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水利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林草局7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意見》。
《意見》明確,除鞏固脫貧攻堅成果、保障海島邊防等偏遠地區和電網未覆蓋地區供電安全、建設引調水等綜合利用水利工程兼顧發電外,原則上不再新建小水電項目。對于已審批但未開工建設項目,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根據《意見》,符合以下全部情形的,列為保留類:
一是依法依規建設;二是不涉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三是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到位。
全文如下:
水利部 發展改革委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農業農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意見
水電〔2021〕397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局)、生態環境廳(局)、農業農村廳(局)、能源局、林草(林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
小水電是清潔可再生能源,在解決農村用電、助力脫貧攻堅、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發展過程中,一些地區無序開發、過度開發對河流生態系統造成嚴重影響。近幾年,各地根據中央要求開展集中整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的地方整改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如評估分類不科學、整改措施不到位,部分電站保留大壩拆除發電設施論證不充分,防洪、灌溉、供水受影響等。為積極穩妥地推進整改,現就進一步做好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從生態整體性和流域系統性出發,統籌生態保護、綠色發展與民生改善。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分類施策、確保安全的原則,有效解決無序開發、過度開發對河流生態系統的不利影響,復蘇河湖生態環境。妥善處理小水電退出、整改中的各種突出矛盾和利益關系,推動小水電轉型升級、綠色發展,維護河流健康生命。
二、深入細致地做好評估分類
評估分類是整改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必須合法合規,科學合理。要在問題核查基礎上,以河流或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科學開展綜合評估,合理確定整改和修復目標,逐站明確“退出、整改、保留”的分類意見,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同意(涉及國家公園內小水電站評估分類,需商相應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建立臺賬。
(一)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為退出類
一是位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未分區的自然保護區視為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是違法違規建設且無法按照法律法規整改糾正到位。
三是大壩阻隔對珍稀特有水生生物造成嚴重影響,且整改糾正達不到要求。
四是廠壩間河段減水脫流問題突出,嚴重影響生活、生產、生態用水,且整改糾正達不到要求。
五是大壩已成為危壩或多年未發電,嚴重影響防洪,且重新整改又不經濟。
各地可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細化退出電站的具體條件、時限和要求。鼓勵裝機容量小、建設管理和安全標準低、設施設備老化失修、整改又不經濟的電站,自愿退出。
(二)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為整改類
一是未按規定泄放、監控生態流量,或生態流量不足導致廠壩間河段水質不達標。
二是河流連通性不滿足水生生物保護要求。
三是大壩存在安全隱患。
四是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
五是水庫行政、巡查、技術責任人或電站生產、監管責任主體不落實,管理不到位。
(三)符合以下全部情形的,列為保留類
一是依法依規建設。
二是不涉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
三是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到位。
三、積極穩妥地推進問題整改
要落實“一站一策”,因地制宜地制定整改措施,有效解決小水電影響河流生態系統突出問題,消除安全隱患,保障群眾生活、生產,積極穩妥推進問題整改,并嚴格按照縣組織驗收、市復核抽查、省銷號備案的流程開展驗收銷號。
(一)以恢復河流連通性和妥善處置為目標,確保電站有序退出
電站退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試行)》等規章規范制定實施方案,其技術要求還應當符合《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站退出工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辦水電〔2019〕188號)規定。
電站退出原則上要拆除攔河閘壩等擋水建筑物和發電設施,恢復河流連通性,同步實施生態修復,并落實好電站原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替代措施。涉及生態敏感區、建成時間較長或高壩大庫的電站拆除退出,要單獨編制退出方案,合理確定工期,落實安全等措施,避免造成新的生態環境破壞和安全風險。經綜合評估后確定保留的已沒有發電功能的大壩,要重新確定工程任務、等別、建筑物級別、洪水標準,完善消能、應急電源、生態流量泄放等設施設備,補建必要的過魚設施或增殖放流,明確管理機構,落實管理責任。要耐心細致地做好業主思想工作,妥善安置人員,依法依規給予合理補償,必要時應開展社會風險評估。
有明確的防洪、供水、灌溉等綜合利用任務及調度運行方式且綜合利用功能目前難以替代的電站,經省級人民政府依據相關規劃和政策專題論證同意并按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后,可不退出。
(二)以保障生態流量和工程安全為重點,確保電站整改到位
要按照水利部、生態環境部關于小水電生態流量監管的有關要求,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增設符合有關設計標準規范的生態流量泄放設施、監測設施,納入當地統一的監管平臺。要根據河流生態保護要求,建設必要的過魚設施,增殖放流或實行生態調度,進行廠壩間河流生態修復。大壩要按規定開展安全鑒定,消除安全隱患。泄洪能力達不到防洪要求的,要增設泄洪設施,沒有放空設施的,增設放空設施。使用明令淘汰設備設施、電站廠房破舊影響景觀的,要按照小水電站安全管理要求整改,同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小型水庫標準的,要明確管理主體,落實大壩安全責任制,水庫行政、巡查、技術責任人,電站生產、監管責任主體和運行管護機制,并安裝水雨情、安全監測設施。
(三)保留類電站及整改驗收銷號的電站,納入日常監管范圍;綜合利用為主的水庫電站納入水利工程嚴格監管。
四、強化規劃引領,嚴格控制增量
要嚴格落實國土空間規劃、流域綜合規劃要求,嚴禁在禁止開發河段開發小水電,提升河流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要加強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規劃的約束作用。除鞏固脫貧攻堅成果、保障海島邊防等偏遠地區和電網未覆蓋地區供電安全、建設引調水等綜合利用水利工程兼顧發電外,原則上不再新建小水電項目。對于已審批但未開工建設項目,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五、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整改工作取得實效
小水電整改工作牽涉面廣,政策性強,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要一手狠抓突出問題整改,一手推動小水電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把整改工作抓細抓實抓好。
(一)優化整改措施
要根據整改工作進展和存在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辦法。已按照中央環保督察和有關部門意見完成整改的地區,要按照以上要求開展“回頭看”,查缺補漏,糾正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整改落實到位。正在推進整改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整改措施,統籌推進。尚未開展整改的地區,要按要求制定實施方案,抓緊啟動整改工作。
(二)強化監督檢查
要將小水電整改工作納入省級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河湖長制國務院督查激勵與各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圍。采用線上線下、明察暗訪相結合的方式,強化對整改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對問題突出、整改進度緩慢的要掛牌督戰,對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
(三)加強技術指導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能源、林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市縣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技術指導和幫扶,制定可操作的技術指南和工作標準,組建專家庫,開展技術培訓,深入現場指導,確保整改順利實施。
(四)建立長效機制
要規范小水電建設管理,研究制定生態流量監管辦法、反映生態修復和治理成本的小水電上網電價政策,落實小水電存量和增量管理要求,建立鞏固整改成效的長效機制。要及時總結整改工作促進小水電轉型升級、綠色發展的經驗做法,做好輿論引導,營造良好氛圍。
各地要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及時上報整改進展情況。水利部將聯合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能源局、林草局等部門,加強對各地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導。
水利部
發展改革委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農業農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
2021年12月23日
來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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