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號),自2020年10月1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重點圍繞“減條件、減材料、減環節、減時限”要求,在切實降低制度成本和企業負擔的同時,進一步優化完善許可管理制度和監管措施。其頒布實施為全面提升許可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將有力促進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制度在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維護電力建設市場秩序等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依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設立,其監督管理及組織實施工作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原《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28號令,以下簡稱“28號令”)于2009年12月由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修訂通過,自2010年3月施行以來,在規范電力建設市場秩序、筑牢電力設施安全基礎、促進電力系統穩定運行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持續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工作,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改善營商環境,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從2020年起正式實施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在法規層面對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作出了更明確規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市場經過多年培育發展,經營主體類型多樣,競爭格局相對成熟,其中超過80%為民營企業。通過修訂原有許可管理制度,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落實優化營商環境要求,是進一步做好相關許可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辦法》共7章43條,與28號令相比,新增3條、刪除6條、修改29條。除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對所涉行政部門名稱作必要調整外,重點完善內容包括:
第一,調整完善許可制度,促進優化營商環境。一是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取消跨區作業報告、自查以及與營業執照登記管理銜接等滯后性監管措施,減少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落實“證照分離”改革要求;明確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相結合,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許可監管機制;二是著力解決實踐中的難點問題。針對部分西部省份輸電線路電壓等級的特殊情況,合理調整二級許可證的電壓等級許可范圍。
第二,補充完善法律責任,不斷強化依法行政。一是對采取不正當手段申請或取得許可的行為,進一步依法規范相關法律責任內容;二是對各類違反許可管理制度的典型問題,以及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持證單位,進一步依法完善相關行政處罰規定。
第三,全面簡化許可辦理,深入落實簡政放權。一是大幅精簡申請條件,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取消經營場所、機具設備、注冊建造師、經濟管理人員、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5項申請條件要求,申請條件由12項減少為7項,總體精簡約42%;所涉各類各級具體申請條件標準由137項整合簡化為33項,總體精簡約76%;申請條件中的專業人員數量標準平均下調約40%;二是取消證明材料,壓減許可辦理時限。取消許可證原件、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要求,各類申請事項所需材料由15類減少為5類,整體壓減約67%;所需環節由6個減少為5個,壓減約17%;許可辦理時限平均縮短25%。
下一步,國家能源局將積極做好政策宣貫、制度銜接等后續工作,切實將《辦法》全面落實到位,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促進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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