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從內蒙古能源局獲悉,據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實施晶澳包頭300MW綠色供電項目的通知,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版(試行)》有關要求,自治區能源局組織評估單位和專家對晶澳包頭300MW綠色供電項目進行了研究論證。經評估,自治區能源局原則同意實施晶澳包頭300MW綠色供電項目。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晶澳包頭300MW綠色供電項目新增負荷為26GW拉晶、20GW切片、5GW組件生產項目,總計用電負荷約25萬千瓦,年用電量約20.7億千瓦時。配建市場化并網新能源30萬千瓦,其中風電24萬千瓦、光伏6萬千瓦,配建電化學儲能規模4.5萬千瓦/18萬千瓦時(15%/4小時)。
包頭市發改委在項目核準(備案)時要重點審核新增負荷開工建設情況,新增負荷確實全部開工后,配建的新能源項目才能核準(備案)、開工建設。同時,要督促和指導項目業主嚴格按照申報方案開展項目建設,項目建設所依托的新增用電負荷未全部投產前,配建的新能源規模不得投入運行。此外,若項目推進過程中,存在因負荷企業資金鏈斷裂放棄投資,或負荷企業單方面解除供電關系,導致部分新增負荷無法落實的項目,要及時引進新增負荷或核減新能源規模,報送自治區能源局經評估同意后再推進項目建設。
通知明確,電網企業要合理安排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接網工程建設時序,并做好項目接網審核工作。對于未按申報方案及核準(備案)要求建設,儲能配置、自主調峰水平等關鍵技術指標不滿足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要求,以及新增負荷未全部投運的項目,不允許其并網發電。同時,包頭市發改委要配合電網企業做好項目接網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加快辦理項目接網工程各項審批手續,加快推進新能源項目主體工程及配套電網送出工程開工建設,確保網源同步建設、同步投運。
項目運行監管方面,通知強調,包頭市發改委要落實監管責任,做好本項目運行監管工作。項目運行過程中,若出現負荷中斷或減少,影響項目運行的,要及時引進新增負荷,確保項目建成后按照申報方案運行。若項目投產后,運行能力達不到申報方案提出的生產曲線水平,并由此導致棄風、棄光問題,造成的投資損失由相關企業及所在盟市自行承擔。
包頭市發改委要按照以上要求,抓緊組織晶澳包頭300MW綠色供電項目建設,并于每月15日前將項目核準(備案)、項目建設、項目運行、存在的問題等信息,以正式文件報送自治區能源局備案。
來源:太陽能發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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