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共八章八十一條的《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將于2020年7月起正式施行。尤為值得關注的是,《條例》首次將差異化管控的成熟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形成長效機制。
3月底,河北迎來新一輪環保頂層設計——《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時隔四年再次修訂,《條例》明確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企業信用建設,完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建立排污企業黑名單制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服務機構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信用檔案,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根據應急需要,責令有關企業采取應急減排措施,并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工程爆破作業、停止混凝土攪拌、停止噴涂粉刷和護坡噴漿作業、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管控措施。
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行業企業按照其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強度、企業管理水平、交通運輸方式等進行評價和績效分級,實施應急減排差異化管控;鼓勵企業結合行業生產特點和對空氣質量的影響,采取季節性生產調控措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清單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納入《條例》的還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機制。其中提出,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省屬企業進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督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同時,按照相關規定制定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明確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將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省人民政府應當以共建共享、受益者補償和損害者賠償為原則,建立健全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鼓勵、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流域下游與上游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采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建立橫向補償關系,改善重要生態功能區、重要水源地、重要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等重點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
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項目。鼓勵和支持無污染或者低污染產業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排放。工業集聚區應當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固體廢物收集和處置等環境公共設施,并保障正常運行。空氣質量不達標、水環境質量未達到控制要求的地區,應當嚴格控制建設項目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可以實行等量或者倍量替代。
《條例》還提出加大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推進綠色金融發展,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態環境保護投資融資機制,推行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此外,《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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