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970,000.00萬元(含本數),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后的募集資金凈額,擬用于山西晶科一體化大基地年產28GW高效組件智能化生產線項目、山西晶科一體化大基地年產28GW切片與高效電池片智能化生產線項目、山西晶科一體化大基地年產28GW單晶拉棒切方智能化生產線項目、補充流動資金或償還銀行借款。
本次發行對象為不超過35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特定對象,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其他境內法人投資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資者。所有發行對象均以人民幣現金方式并按同一價格認購本次發行的股票。
晶科能源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采取詢價發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為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80%,定價基準日為發行期首日。上述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在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公司如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格將作相應調整。最終發行價格將在本次發行申請獲得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通過并經中國證監會作出予以注冊決定后,由公司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授權與保薦人(主承銷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監管部門的要求,遵照價格優先等原則,根據發行對象申購報價情況協商確定,但不低于前述發行底價。
晶科能源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數量按照募集資金總額除以發行價格確定,且不超過3,000,000,000股(含本數),不超過發行前股本的30%。最終發行數量上限將以中國證監會同意注冊的發行數量上限為準。在前述范圍內,最終發行數量由董事會根據發行對象申購報價的情況,由公司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與本次發行的保薦人(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本次發行完成后,特定對象所認購的本次發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和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發行對象所認購的本次發行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轉讓。
晶科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58.62%股份,為公司控股股東。李仙德、陳康平及李仙華三人共同構成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其中李仙德與李仙華系兄弟關系,陳康平系李仙德配偶的兄弟。
本次向特定對象擬發行股票總數不超過300,000.00萬股(含本數),不超過發行前股本的30%。按照上述發行股票數量上限測算,本次發行完成后晶科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45.09%股份,仍為公司控股股東。此外,本次發行完成后李仙德、陳康平、李仙華通過上饒潤嘉、上饒卓群、上饒卓領、上饒卓領貳號、上饒凱泰、上饒凱泰貳號合計持有公司7.96%的股份。因此,李仙德、陳康平及李仙華仍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本次發行不會導致公司的控制權發生變化。
晶科能源稱,公司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建設,有利于提升公司在N型太陽能電池組件方面的競爭力,公司N型光伏產品的供應能力將進一步增強,為公司業務拓展提供產能保障的同時,也有助于滿足下游客戶更加多樣化的需求,從而有助于公司鞏固和強化自身市場地位,增強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來源: 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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