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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發布《江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試行)》

光伏們發布時間:2020-12-04 11:42:06

11月5日,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江西省能源局印發《江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試行)》,江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成員包括市場運營機構和市場主體。市場主體暫定為江西電力系統接入并進入商業運營的省調及以上發電企業(火電、水電、風電、光伏、熱電聯產,不含光伏扶貧和領跑者項目)和參與送電的網外發電企業,現階段網外發電企業暫定為三峽水電站、葛洲壩水電站。雅中-江西特高壓工程建成投產后,持續推進相關網外市場主體納入市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江西實際,逐步擴大市場主體準入范圍,直至所有具備條件的發電企業、輔助服務供應商、用戶(含售電公司)、電網企業等均納入市場。

 

該規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全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 江西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江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試行)》的通知

華中監能市場〔2020〕187號

 

國網華中分部、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江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華能、大唐、國家能源集團、國家電投江西分公司,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各有關發電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7〕67號)要求,進一步推進江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我們制定了《江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 江西省能源局

2020年10月29日

 

江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

( 試 行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和深化電力市場改革,建立電力輔助服務分擔共享的市場化機制,促進江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和清潔能源充分消納,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電監市場〔2006〕4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7〕6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發改運行〔2018〕10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江西電網開展的電力輔助服務交易,與《江西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銜接。本規則所指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包括深度調峰交易和啟停調峰交易。后期結合江西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和江西電網實際增加其它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品種。

 

第三條 江西省內電力調峰資源優先滿足省內調峰需求,富余部分參與跨省交易。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以下簡稱“華中能源監管局”)、江西省能源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江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情況進行監管。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五條 江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成員包括市場運營機構和市場主體。

 

(一)市場運營機構為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省電力調度機構”)和江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電力交易機構”)。

 

(二)市場主體暫定為江西電力系統接入并進入商業運營的省調及以上發電企業(火電、水電、風電、光伏、熱電聯產,不含光伏扶貧和領跑者項目)和參與送電的網外發電企業,現階段網外發電企業暫定為三峽水電站、葛洲壩水電站。雅中-江西特高壓工程建成投產后,持續推進相關網外市場主體納入市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江西實際,逐步擴大市場主體準入范圍,直至所有具備條件的發電企業、輔助服務供應商、用戶(含售電公司)、電網企業等均納入市場。

 

第六條 市場主體權利和義務:

 

(一)按要求提供基礎技術參數以確定提供輔助服務的能力,或提供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電力輔助服務能力測試報告;

 

(二)負責電力設備的運行與維護,確保能夠根據電網調度指令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電力輔助服務;

 

(三)具備實時的電力電量計量、數據采集以及通信等軟硬件條件;

 

(四)按規則參與市場交易,根據交易結果和電網調度指令提供電力輔助服務;

 

(五)按規則參與市場結算,包括獲取補償和參與分攤;

 

(六)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電力輔助服務交易和輸電服務的相關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省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障電力系統統一調度,按規定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電力調度交易平臺;

 

(二)配合華中能源監管局、江西省能源局日常運營監管,依法依規運營江西電力輔助服務市場;

 

(三)建設、維護江西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

 

(四)依據市場規則組織交易,并按照交易結果進行調用;

 

(五)向省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交易結果、執行情況等結算所需信息;

 

(六)向市場主體及時發布市場信息;

 

(七)緊急情況下中止市場交易,保障系統安全運行;

 

(八)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信息,提供支撐市場化交易所需的相關數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省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負責提供市場主體的注冊服務;

 

(二)負責提供電力輔助服務交易結算依據及相關服務;

 

(三)負責交易合同的匯總管理;

 

(四)按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等有關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提供信息發布平臺,及時向市場主體發布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深度調峰交易

 

第一節 基本定義與原則

 

第九條 調峰輔助服務分為基本義務調峰輔助服務和有償調峰輔助服務。

 

基本義務調峰輔助服務,是指發電機組出力高于有償調峰基準的調峰服務,由省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無償調用。

 

有償調峰輔助服務即深度調峰交易,是指在省內抽水蓄能機組調峰能力用盡且系統負備用仍不足時或清潔能源電力消納困難的情況下,燃煤機組主動調減出力至負荷率低于有償調峰基準為標的的交易。

 

深度調峰交易賣方為市場主體中的燃煤機組,買方為交易時段在運機組和向江西電網送電的網外發電企業。

 

第二節 申報與出清

 

第十條 深度調峰交易采用“日前報價,按需調用,邊際出清”的交易機制。啟動市場時,燃煤機組原則上必須處于最小運行方式且基本義務調峰資源已用盡。

 

第十一條 全天共設置96個交易時段,以每15分鐘為一個交易周期計算深度調峰服務費及分攤費用,第一個時段為0:00-0:15,最后一個時段為23:45-24:00。

 

第十二條 深度調峰交易采用負荷率分段報價方式。

 

燃煤機組以額定容量的5%作為一個報價區間。申報價格為減發電量價格,隨調峰深度增加按非遞減原則報價,每個報價區間設置報價上限。具體分檔及報價上限為:

 

 

最小報價單位為10元/MWh。

 

第十三條 鼓勵發電企業配置適當規模的儲能設施,實現儲能設施與發電機組、電網的協調優化運行。

 

在發電企業計量關口內建設的儲能設施,作為電廠儲能設備改善機組調頻調峰等發電性能的手段之一,可與機組聯合參與調峰輔助服務交易。

 

(一)發電側儲能充電:發電側儲能設備可利用所在電廠富余的電力進行充電。

 

(二)發電側儲能放電:發電側儲能放電電量等同于發電廠發電量,具體電費結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獨立儲能設施企業參與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

 

第十四條 賣方在日前通過技術支持系統提交申報信息,其中燃煤機組提交最小發電出力和對應報價。

 

第十五條 省電力調度機構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結合負荷預測、開機方式、可再生能源消納等電網運行情況,經安全校核以后,按照賣方報價從低到高的順序進行日前出清。當系統實際深度調峰需求高于(或低于)日前出清結果時,按照賣方報價從低到高(或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調用(或停止調用)。機組報價相同時,按報價的先后順序排序。每個單位統計周期內,日內實際每檔位最后調用到的燃煤機組報價為該檔位市場邊際出清價格,該價格用于該檔位市場統一結算。

 

第十六條 當所有報價的賣方機組均已出清,深度調峰能力仍不能滿足系統需求時,由省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需要按照機組額定容量比例并統籌考慮年度優先發電量進度調用未報價燃煤機組,調用價格為已報價機組的市場出清價格。

 

第三節 服務費與分攤

 

第十七條 服務費與成本分攤費結算實行日清月結。省電力交易機構根據省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的交易結果、執行結果等結算所需信息按交易規則計算并公布每個交易時段內各機組服務費和分攤金額,并進行日、月、年統計匯總到參與市場主體。

 

第十八條 深度調峰電量,是指機組在各調峰分檔區間內負荷率低于該檔基準上限形成的實際未發電量。

 

第十九條 深度調峰交易按照各檔深度調峰電量及對應市場出清價格進行統計結算,計算方式如下:

 

燃煤機組深度調峰服務費=∑(第i檔深度調峰電量×第i檔實際出清電價)

 

第二十條 根據不同主體在調峰服務市場的貢獻和受益程度,深度調峰交易服務費分攤計算中設置分攤系數Ki,取值范圍為0-2,在市場運行初期Ki取值暫定為1。各不同主體分攤系數取值(如下)可根據市場運行情況進行調節。

 

(一)火電分攤系數為K1;

 

(二)水電分攤系數為K2;

 

(三)光伏分攤系數為K3;

 

(四)風電分攤系數為K4;

 

(五)網外發電企業的分攤系數設為K5。

 

第二十一條 深度調峰成本分攤計算公式:

 

各買方主體深度調峰成本分攤費=((交易時段內該主體分攤上網電量×該主體分攤調節系數) /∑(交易時段內各主體分攤上網電量×各主體分攤調節系數))×交易時段內全網深度調峰服務費。

 

第二十二條 為滿足水庫最小生態下泄流量,買方中水電站參與分攤的電量按其交易時段發電量的20%剔除。

 

第二十三條 市場運行初期為避免市場主體分攤金額過高,在單位統計周期內對買方分攤金額設定上限:初期分攤金額不超過其上網電費的1%。根據后期市場運行情況,分攤上限可適時調整。

 

第二十四條 當出現買方分攤金額達到上限的情況后,深度調峰總費用缺額的部分由未達到分攤上限的買方按照各自上網電費的比例共同承擔。具體計算公式為:

 

未達到分攤上限買方承擔的缺額費用=(該買方上網電量/所有未達到分攤上限買方的上網電量)×缺額費用

 

第二十五條 當全部買方分攤金額均達到上限,深度調峰總費用仍有缺額時,缺額部分按照賣方獲取補償費用等比例調減。具體計算公式為:

 

賣方補償費用調減金額=(該賣方獲取的補償費用/所有賣方獲取的補償費用)×缺額費用

 

第二十六條 燃煤機組開停機或因自身原因導致平均負荷率低于有償調峰基準時,不視為提供深度調峰服務,不納入市場補償范圍。出現上述情況時,發電企業應主動、及時通知省電力調度機構,省電力調度機構應在調度日志、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中記錄備查。

 

第二十七條 因電網安全約束造成燃煤機組無法提供深度調峰服務時,燃煤機組不參與分攤。省電力調度機構應及時通知發電企業,并在調度日志、技術支持系統中記錄備查。

 

第二十八條 因電網安全約束造成機組平均負荷率低于有償調峰基準時,省電力調度機構應及時通知發電企業,在調度日志、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中記錄備查,并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若未啟動深度調峰交易,機組不予補償;

 

(二)若已啟動深度調峰交易,機組按市場出清價格進行補償。第四節 偏差處理

 

第二十九條 發電企業應嚴格按照市場出清結果和調度指令提供深度調峰服務。在單位統計周期內,實際調峰深度應與出清檔位一致,深度調峰電量應與出清電量相符,深度調峰速率應滿足系統要求。

 

第三十條 出清檔位,是指省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燃煤機組計劃曲線對應平均負荷率所處的深度調峰檔位。出清電量,是指有償調峰基準對應發電量與省電力調度機構日內下發的燃煤機組計劃曲線(網調機組按日前結果執行時采用日前下發的發電企業計劃曲線)積分電量之差。

 

第三十一條 燃煤機組深度調峰電量與出清電量之間偏差不超過±2%,若深度調峰電量大于出清電量時,按深度調峰電量和出清檔位對應市場價格結算;若深度調峰電量小于出清電量時,按深度調峰電量與實際調峰深度對應檔位的市場價格結算。

 

燃煤機組深度調峰電量與出清電量之間偏差超過±2%,若深度調峰電量大于出清電量時,按出清電量與出清檔位對應市場價格結算;若深度調峰電量小于出清電量時,按深度調峰電量與實際深度調峰檔位對應的市場價格結算。

 

第五節 組織流程

 

第三十二條 賣方于每日10:00前通過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提交次日深度調峰最小發電電力及各調峰檔位對應報價。省電力調度機構于每日17:00前公布日前調用排序,并根據負荷預測和電網情況、調峰市場需求,編制并發布日前發電計劃。

 

第三十三條 省電力調度機構原則上應在日內對系統負荷進行預測,以定點模式滾動啟動計算并修正發電機組實時發電計劃曲線。在預測所有賣方機組無償調峰能力用盡且省內抽水蓄能機組調峰能力用盡的情況下,系統負備用仍不滿足裕度時,按照交易規則開展深度調峰交易,調用機組進行深度調峰。省電力調度機構可在節假日前集中組織多日調峰申報,節假日期間按需開展調峰交易。

 

第四章 啟停調峰交易

 

第一節 基本定義與原則

 

第三十四條 啟停調峰交易,是指發電機組根據電網調峰需要在24小時內完成一次啟動并網和停機解列之間的狀態轉換,并以該狀態轉換服務為標的的交易。

 

啟停調峰交易賣方為市場主體中的燃煤機組,買方為交易時段在運機組和向江西電網送電的網外發電企業。

 

第三十五條 燃煤機組提供啟停調峰服務,其開機并網時間要求仍按現行有關考核規則中關于燃煤機組開機并網的規定考核執行。

 

第二節 申報與出清

 

第三十六條 啟停調峰交易采用“日前報價,按需調用,按額定容量等級邊際出清”的交易機制。

 

第三十七條 賣方在日前通過技術支持系統提交申報信息,包括啟動并網至停機解列(以下簡稱“啟-停”)費用、啟-停最小間隔時間、停機解列至啟動并網(以下簡稱“停-啟”)費用、停-啟最小間隔時間。

 

第三十八條 按機組額定容量等級對啟停調峰交易報價設置上限,具體如下:

 

 

機組最小報價單位為1萬元/次。

 

第三十九條 省電力調度機構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結合負荷預測、開機方式、可再生能源消納等電網運行情況,確定所需的啟停調峰容量和最小間隔時間要求,并在滿足最小間隔時間要求的機組中按照報價從低到高的順序進行日前或日內調用(優先出清與所需啟停調峰容量最接近的機組額定容量等級內的機組,報價相同優先調用額定容量大的機組),日前出清結果納入中標機組日前調用計劃。日內調用時省電力調度機構應至少提前2小時通知發電企業。

 

第四十條 啟停調峰交易以日前調用為主。日前調用計劃原則上在日內剛性執行,但根據系統實際運行需要,省電力調度機構可在日內調整中標機組日前調用計劃,具體包括:

 

(一)按報價從高到低的原則取消機組日前啟停調峰調用計劃,包括啟動并網及停機解列計劃,此時機組按照日內調度指令維持原并網或停機狀態;

 

(二)按報價從高到低的原則取消“啟-停”機組停機解列計劃,此時機組啟動并網后按日內調度指令維持并網發電狀態;

 

(三)按報價從高到低的原則取消“停-啟”機組啟動并網計劃,此時機組停機解列后按日內調度指令維持停機狀態;

 

(四)調整機組啟/停間隔時間,但不小于機組申報的最小間隔時間且不大于24小時。

 

出現上述情況時,省電力調度機構應及時通知發電企業,并在調度日志、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中記錄備查。啟停調峰計劃被調整的在運機組應正常參與啟停調峰交易的分攤。

 

第四十一條 日內實際調用到的相同額定容量等級中的最后一臺發電機組的報價為該額定容量等級機組的市場邊際出清價格,用于該額定容量等級機組統一結算。

 

第四十二條 當所有報價的賣方機組均已出清,但啟停調峰容量仍不能滿足系統需求時,由省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需要調用未報價賣方機組,調用價格為額定容量等級相同或最相近機組的市場出清價格。

 

第三節 服務費與分攤

 

第四十三條 啟停調峰交易以日內實際執行結果為計費依據。提供啟停調峰服務的機組按對應額定容量等級的市場出清價格獲得補償。

 

第四十四條 所有賣方獲得的補償費用之和為市場啟停調峰總費用。買方按各自在啟停調峰交易時段的上網電量比例對市場啟停調峰總費用進行分攤。具體計算公式為:

 

買方啟停調峰分攤金額=(啟停調峰時段買方上網電量/啟停調峰時段所有買方上網電量)×市場啟停調峰總費用

 

啟停調峰交易時段,是指第一臺賣方機組實際停機解列(啟動并網)所在單位統計周期至最后一臺賣方機組實際啟動并網(停機解列)所在單位統計周期。

 

第四十五條 因系統需要被調整啟停調峰計劃的機組,按以下原則參與結算:

 

(一)啟停調峰計劃被取消的在運機組(包括啟動并網及停機解列計劃)仍作為買方參與分攤;

 

(二)“啟-停”機組停機解列計劃取消或“停-啟”機組啟動并網計劃取消時,機組啟停計劃變為開機計劃或停機計劃,此時機組不參與啟停調峰分攤,也不獲取補償;

 

(三)機組啟/停間隔時間被調整的,仍正常獲取補償。

 

第四十六條 機組非計劃停運不視為提供啟停調峰服務,不納入市場補償范圍。出現上述情況時,發電企業應主動、及時向省電力調度機構匯報,省電力調度機構應在調度日志、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中記錄備查。

 

第四十七條 因電網安全約束造成機組無法參與啟停調峰交易時,機組不參與市場分攤。出現上述情況時,省電力調度機構應及時通知發電企業,并在調度日志、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中記錄備查。

 

第四十八條 已中標機組因自身原因無法提供啟停調峰服務時,視為違約。發電企業應主動、及時通知省電力調度機構,省電力調度機構應在調度日志、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中記錄備查。違約機組視為買方,按以下原則參與分攤:

 

(一)“停-啟”機組違約而保持并網發電狀態的,其分攤金額計算如下:

 

違約機組分攤金額=(啟停調峰時段機組上網電費×2/啟停調峰時段所有買方上網電費)×市場啟停調峰總費用;

 

(二)“啟-停”機組違約而無法開機的,其分攤金額計算如下:

 

違約機組分攤金額=(啟停調峰時段機組計劃上網電量對應電費/啟停調峰時段所有買方上網電費)×市場啟停調峰總費用。

 

其余買方按啟停調峰時段各自上網電量比例共同分攤啟停調峰總費用的剩余部分。

 

第四節 偏差處理

 

第四十九條 燃煤機組應嚴格按照市場出清結果和調度指令提供啟停調峰服務,停機解列及啟動并網時間應滿足市場和調度指令的要求。

 

第五十條 機組停機解列時間及啟動并網時間提前或滯后市場與調度指令要求的時間2小時以上時,對其獲得的補償予以扣減,扣減金額計算公式為:

 

扣減金額=(機組停機解列時間及啟動并網時間超過和滯后市場與調度指令要求的時間之和/市場和調度指令要求的啟停調峰持續時間)×該機組啟停調峰補償費用

 

上式中,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

 

第五節 組織流程

 

第五十一條 賣方于每日10:00前通過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提交次日啟停調峰交易申報信息。省電力調度機構于每日17:00前下達日前發電計劃,并發布日前中標啟停調峰機組、出清價格等市場結果。

 

第五十二條 省電力調度機構原則上應在日內按照日前計劃要求機組開展啟停調峰,或根據系統運行需要和市場規則開展日內調用。省電力調度機構可在節假日前集中組織多日調峰申報,節假日期間按需開展調峰交易。

 

第五章 信息發布

 

第五十三條 省電力調度機構、省電力交易機構應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和交易信息發布平臺披露以下內容:

 

(一)啟動市場的具體原因及系統運行方式;

 

(二)市場出清結果、執行結果;

 

(三)深度調峰和啟停調峰補償費用、分攤費用;

 

(四)各市場主體各時段的電量、價格、補償(分攤)費用明細等。

 

(五)其他政策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條 調峰市場結算信息分為日信息、月度信息,內容應體現所有市場主體的調峰服務補償和分攤情況。

 

第五十五條 市場出清結果由省電力調度機構通過技術支持系統于市場交易完成當日及時予以發布。

 

第五十六條 省電力調度機構和省電力交易機構應于交易執行完畢次日10時前發布調峰服務補償和分攤結果,各市場主體如有異議,應于當日15時前向省電力調度機構和省電力交易機構提出核對要求,省電力調度機構和省電力交易機構于次日17時前發布確認后的統計結果。

 

第五十七條 省電力調度機構、省電力交易機構應在每月第7個工作日12時前發布上月市場月度信息。各市場主體如對月度信息有異議,應于發布次日的15時前向省電力調度機構、省電力交易機構提出核對要求。省電力調度機構、省電力交易機構于第9個工作日12時前發布確認后的統計結果。

 

第六章 市場監管

 

第五十八條 華中能源監管局、江西省能源局對市場監管的內容包括:

 

(一)市場運營機構履行提供市場主體注冊服務、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等職責和義務情況;

 

(二)市場主體參與交易情況,市場主體行使市場力、執行市場規則情況,市場集中度情況;

 

(三)市場履約等信用情況、市場信息披露和報送情況以及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建設、維護、運營和管理的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九條 當出現以下情形時,華中能源監管局、江西省能源局可以依法依規對市場進行干預:

 

(一)市場主體濫用市場力、串謀及其他嚴重違約等情況導致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擾亂;

 

(二)電力系統或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包括但不限于報價系統、日前計劃系統、日內計劃系統)發生故障,導致市場無法正常運作時;

 

(三)因上級電網故障需要事故支援而緊急升出力,導致市場交易無法正常運作時;

 

(四)因江西電力系統發生故障需要調整機組出力,導致市場交易無法正常運作時;

 

(五)因惡劣天氣、節假日等原因造成負荷突變、電網運行方式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市場無法正常運作時;

 

(六)第四季度因“三公”調度要求,需要對深度調峰、啟停調峰市場機組進行限定時;

 

(七)市場發生其他嚴重異常情況的。

 

第六十條 華中能源監管局、江西省能源局可以依法依規采取以下措施對市場進行干預:

 

(一)調整有償調峰基準及分攤系數;

 

(二)調整市場限價;

 

(三)調整市場準入和退出;

 

(四)暫停市場交易,處理和解決問題后重新啟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一條 因輔助服務交易、調用、統計及結算等情況存在爭議的,提出爭議方首先應與市場運營機構協商解決。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提出爭議方可在30日內向華中能源監管局、江西省能源局提出書面申請,由華中能源監管局會同江西省能源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由華中能源監管局會同江西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則與現行有關規則中的深度調峰和啟停調峰考核、補償不重復執行。啟動深度調峰交易和啟停調峰交易時,若無機組報價,則由省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需要調用所有省內發電機組,補償標準按照現行有關規則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規則中涉及電力的量綱為兆瓦,電量的量綱為兆瓦時,電價的量綱為元/兆瓦時。

 

第六十五條 本規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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