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山東省自然資源廳11月2日下發的《關于對光伏項目用地進行核查的通知》(下稱《通知》),在業內流傳。
《通知》要求,擬對2018年6月1日以來建設光伏項目的用地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時間為11月2日-10日。同時,明確即日起停止光伏項目用地占用耕地的備案工作。
界面新聞致電山東省自然資源廳,該廳工作人員表示,上述《通知》確已下發至相關單位,但未公開發布。
《通知》表示,將核查光伏項目土地使用是否符合魯國土資規 〔 2018 〕4號文件規定要求,是否履行項目建設方案和土地復合利用方案備案程序,永久性建設設施是否取得合法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布設在農用地上的光伏設施是否存在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拋荒、撂荒、影響農業生產等情況。
據界面新聞了解,山東是首個出臺此類通知的省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占用耕地、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
這意味著,若光伏項目用地若涉及耕地,應上交耕地占用稅。但農光互補及漁光互補項目屬于復合用地,可以按照各省具體規定申請免稅。
光伏項目占地面積相對較大。近年來,多個關于光伏項目用地的國家政策出臺。
2015年9月,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共同發布的《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
該文件提出,采取差別化用地政策支持新業態發展。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好補償協議,用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
2017年10月,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指出符合地方標準的光伏復合項目可以按照不改變原用地性質認定,不需要繳納相關土地費用。該標準由各省政府制定。
光伏復合項目,主要包括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類型。據界面新聞統計,全國至少有八個省已明確光伏復合項目的認定標準。
2016年,國家林業局下發《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明確,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電池組件陣列在施工期按臨時占用林地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雙方可以簽訂補償協議,通過租賃等方式使用林地。
山東是國內分布式光伏大省。據《大眾日報》報道,截至9月底,山東省分布式光伏已建成65萬多戶,裝機容量1973萬千瓦,居全國首位。
在去年中國光伏協會主辦的第四屆分布式光伏嘉年華會議上,山東省太陽能行業協會執行秘書長張曉斌表示,山東省平均光照在1300小時以上,屬于三類地區中太陽能資源最好的省份。
11月2日,國家整縣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山東首個項目在沂水縣開工。
該項目總投資約2億元,是山東試點縣中第一個全面開工項目,由山東能源集團投資開發,中建核電公司施工建設。
來源:界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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