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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黃埔區:分布式光伏最高補貼3毛/千瓦時

光伏們發布時間:2020-12-04 10:13:01

日前廣州市黃埔區發展改革局、廣州開發區發展改革局聯合下發關于公開征求《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修改)(征求意見稿)》及《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實施細則(修改)(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此版發展辦法及實施細則(征集意見稿)中重點提出:對推廣應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項目,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投資方按照發電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0.15元/千瓦時[應用方(屋頂方)為非公共機構的]、0.3元/千瓦時[應用方(屋頂方)為公共機構的]。以2020年計起,單個項目最高享受補貼時間為6年。補貼時間范圍為2020-2025年。

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用方(屋頂方)按照項目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0.2元/瓦。單個項目最高獎勵金額為2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二)在區內實施太陽能、地熱能、空氣能熱泵、水源熱泵、地源熱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項目的,按照實際投資總額的20%給予項目實施單位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關于公開征求《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修改)(征求意見稿)》及《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實施細則(修改)(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我局對即將到期的《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及《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按照相關規定,現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修改)(征求意見稿)》及《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實施細則(修改)(征求意見稿)》征集社會公眾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10日。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一、郵寄:廣州市黃埔區香雪三路一號行政服務中心E棟317室(郵編:510530);
二、電話:020-82111953/82112559;
三、電子郵箱:lidan@gdd.gov.cn。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改革局  廣州開發區發展改革局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修改)(征求意見稿).doc
附件2: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實施細則(修改)(征求意見稿).doc
附件3:征求意見反饋表.doc

附件1: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修改)(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區域循環經濟發展,不斷提升區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建設國際化生態型創新城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登記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或機構(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各項法定許可手續完善,一年內未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環境犯罪;


(二)一年內未因社會危害性較大的違法行為被給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第三條 【綠色低碳發展扶持】大力發展綠色低碳經濟,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以下規定給予實施單位扶持:


(一)支持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2015)》,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主要內容的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20%給予項目實施單位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二)支持綠色產業項目引進建設。對新建立的符合《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的重大產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5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后補助獎勵,同一企業按差額補足方式最高獎勵1億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三)支持節能降耗。列入國家、省、市、區監管的重點用能單位,在完成節能主管部門下達的能源“雙控”目標的前提下,對2025年度較2020年度產值未下降而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下降達200噸標準煤以上,或2025年度較2020年度產值增長超過25%以上、萬元產值能耗下降10%以上的,按節能量500元/噸標準煤給予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第四條 【綠色品牌建設扶持】大力支持綠色品牌建設,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對納入國家綠色制造示范名單的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納入國家綠色制造示范名單的綠色設計產品,每項產品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對獲評國家、省、市級“能效領跑者”的,分別給予為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從低層次晉升為高層次的,按達到高層次獎勵標準給予補差。(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


相關企業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辦法》規定,首次實施清潔生產并通過審核,獲評為‘清潔生產優秀企業’的,給予15萬元獎勵;獲評為‘清潔生產企業’的,給予10萬元獎勵;通過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的,給予2.5萬元獎勵。對因“清潔生產(優秀)企業(含簡易流程)”證書到期,企業主動按照規范流程(全流程)開展新一輪清潔生產審核驗收重新認定,取得“清潔生產優秀企業”稱號的,給予5萬元獎勵,取得“清潔生產企業”稱號的,給予2.5萬元獎勵。通過市級審核又通過省級審核的企業不重復獎勵。(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企業、公共機構、居民小區日常節約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并獲評為省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萬立方米及以下的,給予創建單位1萬元獎勵;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上的,給予創建單位2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水務局)


 第五條 【能源管理獎勵】對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等次為超額完成的重點用能單位給予一次性6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商務局)


列入監管的重點用能單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能源審計,并通過相關主管部門評審的,按已支付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由省、市、區相關部門直接支付費用的除外。(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商務局)


用能單位按照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委托第三方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首次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按已支付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商務局)


第六條 【“互聯網+”智慧能源扶持】大力建設“互聯網+”智慧能源,優化區域能源結構,推進能源使用精細化管理,按照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建設用于采集電力、熱力等能源數據,實現數據查詢和監測,反映能源利用狀況等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并完善能源管理機制和架構,推進能源消耗精細化管理,與市節能信息平臺對接的,給予不超過2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二)以終端一體化集成用能系統或風光水火儲多能互補系統等模式實施的多能互補集成優化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20%給予項目實施單位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第七條 【新能源、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推廣應用扶持】對推廣應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項目,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投資方按照發電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0.15元/千瓦時[應用方(屋頂方)為非公共機構的]、0.3元/千瓦時[應用方(屋頂方)為公共機構的]。以2020年計起,單個項目最高享受補貼時間為6年。補貼時間范圍為2020-2025年。


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用方(屋頂方)按照項目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0.2元/瓦。單個項目最高獎勵金額為2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二)在區內實施太陽能、地熱能、空氣能熱泵、水源熱泵、地源熱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項目的,按照實際投資總額的20%給予項目實施單位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三)本區企業在廠區、園區、公共場所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充電站基礎設施項目的,對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其中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2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按60元/千瓦,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換電設施2000元/千瓦。(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四)在我區建設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的,按照1000元/千瓦給予設備投資補貼;對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達到7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時在2000小時及以上的,按照2000元/千瓦給予設備投資補貼;對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達到8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時在3000小時及以上的,按照2500元/千瓦給予設備投資補貼。每個項目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第八條 【資金配套扶持】對獲得國家、省、市發展改革部門扶持的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環境污染治理、節能環保產業、非工企業綜合節能改造示范等企業投資項目分別按照獲得國家、省、市扶持金額的100%、70%、50%給予項目實施單位配套扶持,配套金額分別不超過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扶持總額不超過項目實施單位自籌資金總額,超過部分不予配套。


對獲得上級扶持的區屬公共機構節能改造等財政投資類項目,分別按照獲得國家、省、市扶持金額的100%、70%、50%給予項目實施單位配套扶持,配套金額分別不超過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扶持總額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超過部分不予配套。(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第九條【優化綠色產業發展環境】對服務于本區新能源產業、依法注冊成立并按章程開展活動的行業協會,給予每年最高30萬元活動經費補貼。(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鼓勵企業或機構在我區舉辦國際級或國家級新能源綠色產業峰會、重大論壇、創新大賽等活動,經認定備案,每個活動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第十條 對區域循環經濟發展、節能降碳等貢獻大的重點項目及對本地區綠色低碳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商務局)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自行承擔。區內企業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本辦法扶持范疇。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穗埔府辦〔2017〕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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