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27日,由中國光伏行業協會、光伏們聯合主辦的第四屆分布式光伏嘉年華在江蘇蘇州召開,會議共同探討行業趨勢、發展模式、產業和技術進步態勢等焦點話題,共迎分布式光伏發展的新契機。在主論壇上,中倫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威就分布式項目屋頂業主變更所導致法律風險與應對進行了經驗交流分享。
眾所周知,對于分布式光伏項目來說,“屋頂業主變更”是行業普遍面臨的風險點之一。據王威律師介紹,目前,屋頂相關爭議已經由業主權屬確認問題逐步轉向“業主變更問題”,主要的誘因除了一般的正常買賣以外,大部分都是以開發區的升級改造、拆遷或破產所導致的相關爭議。
在征收拆遷時,光伏企業面臨不具有“被征收人”身份、難以直接單獨獲得補償及拆遷補償的標準并不明晰等困境。“搬遷賠償一般爭議不大,但關于停產停業損失就很難去界定。因為嚴格從條例規定來講,停產停業損失針對的是被征收人(屋頂業主),關于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能否納入進去,實際上當中有很多的爭議。”
王威補充道,“對于屋頂光伏項目的拆遷補償,各省有不同的標準,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往往一事一議。具體到實踐當中,每個市、區的兩個項目補償金額可能都有差距。我們接觸過的高的補償金額可以做到7-10元,正常水平一般是1-2元左右,導致補償不具有預期性,更多是依托與政府的配合、業主的配合和談判深度,也包括拆遷難度、拆遷緊迫度,很容易補償款過低,導致損失。”
針對征收拆遷困境,王威表示首先應明確租賃合同關系,如果有租賃合同,則需要提交給征收管理部門;如果沒有,可能考慮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方式進行確認。其次,檢索確定所在省份是否允許承租人獨立受償。
“如果項目涉及到肯定承租人或不否認承租人受償可能性的省份,例如河北、新疆、浙江、河南、湖北、江蘇部分地區等,企業可以跟政府進行談判磋商,要求單獨建戶、單獨簽約、單獨進行補償。如果項目所在省份不具有單獨規定,就需要更多地依托于法務人員參與到整個項目的談判過程中取得政府的支持。如果政府不認可,就必須依托于業主,跟業主一起進行談判或者取得業主的授權后再進行談判。”王威建議,“在開發項目的過程中,也可在合同當中提前約定相關條款。例如,發生征收補償的事項的時如何處理,談判主體如何約定等。對于一些要求較高的企業,建議在EMC或租賃合同中預先設定相關回購條款和補償的分配條款,一旦發生了征收拆遷的情況就可通過回購方式觸發合同條款。”
此外,爭取有利的補償標準也尤為重要。項目原定重建或者省內異地重建的難點在于能否作為原來的項目享受之前的政策及電價,這往往需要政府特批。“大部分企業不愿冒風險而選擇直接拆除,但拆除的補償無法覆蓋到前期成本,這時需要提出調增”,對此王威表示,企業可憑借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與評估機構進行協商調增。如果評估機構不認可,那么就可能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據介紹,在訴訟方面,可先考慮提出行政訴訟。若行政訴訟被駁回或敗訴,再提民事訴訟,通過租賃合同的方式來向業主主張權利。“若業主資金較差,則可以考慮直接提出民事訴訟,采取相關措施,例如要求政府提存相關資產或訴訟保全對方財產,這樣會比較有利。”
根據《企業破產法》,當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之后,如未明確告知繼續履行合同,兩個月之后合同自動視為解除。從法律角度嚴格來講,新業主完全可要求項目拆除,屆時對于光伏企業而言,風險很大。
王威指出,根據破產管理人情況,應分為以下幾種應對措施:“涉及到破產程序處理,首先應破產管理人進行磋商。若破產管理人確認繼續履行租賃協議或EMC合同,則項目帶租拍賣;若破產管理人未確認繼續履行,則可以通過繼續支付租金等方式繼續履行協議,若破產管理人接受且持續履行的,則考慮主張已經通過雙方的履行行為確認合同并未解除;若破產管理人未確認且退還租金,則可通過要求在破產資產處置時公示光伏電站情況,嘗試主張視為競拍人對屋頂附帶光伏電站現狀的認可。”
在后續工作中,企業主要面臨的困境為以下兩點內容:
若新的屋頂業主同意繼續合作,則光伏企業是否可以變更備案戶號,繼續享受原有的電價和補貼。
若新的業主不同意繼續合作,則光伏企業是否可以按試點項目平均發電量或兆瓦數續享受原有的電價和補貼,或將其平移到光伏企業的其他項目。
“若在新業主同意保留項目或存在合同依據的情況下,可由光伏企業直接提出申請,開發區出具情況說明,電網公司、能源局和發改委出具相關批復同意,變更戶號并備案,光伏企業繼續享受原有電價政策補貼。”王威補充道,“若業主不同意且無合同依據,光伏企業可通過繼續支付租金、確認圖紙方案等對訴訟有利方案,明確合同關系。另外,光伏企業還需與業主進行磋商,明確不存在過錯。待屋頂業主起訴時,還可考慮適用相關法律原則,這涉及到綠色環保、經濟性、公共利益等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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