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印發一項工作規定,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責任追究工作。新規定緊盯頑疾促整改,明確了移送違規責任追究部門開展責任追究的10類重點違規問題線索。
財務監督在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督中具有重要作用,而財務決算審核是財務監督工作的關鍵環節,對強化財務預算約束力,提升會計信息質量,防范化解企業重大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此次印發的《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工作規定》共5章26條,包括總則、問題整改、責任追究、結果運用、附則等五部分。
規定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明確國務院國資委財務監管部門、違規責任追究部門,以及中央企業等三方面在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工作中的職責分工。
規定明確,“涉嫌進行虛假會計核算”“涉嫌開展融資性貿易或‘空轉’‘走單’等虛假業務”“涉嫌違反規定開展貨幣類及商品類衍生業務”等10類重點違規問題線索,將移送違規責任追究部門開展責任追究。
業內人士指出,規定一方面細化了國務院國資委內部組織開展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責任追究的工作程序,另一方面規范了中央企業層面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的組織方式、工作程序、內容標準,釋放了從嚴監管的信號。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