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向某能源企業及該企業相關負責人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企業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總計約306.8萬元罰款。
今年7月,東北能源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能源企業下屬風電場發生風機倒塌事故。東北能源監管局立即部署,迅速立案,查明事實,開展審理,嚴肅懲處。
經查,該企業下屬風電場于6月27日夜間發生風機倒塌事故,構成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后,該企業未向東北能源監管局上報相關信息。經事故調查組查證,該企業存在“遲報事故信息”和“事故發生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期間未按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違法行為。經東北能源監管局行政處罰委員會審理會議決定,分別對該企業和相關負責人處以280萬元、26.8025萬元的罰款。
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相關信息是開展好電力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該能源企業不僅遲報事故信息,甚至還存在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和不按要求提供資料的情況,應予懲處。
下一步,東北能源監管局將繼續加大行政執法工作力度,督促東北區域各相關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能源監管法律法規,嚴肅查處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維護能源市場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撰稿人:郭鄰、劉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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