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印發了《江蘇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及電網企業輸配電服務三方合同(示范文本)》。
在合同范本中,對購電方(甲)、售電方(乙)以及電網經營企業(丙)三個主體認定做了詳細闡述和劃分,對三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
在交易電價和電量方面,合同規定,購電方在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電量的平段結算電度電價為P1,在成交電價P的基礎上,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支付過網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即:P1=P+過網費+政府基金及附加
甲方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結算電量的峰、谷時段電價按平段市場交易電價和目錄平電價的差值同幅增減。甲方當月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結算電量里的峰平谷電量按照其當月實際用電量的峰平谷電量比例確定。乙方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電量的結算電價為成交電價,即P2=P。
事實上,早在2017年10月,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就已經印發了《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2017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又印發了《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補充通知》,進一步簡化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項目的申報手續。
2019年5月,第一批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項目于當年隨第一批平價上網試點項目正式公布,涉及26個項目,規模總計165萬千瓦。
2019年9月,江蘇下發《江蘇省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該文件指出滿足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的項目為接網電壓等級在35千伏及以下,單體容量不超過20兆瓦(有自身電力消費的,扣除當年用電最大負荷后不超過20兆瓦)。(二)單體項目容量超過20兆瓦但不高于 50 兆瓦,接網電壓等級不超過110千伏且在該電壓等級范圍內就近消納。
2019年12月,江蘇能源監管辦、江蘇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并發布《江蘇省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規則(試行)》文件。
2020年3月,江蘇發改委、江蘇能監辦正式印發《關于積極推進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江蘇7個區域內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項目的建設,單個區域規模不得超過50MW。
從政策印發、規則擬定再到具體明確、試點項目的開展,首個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的江蘇省走了逾三年時間。盡管本次合同印發意味著隔墻售電的進展向前邁出了一大步,但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仍面臨著不小的阻力,來自電網端的壓力首當其沖,這有待于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進一步推動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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