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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2023年修訂版)》發布施行

中國電力網發布時間:2023-12-14 14:29:38

12月12日,浙江發改委發布了《浙江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2023年修訂版)》,電力中長期交易現階段主要開展電能量交易、發電權交易、合同轉讓交易、綠電交易等。電力批發交易方式包括年(多月、月、月內)度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等。分布式光伏發電、分散式風能發電等電力生產企業與周邊用戶原則上按照本規則參與直接交易,也可通過聚合形式參與交易。

市場成員包括各類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售電公司、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電力用戶、儲能企業。

全文如下:

浙江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2023年修訂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浙江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浙政發〔2017〕39號)和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浙江電力市場開展的電力中長期交易。現貨市場啟動后,中長期交易與現貨交易銜接等相關事宜另行規定。

  本規則所稱的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集中競價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年、月等電力電量交易。電力中長期交易分為電力批發交易和電力零售交易。電力批發交易是指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通過電力交易機構,與發電企業直接購買電能的交易;電力零售交易是指電力用戶向售電公司購買電能的交易。

  第三條電力市場成員應嚴格遵守市場規則,自覺自律,不得利用市場支配地位或市場規則的缺陷,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

  市場主體有自主交易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市場正常運行。

  第四條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浙江能源監管辦)、浙江省能源局(以下簡稱省能源局)共同牽頭編制或修訂本規則,根據職能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章市場成員

  第五條市場成員包括各類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售電公司、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電力用戶、儲能企業等。

  第一節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發電企業:

  (一)按規則參與電力交易,簽訂和履行各類交易合同,按時完成電費結算;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簽訂并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四)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化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具備滿足參與市場化交易要求的技術支持手段;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電力用戶:

  (一)按照規則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提供市場化交易的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以及相關生產信息;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時支付上網電費、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包括輔助服務費用、抽水蓄能容量電費等,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依法依規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化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

  (五)遵守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六)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七)具備滿足參與市場化交易要求的技術支持手段;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一)按照規則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簽訂和履行市場化交易合同,按時完成零售側電費賬單確認。提供電力中長期交易的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經營基本信息;

  (二)已在電力交易機構注冊的售電公司不受供電營業區限制,可在省內多個供電營業區參與市場化交易。交易對象為全省工商業電力用戶;

  (三)依法依規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經營狀況等情況和信用承諾,依法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

  (四)按照規則向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簽約零售用戶的總交易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以及其他生產信息,獲得市場交易、輸配電服務和簽約市場主體的基礎信息等相關信息,承擔用戶信息保密義務;

  (五)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六)具備滿足參與市場化交易要求的技術支持手段;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一)具備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全部的權利和義務;

  (二)擁有和承擔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

  (三)承擔配電網安全責任,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確保承諾的供電質量符合國家、電力行業和浙江省標準;

  (四)按照要求負責配電網絡的投資、建設、運營等工作,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不得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

  (五)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企業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并按規定收取由發電企業或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協商確定的市場交易價格、發用兩側電能偏差費用、上網環節線損費用、配電網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配電網的配電價格、系統運行費用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配電區域內電力用戶承擔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國家規定執行,由配電公司代收、省級電網企業代繳;

  (六)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用戶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電網企業:

  (一)保障電網以及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電網接入服務和輸配電服務,電費收付結算、市場清算等服務;

  (三)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四)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支撐市場化交易和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有關規定實現與電力交易機構的數據交互;

  (五)為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又退出的工商業用戶提供代理購電服務。保障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下同)、農業用電,保持價格穩定;

  (六)收取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時完成電費結算;

  (七)按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為代理工商業用戶提供代理購電服務;按目錄銷售電價為居民、農業用戶提供供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代理購電合同和供用電合同;當售電公司不能履行配售電義務時,承擔自身配電網供電區域內相關放開電力用戶的代理購電服務;

  (八)考慮季節變更、節假日安排等因素定期預測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分時段用電量及典型負荷曲線,保障居民、農業用戶的用電量規模單獨預測;

  (九)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電力交易機構:

  (一)參與擬定相應電力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

  (二)提供各類市場主體的注冊服務;

  (三)按照規則組織電力市場交易,并負責交易合同的匯總管理;

  (四)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以及相關服務,按照規定收取交易服務費;

  (五)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市場化技術支持系統;

  (六)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為市場主體信息發布提供便利,獲得市場成員提供的支撐市場化交易以及服務需求的數據等;

  (七)監測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依法依規干預市場,預防市場風險,并于事后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及時報告;

  (八)對市場主體違反交易規則、擾亂市場秩序等違規行為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報告并配合調查;

  (九)配合開展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維護市場秩序;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電力調度機構:

  (一)負責安全校核;

  (二)根據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邊界和必開機組組合、必開機組發電量需求、影響限額的停電檢修、關鍵通道可用輸電容量等數據,配合電力交易機組履行市場運營職能;

  (四)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因電力調度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實際執行與交易結果偏差時,由電力調度機構所在電網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保障電力市場正常運行;

  (五)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提供支撐市場化交易以及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有關規定實現與電力交易機構的數據交互;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市場準入與退出

  第十三條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保留的調峰調頻電廠除外)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以參與相應電力交易。

  第十四條市場主體資格采取注冊制度。參與電力市場化的發電企業和售電公司應符合國家、浙江省有關準入條件,在浙江電力交易機構完成注冊后,可參與市場交易。浙江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市場主體注冊情況,及時匯總形成市場主體目錄,并向浙江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發電企業市場準入條件:

  (一)依法取得發電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新投產機組在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前,按電力業務許可及機組進入商業運營有關規定參與市場交易;

  (二)并網自備電廠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須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補貼、支付系統備用費,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達到能效、環保要求,并參與電網輔助服務與考核;

  (三)除居民、農業相關保障性電源外,其它各類電源的省內外發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省外以點對網專線輸電方式(含網對網專線輸電但明確配套發電機組的情況)向浙江省送電的發電企業,視同省內發電機組參與浙江電力市場化交易。

  第十六條電力用戶市場準入條件:

  浙江省內全部工商業用戶。其中,直接與發電企業開展電力交易的工商業用戶統稱為“批發市場用戶”,批發市場用戶可以選擇參與電力批發交易;其余工商業用戶統稱為“零售用戶”,由售電公司代理參與電力零售交易。

  (一)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用戶應當按規定承擔國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等;

  (二)符合電網接入規范,滿足電網安全技術要求,與電網企業簽訂正式供用電協議;

  (三)微電網用戶應滿足微電網接入系統的條件;

  (四)具備相應的計量能力或者替代技術手段,滿足市場計量和結算的要求。

  第十七條售電公司市場準入條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資產要求:

  1.資產總額不得低于2千萬元人民幣。

  2.資產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不含)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資產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不含)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4.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三)從業人員。售電公司應擁有10名及以上具有勞動關系的全職專業人員。專業人員應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專業知識,具備風險管理、電能管理、節能管理、需求側管理等能力,有電力、能源、經濟、金融等行業3年及以上工作經驗。其中,至少擁有1名高級職稱和3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技術職稱包括電力、經濟、會計等相關專業。

  (四)經營場所和技術支持系統。售電公司應具有固定經營場所及能夠滿足參加市場交易的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的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和客戶服務平臺,參與電力批發市場的售電公司技術支持系統應能接入電力交易平臺。

  (五)信用要求。售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東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無失信被執行記錄。

  (六)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所屬售電公司(含全資、控股或參股)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運營。上述公司申請經營范圍增項開展售電業務的,新開展的同一筆交易中不能同時作為買方和賣方。

  (七)電網企業(含關聯企業)所屬售電公司(含全資、控股或參股)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且獨立運營,確保售電業務從人員、財務、辦公地點、信息等方面與其他業務隔離,不得通過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獲得售電競爭方面的合同商務信息以及超過其他售電公司的優勢權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參與市場交易的批發市場用戶和零售用戶兩類電力用戶,全電量進入電力市場。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合同期限不超過12月31日。

  第十九條售電公司在履行完所有交易合同和交易結算的情況下,可自愿申請退出市場。售電公司自愿申請退出售電市場的,應提前45個工作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退出申請,明確退出原因和計劃的終止交易月。終止交易月之前(含當月),購售電合同由該售電公司繼續履行。在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協調下,自愿退出售電公司應在終止交易月之前通過自主協商的方式完成購售電合同處理;自愿退出售電公司未與購售電合同各方就合同解除協商一致的,須繼續參與市場化交易,直至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各方同意終止履行。對繼續履行購售電合同確實存在困難的,其批發合同及電力用戶按照有關要求由保底售電公司承接。電力用戶在履行完所有交易合同和交易結算后未簽訂新交易合同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執行1.5倍代理購電價格。

  第二十條市場主體注冊信息變更或者撤銷注冊,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注冊信息變更或撤銷注冊申請,經公示同意后,方可變更或者撤銷注冊,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當已完成注冊的市場主體不能繼續滿足市場準入條件時,給予一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限結束后,仍然不能滿足市場準入條件的,經調查核實后撤銷注冊并從市場主體目錄中剔除,電力交易機構應及時將撤銷注冊的情況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監管辦。

  第二十一條市場主體存在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等情形的,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根據職能組織調查,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二條售電公司被強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場的、用戶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改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按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執行,電力用戶執行1.5倍代理購電價格,電網企業要依法最大限度滿足電力用戶的用電需要。

  第二十三條根據相關規定,售電公司被強制退出市場的,其所有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購售電合同優先通過自主協商的方式,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處理;自主協商期滿,退出售電公司未與合同購售電各方就合同解除協商一致的,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征求合同購售電各方意愿,通過電力市場交易平臺以轉讓、拍賣等方式轉給其他售電公司;經合同轉讓、拍賣等方式仍未完成處理的,已簽訂尚未履行的購售電合同終止履行,零售用戶可以與其他售電公司簽訂新的零售合同,否則由保底售電公司代理該部分零售用戶,并按照保底售電公司的相關條款與其簽訂零售合同,并處理好其他相關事宜。

  電力用戶無法履約的,應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電網企業、相關售電公司、電力交易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方,并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撤銷注冊申請,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并處理好相關事宜。

  第三節市場注冊

  第二十四條參加浙江電力市場化交易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由售電公司代理的用戶除外),按照承諾、注冊、備案的流程,在電力交易平臺辦理市場注冊手續,獲取交易資格。

  承諾流程: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按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諾書,準確填寫相關信息,由本單位法人代表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

  注冊流程: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在電力交易平臺辦理注冊,填寫包括企業基本信息、商務信息、機組信息以及用電單元信息等注冊信息,掃描上傳公司營業執照等材料。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注冊申請后,對注冊信息資料進行形式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對資料提供不全或不規范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應按要求對信息和資料進行補充和完善。

  備案流程:電力交易機構按月匯總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注冊情況,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備案。

  第二十五條參加浙江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售電公司,辦理注冊時,應按固定格式簽署信用承諾書,并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以下資料:工商注冊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資產和從業人員信息、開戶信息、營業執照、資產證明、經營場所和技術支持系統證明等材料。

  (一)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必須明確具備電力銷售、售電或電力供應等業務事項。

  (二)需提供資產證明包括,具備資質、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售電公司近3個月內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近1年的審計報告,或近6個月的驗資報告、銀行流水,或開戶銀行出具的實收資本證明。對于成立時間不滿6個月的售電公司,需提供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以后到申請市場注冊時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審計報告,或驗資報告、銀行流水,或開戶銀行出具的實收資本證明。

  (三)從業人員需提供能夠證明售電公司全職在職員工近3個月的社保繳費記錄、職稱證書。從業人員不能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售電公司重復任職。

  (四)經營場所證明需提供商業地產的產權證明或1年及以上的房屋出租合同、經營場所照片等。

  (五)接入電力交易平臺的售電公司技術支持系統,需提供安全等級報告和軟件著作權證書以及平臺功能截圖,對于購買或租賃平臺的還需提供購買或租賃合同。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還需提供配電網電壓等級、供電范圍、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等相關資料。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現有符合條件的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其他企業建設、運營配電網的,履行相應的注冊程序后,可自愿轉為擁有配電業務的售電公司。

  接受注冊后,電力交易機構要通過電力交易平臺、“信用中國”網站等政府指定網站,將售電公司滿足注冊條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諾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

  電力交易機構收到售電公司提交的注冊申請和注冊材料后,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完整性審查,并在滿足注冊條件后完成售電公司的注冊手續。對于售電公司提交的注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電力交易機構應予以一次性書面告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注冊手續自動生效。電力交易機構將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電力交易機構應對公示期間被提出異議的售電公司的異議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分類處理。

  (一)如因公示材料疏漏缺失或公示期間發生人員等變更而產生異議,售電公司可以補充材料申請再公示。

  (二)如因材料造假發生異議,售電公司自接到電力交易機構關于異議的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法作出合理解釋,電力交易機構終止其公示,退回售電公司的注冊申請,將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

  電力交易機構按月匯總售電公司注冊情況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備案,并通過電力交易平臺、“信用中國”網站等政府指定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市場主體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電力交易平臺提出注冊信息變更申請。電力交易機構完成信息變更形式檢查后,注冊信息變更生效。

  第二十七條市場注銷主要包括自愿退市注銷和與強制退市注銷。

  (一)自愿退市注銷是指市場主體因自身原因主動要求退出電力市場,注銷市場注冊的行為。

  (二)強制注銷是指市場主體違約、違反相關規定等原因,被動退出電力市場,電力交易機構按規定強制撤銷其注冊資格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售電公司的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資產總額等變更屬于信息變更范疇。售電公司申請注冊信息變更的,應再次履行公示手續。

  第二十九條市場主體需保證注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如市場主體提供虛假注冊材料、以及電力用戶非法同時與多個售電公司在一個合同周期內簽署購售電合同而造成的損失,均由責任方承擔。電力交易機構收到市場主體提交的注冊申請和注冊材料后,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驗。

  第四節市場交易基本要求

  第三十條浙江電力市場化交易分為電力批發交易和電力零售交易。

  電力批發交易是發電企業、售電公司、批發市場用戶之間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電力交易活動的總稱。電力零售交易是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開展的電力交易活動的總稱。

  參與跨省跨區電力中長期交易的批發用戶和售電公司按照省內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執行,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電力批發交易包括雙邊協商交易和集中交易兩種方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競價、滾動撮合、掛牌三種形式。電力交易雙方的供需信息應在電力交易平臺上發布。

  (一)雙邊協商交易是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力)、電價,形成雙邊協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的交易。

  (二)集中競價交易是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電力交易機構進行市場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確定最終的成交對象、成交電量與成交價格等。

  (三)滾動撮合交易是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或者可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滾動提交,電力交易平臺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進行滾動撮合成交,經安全校核后確認形成的交易。

  (四)平臺掛牌交易是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或者可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

  第三十二條市場用戶(除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以外)分為批發市場用戶和零售用戶,批發市場用戶指可以參加電力批發交易的用電企業;零售用戶指除批發市場用戶以外的其他用電企業。所有市場用戶均須全電量參與市場交易,其全部用電量按市場規則進行結算。

  第三十三條現階段,批發市場用戶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參與電力中長期交易:

  (一)參加電力批發交易,即與發電企業開展年度(月度)雙邊協商交易,直接參與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和平臺掛牌交易等。

  (二)參加電力零售交易,即全部電量在同一合同周期內原則上通過一家售電公司購電。選擇通過售電公司購電的批發市場用戶視同零售用戶。

  第三十四條零售用戶在同一合同周期內只可選擇向一家售電公司購電,不得同時與兩家及以上售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合同。

  第三十五條同一投資主體(含關聯企業)所屬的售電公司,所占市場份額均不得超過20%。

  第三十六條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可以與售電公司、批發市場用戶簽訂年度(月度)雙邊協議,也可直接參與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和平臺掛牌交易等。綜合能源綠保穩工程中綠色、保供、穩價、項目等推進情況設置發電企業交易電量限值;考慮燃料生產成本變化,購售雙方在中長期合同中設立交易電價與燃料價格掛鉤聯動條款,引導形成交易電價隨燃料價格變化合理浮動機制,具體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符合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可以代理電力用戶參與電力市場,可以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簽訂年度(月度)雙邊協議,也可以直接參與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和平臺掛牌交易等。

第三章交易相關價格



  第三十八條電力中長期交易的交易價格由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等市場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預,交易價格含環保和超低排放電價。

  第三十九條雙邊協商交易的交易價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執行;集中競價交易價格按照邊際價格統一出清確定;掛牌交易價格按照摘牌成交電價確定。交易價格按單一價格形成,分時電價用戶結算價格按照分時電價政策執行。交易期間,國家調整我省發電側上網電價的,各類交易價格不作調整。

  第四十條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或批發市場用戶的批發側合同電量的結算價格即為交易價格,交易價格疊加發用兩側電能偏差費用形成上網電價;批發市場用戶的用電價格由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結算時分時電價用戶按照分時電價政策規定的浮動比例形成分時結算價格。輸配電價、相關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國家及浙江省有關規定執行。市場用戶繼續執行基本電價、功率因數考核等電價政策。

  第四十一條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由代理購電價格、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代理購電價格疊加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作為電度電價,分時電價用戶按照分時電價政策規定的時段浮動比例形成分時結算價格。

  第四十二條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改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擁有燃煤發電自備電廠且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用電價格為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不得退出市場交易;尚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原則上要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暫不能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電價格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電網企業代理上述用戶購電形成的增收收入,納入其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統籌考慮。

  第四十三條直接參與電力現貨交易的電力用戶及售電公司應與發電企業在交易合同中約定包括但不限于分時結算曲線(組)等、交割結算節點和相應結算價格。

  第四十四條現貨市場運行時,直接參與現貨市場的用戶和售電公司的中長期交易合同電量,以及其對應發電企業的中長期交易合同電量,若已約定電力曲線、交割結算節點和相應結算價格,則按照合同約定執行;若未約定則由電力交易機構根據相關規定按照典型曲線確定。

  第四十五條集中競價交易中,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可對報價設置上限;參與市場交易機組發電能力明顯大于用電需求時,可對報價設置下限。零售市場交易中,電力主管部門可根據市場運營情況按規定設置價格上下限,并定期公布或調整。

第四章電力批發交易

  第一節交易時序安排

  第四十六條電力中長期交易現階段主要開展電能量交易、發電權交易、合同轉讓交易、綠電交易等。電力批發交易方式包括年(多月、月、月內)度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等。分布式光伏發電、分散式風能發電等電力生產企業與周邊用戶原則上按照本規則參與直接交易,也可通過聚合形式參與交易。

  第四十七條原則上每年12月開展次年年度雙邊協商交易,在12月底前完成。市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根據交易結果,簽訂年度雙邊協商交易合同。根據年度雙邊協商交易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年度掛牌交易。根據月度用電需求,適時組織開展月度(月內)雙邊協商交易、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月度(月內)掛牌交易。

  第二節雙邊協商交易

  第四十八條參加雙邊協商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準入的發電企業、批發市場用戶、售電公司。

  第四十九條雙邊協商交易應約定:

  (一)年度雙邊協商交易意向協議,購售電雙方應約定年度交易總量及全年各月分解電量。

  (二)月度雙邊協商交易,購售電雙方應約定月度交易總量。

  (三)購售電雙方應約定交易價格。

  第五十條年度(月度)雙邊協商交易啟動前,電力調度機構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以下信息,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等方式發布年度(月度)雙邊交易相關市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標的年(標的月)省內全社會、統調口徑電力電量供需預測。

  第五十一條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年度(月度)市場交易相關市場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標的年(標的月)省內全社會、統調口徑電力電量供需預測;

  (二)標的年(標的月)發電企業可參與年度(月度)雙邊協商交易電量的上限,電量上限由交易工作通知確定;

  (三)市場成員準入名單、交易開始時間、交易截止時間、結果發布時間等。

  第五十二條雙邊協商交易意向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按規定的模板格式提交購售電合同至電力交易機構,申報時間以交易公告為準。申報截止時間之前,市場主體可在任意時間修改雙邊協商交易意向,但雙邊交易一方申報、另一方確認后不得再修改。

  第五十三條電力交易機構依據發電企業允許交易電量上限和批發市場用戶、售電公司允許交易電量上限對雙邊協商意向進行規范性檢查,形成雙邊協商無約束交易結果,并發布,同時轉送電力調度機構進行發電側安全校核。

  第五十四條電力調度機構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完成年度雙邊協商交易的安全校核,2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雙邊協商交易安全校核,并將校核結果及校核說明返回電力交易機構。

  第五十五條未通過安全校核的部分,由電力交易機構按照雙邊協商交易電量等比例調減,直至通過安全校核。

  第五十六條電力交易機構發布經過安全校核后的雙邊協商交易結果及安全校核說明。交易結果發布后,交易雙方簽署正式雙邊協商交易合同。

  第三節集中競價交易

  第五十七條參加集中競價交易的主體包括準入的發電企業、批發市場用戶、售電公司。

  第五十八條月度集中競價按單一電量、單一價格報價,統一出清。

  第五十九條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年度(月度)市場交易相關市場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場成員準入范圍、交易開始時間、交易截止時間、結果發布時間等;

  (二)集中競價交易報價及出清規則等;

  (三)各市場主體申報限額等。

  第六十條集中競價交易申報要求如下:

  (一)各市場主體均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統一申報,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

  (二)賣方申報(發電企業)實行六段式報量、報價,報價價格逐段遞增;

  (三)買方申報(批發市場用戶和售電公司)實行六段式報量、報價,報價價格逐段遞減。

  第六十一條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排序與出清

  (一)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采用邊際統一出清方式,按照“價格優先原則”對買方申報價格由高到低排序,賣方申報價格由低到高排序;

  (二)按市場邊際成交價格統一出清,若買方與賣方邊際成交價格不一致,則按兩個價格算術平均值執行;

  (三)若出清價格由兩家及以上報價確定,則按各家該報價段所報電量比例分配成交電量。

  (四)若發電企業總申報電量不足代理購電競價電量,已申報電量全部中標并按當次最高申報價格結算,不足部分電量按剩余發電容量比例分攤至各統調發電企業,原則上按照當次最低報價結算。

  第六十二條電力交易機構將無約束交易結果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并同時推送電力調度機構進行發電側安全校核。

  第六十三條電力調度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形成有約束交易結果。如存在未通過安全校核的機組,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安全校核結果及集中競價出清辦法進行二次出清。

  電力調度機構應將有關機組未通過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轉交交易機構,由電力交易平臺向市場主體發布。

  第六十四條電力交易平臺向市場主體發布有約束交易結果和安全校核說明。

  第六十五條交易結果發布后,買方和賣方應及時對交易結果進行核對,若有問題應在1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進行解釋。逾期未提出問題的,視為無異議。交易出清后公告的各方交易結果,具備與紙質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節掛牌交易

  第六十六條掛牌交易按照單一電量、單一價格進行交易組織。購售電雙方均可以掛牌。

  第六十七條同一筆掛牌電量若被多個市場主體摘牌,則按照摘牌“時間優先”原則依序形成合同;若時間優先級相同,則按申報比例分配交易電量。電力交易平臺即時滾動更新剩余交易空間。

  第六十八條市場主體申報總電量不得超過掛牌交易電量上限。掛牌交易閉市后,電力交易機構于第2個工作日對平臺掛牌交易意向進行審核、匯總,形成平臺掛牌無約束交易結果,并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同時推送電力調度機構進行發電側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原則上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未通過安全校核的,由電力交易機構按照平臺掛牌交易電量等比例調減,直至通過安全校核。

第五章電力零售交易

  第六十九條零售用戶與售電公司通過在交易平臺簽訂零售合同進行綁定,具體參照《浙江省電力零售市場管理辦法》執行。

  電網企業每月定期向電力交易機構推送所有參與中長期零售交易用戶(含售電公司簽約用戶)的月度尖峰、高峰、低谷分時段用電量、總用電量等相關信息,電力交易機構以此提供批發市場月度結算依據,推送電網企業進行結算。

  第七十條用戶變更售電公司包括用戶與售電公司關系的建立、變更、解除。

  (一)用戶與售電公司建立購售電關系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用戶無欠費;

  2.申請用戶已與售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合同;

  3.售電公司已在電力交易機構完成市場注冊;

  (二)用戶與售電公司變更購售關系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用戶無欠費,無業擴及變更類在途流程;

  2.申請用戶擬轉至的售電公司已在電力交易機構注冊;

  3.申請用戶應提供與原售電公司解除購售電合同的證明材料;

  4.申請用戶已與新售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合同。

  (三)用戶與售電公司解除購售關系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用戶無欠費,無業擴及變更類在途流程;

  2.申請用戶應提供與售電公司解除購售電合同的證明材料。

  3.申請用戶發生破產、清算等情況下解除購售電合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合同簽訂與執行

  第一節合同簽訂

  第七十一條各市場主體應參照浙江能源監管辦、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各類電力交易合同。

  第七十二條電力中長期合同(協議)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售電公司與其代理的電力用戶簽訂的購售電合同;

  (二)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簽訂的年度(月度)雙邊協商交易合同;

  (三)售電公司(批發市場用戶)與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簽訂的輸配電服務合同或參與交易承諾書;

  (四)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電力交易中標通知書有約束電力交易結果,與合同具備同等效力。

  第七十三條各類交易合同原則上應當采用電子合同簽訂,電力交易平臺應當滿足國家電子合同有關規定的技術要求,市場成員應當依法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備同等效力。初期可視情況設置過渡期,同時采用電子合同和紙質合同。

  第七十四條暫無法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可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與電網企業簽訂代理購電合同。在規定時限內,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也未與電網企業簽訂代理購售電合同的用戶,默認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選擇下一季度起直接參與市場交易,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也相應終止。

  第二節合同執行

  第七十五條現貨市場未運行時,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年度交易的月度電量分解安排、月度交易成交結果,形成發電企業的電力中長期交易電量月度發電安排。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市場交易月度電量和其他發電計劃,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現貨市場運行時,電力中長期合同轉化為差價合約執行。電力交易機構應按月將月度發電安排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監管辦。

  第七十六條電力系統發生緊急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可基于安全優先的原則實施調度,并于事后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監管辦書面報告事件經過。緊急情況導致的經濟損失,有明確責任主體的,由相關責任主體承擔經濟責任。

  第三節合同電量偏差處理

  第七十七條現貨市場未運行時,年度合同的執行周期內,在購售輸電三方一致同意的基礎上,保持后續月度總電量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在本月修改后續月的合同分月計劃,修改后的分月計劃需要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并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監管辦后執行。現貨市場運行時按照現貨運行機制執行。

  第七十八條批發市場用戶或售電公司可以通過參與月度競價交易等方式控制合同電量偏差。

  第七十九條發電企業、批發市場用戶、售電公司電力中長期交易的合同偏差電量,采取“月結月清”的方式結算偏差電量,不滾動調整。

第七章計量和結算

  第一節計量

  第八十條電網企業應當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市場主體安裝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計量裝置原則上安裝在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無法安裝計量裝置的,考慮相應的變(線)損。

  第八十一條電力用戶應分電壓等級分戶號計量。同一個工商營業執照,按照戶號分別參加交易。如計量點存在居民、農業等與工業電量混合計量的情況,應在合同中明確拆分方法。為統計售電公司月度電量的偏差,應按照電網企業明確的計量點,做匯總統計。

  第八十二條電網企業應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按照相關規定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和相關市場成員。

  第二節結算的基本原則

  第八十三條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市場主體根據相關規則進行結算。

  第八十四條各市場主體保持與電網企業的電費結算支付方式不變,并由電網企業承擔用戶側欠費風險,保障交易電費資金安全。

  第八十五條發電企業、售電公司、批發市場用戶電量電費按照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與電網企業進行結算,按月清算、結賬。

  第八十六條電力用戶的基本電費、政府基金及附加、輸配電價、功率因數調整等按照現行政策執行,結算時用電價格按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第八十七條電力交易機構向各市場主體(零售用戶除外)提供結算依據,包括以下部分:

  (一)發電企業的結算依據。包括本月電力中長期市場實際上網電量、每筆合同結算電量/電價、交易合同偏差電量/電價,每筆合同結算費用、交易合同偏差費用等信息;

  (二)批發市場用戶的結算依據。包括該用戶分戶號和電壓等級的實際用電量、每筆合同結算電量/電價、交易合同偏差電量/電價,每筆合同結算費用、交易合同偏差費用、總結算費用等信息;

  (三)零售用戶的結算依據。電網企業根據電力交易平臺傳遞的合同及綁定關系、零售套餐等信息及抄表電量,計算零售交易電費,經售電公司確認后,疊加發用兩側電能偏差費用、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費用后,分時電價用戶按照分時電價政策規定的浮動比例形成分時結算價格,并形成零售用戶結算總電費,出具零售用戶電費賬單;

  (四)售電公司的結算依據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批發市場中與發電企業簽訂的每筆合同結算電量/電價、交易合同偏差電量/電價,每筆合同結算費用、交易合同偏差費用等,由電力交易機構提供,電力交易機構與售電公司確認;二是零售市場中與其簽約的電力用戶合同結算電量/電價、合同偏差電費,由電網企業提供。上述兩部分電費分別記賬、結算;

  (五)電力交易機構將確認后的電力中長期結算依據提供給電網企業,包括合同結算費用、交易合同偏差費用、總結算費用等;

  (六)發電企業接收電費結算依據后,應進行校核確認,如有異議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電力交易機構,逾期則視同沒有異議。批發市場用戶、售電公司接收批發市場電費結算依據后,應進行校核確認,如有異議在應在2個自然日內通知電力交易機構,逾期則視同沒有異議。

  第八十八條批發市場交易合同偏差費用由電力交易機構計算,并按規定提供結算依據,反饋給市場主體。批發市場用戶交易合同偏差費用由電網企業在電費清單中單項列示;售電公司合同偏差費用納入與電網企業結算范圍,按照對沖抵消結果開具發票并單項列示;發電企業合同偏差費用在向電網企業開具上網或交易電費發票中扣減并單項列示。批發市場用戶和售電公司合同偏差費用按照當月用電量占比返還給所有參與交易的批發用戶和售電公司,發電企業合同偏差費用按照當月結算電量占比返還給所有參與交易的發電企業。

  第八十九條售電公司可參照本規則在購售電合同中與零售用戶約定交易合同偏差費用處理辦法。

  第九十條對于同一市場成員,多個用電戶號共同簽訂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的情況,按照各用電戶號的實際用電量進行合同結算電量的拆分。

  第九十一條現貨市場運行時,各類中長期合同轉化為差價合約,按照現貨市場規則進行結算。

  第三節電力用戶的結算

  第九十二條當批發市場用戶月度實際總用電量超過月度合同對應總用電量時,月度合同內總用電量按合同約定價格進行結算,超出部分按當月最近一次、最短周期集中競價交易價格結算;當批發市場用戶月度實際總用電量低于月度合同對應總用電量時,月度實際總用電量按交易先后順序以合同約定價格進行結算。

  第九十三條批發市場用戶可以通過月度雙邊協商交易、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月度掛牌交易、年度合同分月計劃調整、合同轉讓交易等方式,規避電量偏差調整風險;在此基礎上,月度實際用電量與當月合同電量的偏差,納入交易合同偏差費用。

  第九十四條(一)當批發市場用戶月度實際用電量超過月度合同電量時,按照偏差比例分別處理如下:

  1.月度實際用電量在月度合同電量100%至105%之間時,不進行偏差考核;

  2.月度實際用電量在月度合同電量105%至120%之間時,高于105%差值電量部分,按照當期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5%收取交易合同偏差費用;

  3.月度實際用電量在月度合同電量120%以上時,高于120%差值電量部分,按照當期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10%收取交易合同偏差費用,月度合同電量105%與120%之間的差值電量即15%月度合同電量按照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5%收取交易合同偏差費用。

  (二)當批發市場用戶月度實際用電量低于月度合同電量時,按照偏差比例分別處理如下:

  1.月度實際用電量在月度合同電量95%至100%之間時,不進行偏差考核;

  2.月度實際用電量在月度合同電量80%至95%之間時,低于95%差值電量部分,按照當期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5%收取交易合同偏差費用;

  3.月度實際用電量在月度合同電量80%以下時,低于80%差值電量部分,按照當期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10%收取交易合同偏差費用,月度合同電量80%與95%之間的差值電量即15%月度合同電量按照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5%收取交易合同偏差費用。

  第九十五條零售用戶電量電費和交易合同偏差費用由電網企業根據電力交易平臺推送的零售合同信息進行結算。

  第四節售電公司的結算

  第九十六條當售電公司月度實際總用電量超過月度合同對應總用電量時,月度合同內總用電量按合同約定價格進行結算,超出部分按當月最近一次、最短周期集中競價交易價格結算;當售電公司月度實際總用電量低于月度合同對應總用電量時,月度實際總用電量按交易先后順序以合同約定價格進行結算。

  第九十七條售電公司可以通過月度雙邊協商交易、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月度掛牌交易、年度合同分月計劃調整等方式,規避電量偏差調整風險;在此基礎上,月度實際用電量與當月合同電量的偏差,納入交易合同偏差費用。

  第九十八條(一)當售電公司月度實際用電量超過月度合同電量時,按照偏差比例分別處理如下:

  1.月度實際用電量在月度合同電量100%至105%之間時,不進行偏差考核;

  2.月度實際用電量在月度合同電量105%至120%之間時,高于105%差值電量部分,按照當期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5%收取交易合同偏差費用;

  3.月度實際用電量在月度合同電量120%以上時,高于120%差值電量部分,按照當期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10%收取交易合同偏差費用,月度合同電量105%與120%之間的差值電量即15%月度合同電量按照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5%收取交易合同偏差費用。

  (二)當售電公司月度實際用電量低于月度合同電量時,按照偏差比例分別處理如下:

  1.月度實際用電量在月度合同電量95%至100%之間時,不進行偏差考核;

  2.月度實際用電量在月度合同電量80%至95%之間時,低于95%差值電量部分,按照當期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5%收取交易合同偏差費用;

  3.月度實際用電量在月度合同電量80%以下時,低于80%差值電量部分,按照當期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10%收取交易合同偏差費用,月度合同電量80%與95%之間的差值電量即15%月度合同電量按照浙江省統調燃煤機組發電基準價的5%收取交易合同偏差費用。

  (三)售電公司與其代理的電力用戶的交易合同偏差費用,由電網企業根據電力交易平臺推送的零售合同信息進行結算。

  第九十九條經營配電網業務的售電公司與電網企業之間的結算,在前文結算的基礎上,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向電網企業支付輸配電費用。經營配電網業務的售電公司與電網企業的結算,執行《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

  第一百條交易機構根據市場運營情況,建立市場信用管理機制。現階段,信用管理對象為參與電力中長期交易的售電公司。電力中長期交易保證要求和形式由電力交易機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節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的結算

  第一百一條代理購電用戶電費由上網電費、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

  第一百二條當月代理購電交易電費由電網企業預測代理購電價格、當月實際用電量確定。

  第一百三條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結算電費,每月按實際用電量及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結算。

  第六節發電企業的結算

  第一百四條當發電企業月度實際總上網電量超過月度合同總電量時,月度合同電量按合同約定價格進行結算,超出部分按當月市場內同類別機組單筆合同交易最低價結算;當發電企業月度實際總上網電量低于月度合同總電量時,月度實際總上網電量按交易先后順序以合同約定價格進行結算。

  第一百五條燃煤發電企業與單一市場主體成交的單筆交易價格不得超過燃煤基準價上下浮動20%。當燃煤發電企業月度結算均價超過燃煤基準價上浮20%時,按燃煤基準價上浮20%進行結算。

  第一百六條發電企業因自身原因,造成其月度可結上網總電量小于其電力中長期交易所有合同當月電量之和時,差額部分按當月集中競價交易價格與該主體剩余合同電量的加權平均價格之差的絕對值,支付交易合同偏差費用。

  第七節電網企業的結算

  第一百七條批發市場中各市場主體的市場化交易電費(含交易合同偏差費用)等結算依據由電力交易機構出具,電網企業根據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結算依據出具結算賬單,與市場主體進行電費結算。

  第一百八條對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等收取的偏差調整資金由電網企業進行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補償用于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合同執行偏差費用等事宜。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擬定合同偏差調整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百九條電網代理用戶結算按照國家和浙江省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相關規定執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應按月測算,并提前3日通過營業廳等線上線下渠道發布,于次月執行,并按用戶實際用電量全額結算電費。

  第八節其他

  第一百一十條發電企業因不可抗力欠發,電力中長期相關合同仍參照發電企業欠發情況確定可結算電量,電力用戶(含售電公司)因發電企業欠發而超用部分形成的差額費用由偏差調整資金補償,不收取其他考核分攤費用。電網企業代理用戶參與市場交易不進行偏差考核。偏差電量電費按照相關規則進行分攤或返還。

  第一百一十一條電力用戶(含售電公司)因不可抗力少用,電力中長期交易相關合同仍參照電力用戶少用情況確定可結算電量,不進行偏差考核。

  第一百一十二條市場主體因不可抗力造成偏差,經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浙江能源監管辦認定后,在電力交易平臺上提交偏差考核豁免申請。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條市場信息分為社會公眾信息、市場公開信息和私有信息。社會公眾信息是指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市場公開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場成員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的市場主體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條市場成員應當遵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披露電力市場信息。對于違反信息披露有關規定的市場成員,可依法依規納入失信管理,問題嚴重的可按照規定取消市場準入資格。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公平對待市場主體,無歧視披露公眾信息和公開信息,嚴禁超職責范圍獲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第一百一十五條市場成員應該報送與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電力交易機構:交易約束條件及情況;交易電量執行,電量清算、結算等;每筆交易的公告,成交總體情況,成交結果公示等;電力交易計劃和執行情況等;偏差電量責任認定、偏差調整資金收入及支出情況等。

  (二)電力調度機構:輸變電設備的安全約束情況;交易計劃執行過程中因電網不可抗力造成的偏差電量責任認定情況;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電網企業:發電總體情況、年度電力電量需求預測、電網項目建設進度計劃信息、電網概況、檢修計劃、運行控制限額、輸配電價標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輸配電綜合線損率、電網安全運行情況、重要運行方式變化情況、新設備投產情況、機組非計劃停運情況、機組啟停調峰情況、機組調頻調壓情況、發電企業發電考核和并網輔助服務執行情況、電網電力供應和用電需求信息等。

  (四)發電企業:公司名稱、股權結構;發電企業的機組臺數、機組容量、投產日期、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已簽合同電量、發電裝機容量、剩余容量等;市場交易電量完成情況、電量清算情況、電費結算情況等信息。

  (五)售電公司:公司名稱、股權結構、資產、人員、經營場所、技術支持系統等持續滿足注冊條件的信息和證明材料;擁有配電網的售電公司同時披露電力業務許可證;市場交易電量完成情況、電量清算情況、電費結算情況等。

  (六)電力用戶:公司名稱、股權結構、投產時間、用電電壓等級、最大生產能力、年用電量、月度用電量、電費欠繳情況、產品電力單耗、用電負荷率等;市場交易需求、價格等信息;市場交易電量完成情況、電量清算情況、電費結算情況等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條售電公司應向代理用戶告知月度平均購電成本、偏差考核費用等,促進市場公開透明。

  第一百一十七條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市場信息主要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電力交易機構網站進行披露。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管理和維護電力交易平臺,并為其他市場成員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電力交易機構網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類市場成員按規定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電力交易機構網站披露有關信息,并對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一百一十八條能源監管機構、政府電力管理部門、電力市場成員不得泄露影響公平競爭和涉及用戶隱私的相關信息。電力市場成員因信息泄露造成的市場波動和市場主體損失的,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等組織調查并追究責任。

第九章市場干預與中止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出現以下情況時,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可做出中止電力中長期交易的決定,并向市場交易主體公布中止原因。

  (一)電力中長期交易未按照規則運行和管理的;

  (二)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不適應市場交易需要,或國家新出臺相關政策,中長期交易規則必須進行重大修改的;

  (三)電力中長期交易發生惡意串通操縱市場的行為,并嚴重影響交易結果的;

  (四)電力交易平臺、自動化系統、數據通信系統等發生重大故障,導致交易長時間無法進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市場交易不能正常開展的;

  (六)電力中長期交易發生嚴重異常情況的。

  第一百二十條電力調度機構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可以進行市場干預。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市場干預應當向市場主體公布干預原因。

  第一百二十一條市場干預期間,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應詳細記錄干預的起因、起止時間、范圍、對象、手段和結果等內容,并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備案。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面臨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宣布進入應急狀態或緊急狀態時,可暫停市場交易,全部或部分發電量、用電量應執行指令性交易,包括電量、電價,并免除市場主體的全部或部分違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當市場秩序滿足正常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時,電力交易機構應及時向市場交易主體發布市場恢復信息。

第十章爭議和違規處理

  第一百二十四條本規則所指爭議是市場成員之間的下列爭議:

  (一)注冊或注銷市場資格的爭議;

  (二)市場成員按照規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爭議;

  (三)市場交易、計量、考核和結算的爭議;

  (四)其他方面的爭議。

  第一百二十五條發生爭議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能源局及浙江省的相關規定處理,具體方式有:

  (一)協商解決;

  (二)申請調解;

  (三)提請仲裁;

  (四)提請司法訴訟。

  第一百二十六條市場成員擾亂市場秩序,出現下列違規行為的,由浙江能源監管辦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市場準入資格;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惡意串通、操縱市場;

  (三)不按時結算,侵害其他市場交易主體利益;

  (四)市場運營機構對市場交易主體有歧視行為;

  (五)提供虛假信息或違規發布信息;

  (六)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

  (七)其他嚴重違反市場規則的行為。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電力中長期交易監管辦法由浙江能源監管辦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本規則由省發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十九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電力中長期規則(2022年修訂版)》(浙發改能源〔2022〕301號)自本規則生效之日起失效。以往規定如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來源:浙江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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