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能源局印發《四川省光伏風電資源開發管理辦法》。
《辦法》提到,光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應當符合光伏、風電發展規劃。編制光伏、風電發展規劃,應與國土空間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土地利用、林業、農業、水利、交通、電力等其他專項規劃銜接和協調,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符合能源發展規劃。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組織電網企業,根據全省光伏、風電發展規劃編制配套電網實施方案。電網企業按照“適度超前、網源協調”的原則,落實光伏、風電項目接入電網條件,加快配套電網建設。對光伏、風電項目法人建設的配套送出工程,電網企業應在雙方協商同意后依法依規回購。
光伏、風電發展規劃和配套電網實施方案,應根據電力發展需求、土地利用條件、資源普查深度以及光伏、風電技術進步等進行滾動修編。
全文如下:
四川省光伏風電資源開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光伏、風電資源科學有序開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以及國家光伏、風電資源開發管理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光伏、風電資源開發管理,適用本辦法。抽水蓄能、地熱能、農林生物質能等資源開發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光伏、風電資源,是指已經資源調查確定、在現有技術經濟條件下能夠開發用于發電的電源工程項目。
第四條光伏資源分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指原則上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配電側、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內消納的光伏發電項目,包括戶用光伏和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兩類。戶用光伏項目指業主自建的戶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指就地開發、就近利用且單點并網裝機容量小于6兆瓦的戶用光伏以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指除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之外的光伏發電項目。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納入光伏發電發展規劃。
風電資源分為分散式風電項目、集中式風電項目。分散式風電項目,指總容量不超過50兆瓦,接入電壓等級為110千伏及以下,以11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只有1個并網點,并在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內消納,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級電壓等級電網反送電的風電項目。集中式風電項目,指除分散式風電項目之外的風電項目。集中式風電項目應納入風電發展規劃。
第五條光伏、風電資源開發管理主要包括規劃管理、開發權授予、項目審批、監督管理。
第六條開發光伏、風電資源的投資主體,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光伏、風電資源開發權,成為光伏、風電資源開發的項目法人。光伏、風電資源開發權,指投資主體按照審定的工程技術方案,在規定的時間和方式依法履行項目法人權責開發建設運營光伏、風電項目的權利。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負責對光伏、風電資源開發權實行統一管理,授權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全省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風電資源開發權的歸口管理和監督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在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導下負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資源開發權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八條光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應當符合光伏、風電發展規劃。編制光伏、風電發展規劃,應與國土空間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土地利用、林業、農業、水利、交通、電力等其他專項規劃銜接和協調,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符合能源發展規劃。
第九條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組織開展全省光伏、風電資源普查,根據國家發布的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資源普查成果,統一組織全省光伏、風電發展規劃編制和管理。
第十條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導市(州)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光伏、風電發展規劃編制和管理。市(州)光伏、風電發展規劃,在征求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草等部門(單位)意見,經市(州)審查后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審定。市(州)光伏、風電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全省光伏、風電發展規劃。
市(州)能源主管部門在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導下,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年度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方案,報備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后組織實施。嚴禁以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項目名義,建設未納入規劃的集中式光伏項目和集中式風電項目。
第十一條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組織電網企業,根據全省光伏、風電發展規劃編制配套電網實施方案。電網企業按照“適度超前、網源協調”的原則,落實光伏、風電項目接入電網條件,加快配套電網建設。對光伏、風電項目法人建設的配套送出工程,電網企業應在雙方協商同意后依法依規回購。
第十二條光伏、風電發展規劃和配套電網實施方案,應根據電力發展需求、土地利用條件、資源普查深度以及光伏、風電技術進步等進行滾動修編。
第十三條光伏、風電發展規劃是能源發展規劃的主要組成部分,可按照能源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工作。
第三章開發權授予
第十四條光伏、風電資源開發權,采取市場化優選、依申請批準兩種方式授予。
鼓勵通過市場化優選方式配置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資源。
第十五條市場化優選方式,指多個投資主體通過綜合評價、項目競標、電價競爭等市場化方式,由政府按照規定程序授予光伏、風電資源開發權,成為光伏、風電資源開發的項目法人。
在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導下,市(州)人民政府結合當地資源稟賦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確定光伏、風電資源開發模式并提出市場化優選方式具體要求,形成項目初步實施方案,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審核;按審核意見修改完善形成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市場化優選工作,將項目法人市場化優選結果建議和實施方案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審核確認并將項目法人市場化優選建議向省政府報備。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將報備結果通知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依申請批準方式,指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按程序申請取得光伏、風電資源開發權,成為光伏、風電資源開發的項目法人。
依申請批準方式的有關規定,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關于加快推進多能互補電源建設激勵措施的要求,另行制定報省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七條涉及跨市(州)等重大集中式光伏、風電資源,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據相關市(州)初步意見,按照一事一議原則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審定后授予資源開發權。
第四章項目審批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應按照規程規范及時開展光伏、風電項目前期工作,并落實有關前置性要件后及時申請項目核準(備案)。
第十九條集中式光伏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備案,集中式風電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核準。
第二十條分布式光伏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備案,分散式風電項目由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核準。
第二十一條光伏、風電項目核準(備案)執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6〕第673號)、《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2〕104號)、《四川省企業投資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川辦發〔2018〕23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已辦理核準(備案)的項目,原則上不得變更項目法人、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及主要內容。確需變更的,由原核準(備案)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光伏、風電資源開發建設監督檢查制度,及時掌握項目前期工作及工程建設情況;項目法人應當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不得拒絕檢查。
第二十四條項目法人須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及承諾時限內完成核準(備案)、開工建設。逾期未完成核準(備案)、開工建設的,相應資源開發權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由原核準(備案)機關組織清退,項目法人納入省新能源開發建設不良信用記錄。風電項目開工以第一臺風電機組基礎施工為標志、光伏發電項目開工以主體工程施工為標志。
第二十五條項目法人應在規定或承諾時限內建成投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項目超期未建成投產的,由原核準(備案)機關組織清退。因客觀因素難以按期建成投產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無法建設的,視情況予以廢止;因項目法人自身原因造成延期投產或終止建設的,納入省新能源開發建設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根據國家政策變化適時調整。施行期間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出臺的光伏、風電資源開發建設管理的政策措施,與本辦法一致的,繼續執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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