈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引導支持證券公司與優質綠色企業長效合作,開展全流程、差異化、個性化投融資服務。(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能源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證監局)對發行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信托基金(REITs)項目,開展政策輔導,推動基礎設施公募REITs基金健康發展。(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三十四)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財政支持政策。完善能耗雙控目標考核獎懲制度。動態優化省級發展與改革專項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方向)支持方向,鼓勵市縣出臺支持風光電、天然氣分布式、氫能、海洋能、新型儲能和新型電力系統等發展的財政政策。(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導各地積極謀劃能源領域專項債券項目,對符合條件的綠色低碳公益性項目,可申請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能源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積極參與全國環境權益交易市場,健全碳排放權、用能權等環境權益交易機制,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等新型業務。(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
(三十五)落實支持節能環保和綠色低碳發展相關稅收政策。依法落實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基礎設施、農業生產經營、科技研發創新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節能新能源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優惠政策,支持清潔低碳能源利用消費。充分發揮稅收綠色調控職能,強化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依法對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的企業給予稅收減免優惠,促進企業節能減排、轉型升級。(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三十六)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綜合運用綠色信貸、綠色債券和綠色保險等綠色金融產品,重點支持新型電力系統、新型儲能、綜合能源服務、海上風電、抽水蓄能、氫能等領域發展。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碳中和債、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等綠色債券產品。創新環境權益類融資工具,優化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深化碳金融試點建設,強化能源基礎信息在金融領域的共享和應用。建立綠色金融風險監測機制,嚴格綠色項目審核,構建綠色金融業務評估體系。(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強化央行貨幣政策工具激勵引導,運用碳減排支持工具向清潔能源、節能環保、碳減排技術等碳減排重點領域項目發放優惠貸款,重點運用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專項再貸款擴大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等領域信貸投放。推動綠色債券發行,加大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承銷財政獎勵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金融機構發放綠色貸款給予財政貼息、風險補償等政策激勵。(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能源局、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
十、聚焦開放共贏,健全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區域合作機制
進一步完善與長三角省(市)、能源資源要素富集省區能源綠色低碳交流合作機制,積極參與國際能源合作,實現能源開放共享、合作共贏。
(三十七)完善能源區域合作機制。完善長三角區域能源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互保互濟機制,提升自然災害、極端天氣等緊急狀態下省間互濟保障能力。建立健全長三角可再生能源的合作開發機制,探索抽水蓄能共建共享共擔機制,創新浙滬油氣交易合作機制。探索建立長三角區域一致行動的工作聯絡機制,爭取區外來電和政策支持等。積極推動長三角生態環境聯合研究中心建設。(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科技廳)建立東西部可再生能源開發合作機制,深化與大型風光基地、大型水電基地等清潔能源資源富集省份合作,探索開展用能權跨省交易機制,發揮對口工作的平臺優勢,強化援派干部橋梁紐帶作用,積極推進對口地區的能源領域合作。鼓勵省內有條件的企業到輸電通道送出端省區及清潔能源資源富集地開發可再生能源。推動建設長三角地區全國一體化算力網絡國家樞紐節點,擴展算力增長空間,實現大規模算力部署與土地、用能、水、電等資源的協調可持續。(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三十八)深化與能源央企合作。深化與油氣央企在石油戰略儲備、油氣長輸管道建設、天然氣購銷等方面的合作機制。推進政企間綠色低碳治理機制協同治理,完善與電力央企在特高壓直流、核電、海上風電、儲能建設等方面的合作機制。健全與大型央企在能源清潔低碳發展領域的裝備、技術、研發平臺等方面合作機制。(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
(三十九)建立健全國際能源合作機制。健全依托“一帶一路”戰略的清潔低碳能源領域國際合作機制,積極引進全球可再生能源、核電技術、氫能、儲能、CCUS等領域創新資源。鼓勵省內企業參與“一帶一路”綠色能源合作,加大開展清潔低碳能源領域對外投資。強化國際綠色能源技術交流。探索建立低碳產品國際認證及評定制度。(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外辦、省國資委、省能源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匯管理局)、杭州海關、寧波海關)
十一、增強治理效能,完善綠色低碳能源治理機制
健全能源法律體系,深化能源領域“放管服”改革,完善能源監管體系,發揮市場作用,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
(四十)健全能源法規規章和標準體系。完善能源制度規范,積極推進《浙江省電力條例》《浙江省綠色低碳轉型促進條例》《浙江省節能監察辦法》等能源法規規章制修訂。完善氫能、儲能、能效、電力需求側管理等領域標準。研究制定電、氣、熱等多種能源消費信息集中自動采集和跨行業數據共享標準體系。探索制定我省能源領域綠色低碳產業指導目錄,建立和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技術標準及相應的碳排放量、碳減排量等核算標準。健全重點領域、重點行業能效技術標準,探索建立分行業的產業能效控制性準入標準。(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
(四十一)深化能源領域“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優化能源領域營商環境,增強市場主體創新活力。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支持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能源領域。優化電力營商環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廣“三零”“三省”辦電服務,營造“環節最少、辦電最快、成本最低、服務最好”電力營商環境。優化可再生能源項目核準(備案)手續和分布式能源投資項目管理程序,優化新能源項目接網流程。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3.0,推動以新能源為主體的多能互補、源網荷儲、微電網等綜合能源項目,作為整體統一辦理核準(備案)手續。(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
(四十二)激發能源市場主體活力。培育綜合能源服務商、負荷集成商、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等新興市場主體,支持電動汽車等向能源產銷主體、售電公司向負荷集成商發展。推進海上風電、抽水蓄能、區域綜合能源服務競爭配置制度,鼓勵通過競爭性方式擇優確定經營主體,形成市場公平競爭、多元主體開發、社會資本活躍的市場氛圍。按照生態優先、產業帶動、消納保障、規范有序的配置原則,有序推進海上風電項目市場化配置。推動抽水蓄能與風光核一體化協同開發,制定抽水蓄能項目開發與風電、光伏發展水平掛鉤的配置制度。(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市場監管局、浙江能源監管辦)
(四十三)加強能源領域監管機制。強化對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相關能源市場交易、清潔低碳能源利用等監管,維護公平公正的能源市場秩序。健全對電網、油氣管網等自然壟斷環節企業的考核機制,重點考核有關企業履行能源供應保障、科技創新、生態環保等職責情況。創新對綜合能源服務、新型儲能、智慧能源等新產業新業態監管方式。推行“互聯網+監管”,進一步強化電力等能源監管,提高能源領域協同監管能力。(責任單位:浙江能源監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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