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電價機制改革是電力體制改革中的核心任務之一。在電力高質量發展和實現“雙碳”目標的形勢下,以電價改革促綠色發展的需求越來越迫切。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對廣受社會關注的峰谷時段劃分、峰谷價差空間、分時電價與電力市場化交易銜接等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政策措施。
為了讓廣大讀者更好地理解分時電價新規的總體思路和具體措施,本刊獨家刊發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國網能源研究院的權威解讀,以期更充分、更詳盡地闡釋新規對于保障電力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積極意義和深遠影響。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了完善我國目錄分時電價機制的具體措施,有利于在“雙碳”目標綠色約束以及電力體制改革加快推進下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
分時電價實施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分時電價政策起始于20世紀80年代,由最初的峰谷電價逐步發展引入了尖峰電價、季節性電價和豐枯電價等形式。截至2021年中,全國33個省級電網中已有29個省級電網實行了分時電價政策。然而,隨著可再生能源裝機占比不斷提高以及電動汽車、電采暖、智能化家用電器等新型用電負荷大量涌現,我國電力供應結構和電能消費方式出現較大變化,“雙碳”約束條件下供需關系所決定的電價時間特性更為突出。此外,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現貨交易范圍不斷擴大,部分用戶的電能定價方式選擇呈現多元化趨勢,但目錄電價與市場電價協調機制建設仍有不足。
在上述新形勢下,我國分時電價政策落實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主要涉及部分省份峰谷時段劃分準確性不足、峰谷電價價差仍有拉大空間、季節性電價和豐枯電價仍需健全、分時電價覆蓋范圍較窄、缺乏動態調整機制、與電力市場銜接不充分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適應新的形勢要求和市場變化,及時完善分時電價政策。
分時電價機制完善應滿足的要求
今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于“十四五”時期深化價格機制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689號),提出“到2025年,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主要由市場決定,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科學定價機制全面確立,能源資源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等總體目標,著力深入推進電力等能源價格改革,完善相關電力價格形成機制,積極助力“雙碳”目標實現。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發改價格〔2021〕689號文件關于持續深化能源價格改革、完善電價形成機制的精神,《通知》首先提出了關于“持續深化電價市場化改革”“進一步完善目錄分時電價機制”等總體要求。作為電力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電價市場化改革成為眾多改革政策的交匯點,持續深化電價改革成為實現“雙碳”目標的關鍵點之一。同時,為兼顧用戶的承受能力和接受度,完善分時電價形成機制需要在保持電網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前提下開展,才能順利實施。
科學劃分峰谷時段
兼顧電力供需特征變化
現階段,我國電力供應結構和電能消費方式出現新的變化,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正在構建,部分地區峰谷時段劃分卻未能適應新形勢的發展要求。尤其對于可再生能源裝機占比較大的地區,峰谷時段劃分未反映出電源出力特性和負荷特性映射出來的電力供需關系。
為此,《通知》提出適應供需特征變化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機制。對于峰谷電價,明確了峰谷時段劃分要統籌考慮“當地電力供需狀況”“邊際供電成本”等因素;對于季節性電價,季節時段劃分要考慮“日內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系”的季節性差異;對于豐枯電價,豐枯時段劃分要考慮“風光水多能互補”等因素。通過統籌考慮電力供需關系的變化,以及可再生能源裝機占比不斷提高的影響,科學開展分時電價時段劃分,不僅能夠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而且也有利于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
拉大峰谷電價價差
強化價格信號引導作用
目前,大多數省份峰谷價差主要采用固定比例調整模式,峰谷電價分別按基礎電價上下浮動50%計價,即峰谷電價價差為3∶1。平均而言,國內現行居民生活用電、工商業用電的峰谷價差分別在2∶1以下、3∶1以下,而國外的峰谷價差一般在3∶1以上,最高可達10∶1。可以看到,國內峰谷電價價差仍有擴大空間,峰谷電價價差過低可能會導致分時電價經濟性激勵調節作用減弱。
為此,《通知》要求“上年或當年預計最大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于3∶1”,峰谷電價價差逐步拉大。此次峰谷電價價差的適度加大,加上更加科學合理的時段劃分,不僅有利于峰谷電價科學定價,而且可以強化價格信號引導作用,激發電力用戶主動參與移峰填谷活力。同時,《通知》提出推動尖峰電價機制和建立深谷電價機制,進一步拉大峰谷價差,有助于改善高峰用電冗余情況和開發低谷用電市場,充分發揮分時電價的價格信號和杠桿作用,從而減緩電源電網投資,提高電力系統設備利用效率。
銜接電力市場建設
推進政府定價與市場定價協調發展
從市場構成來看,電力市場主要由現貨市場和中長期市場構成。由于電力現貨市場遵循了產品交易規則,還原了電力商品屬性,其交易價格可以合理體現不同時段電力的成本高低和價值差異。而事前設置的峰谷時段劃分和峰谷電價價差并不能實時根據時間的變動反映實際成本的波動,因而導致部分地區目錄電價的峰谷時段劃分與電力現貨市場的價格高低時段趨勢相反,出現峰谷電價倒掛問題。
為此,《通知》規定“參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指導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通過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不僅有利于目錄分時電價更加真實地反映供給側發電成本的變化,加強分時電價制定的有效性,而且還有助于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的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場化分時電價信號。同時,鼓勵電力中長期合同分時段簽約,實現了分時電價與電力市場更深層次的銜接,也加快了電力市場建設步伐。
擴大分時實施范圍
促進電力資源在更大范圍優化配置
經統計,截至2021年中,全國33個省級電網實行分時電價政策的有29個。其中,14個省級電網采用自愿原則對居民生活用電用戶實行了分時電價政策;28個省級電網對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用戶、大工業用電用戶實行了分時電價政策;9個省級電網對農業生產用電用戶實行了分時電價政策。可以看到,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尚未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并且執行居民分時電價政策的省級電網數量不足全國省級電網總數量的一半。由于分時電價覆蓋范圍較窄,不利于電力資源在更大范圍內的優化配置。
為此,《通知》提出加快擴大工商業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削峰填谷,“按程序推廣居民分時電價政策”。對于工商業和居民來說,擴大分時電價實施范圍可以引導工商業企業合理安排生產檢修、主動調整生產班次和改進工藝,引導居民用戶調整用電行為、改善居民負荷曲線,進而降低用電成本,減緩電力設施投資和滿足綠色環保要求。儲能、綜合能源等新業態的出現,為強化能源系統之間的協調優化提供了新模式,也有利于提高工商業能源利用效率,促進電力資源更大范圍內的優化配置。
做好執行效果評估
強化保障分時電價機制的抓好落實
分時電價機制的抓好落實,是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深化推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關鍵。《通知》強調通過“精心組織實施”“做好執行評估”“強化宣傳引導”多種渠道共同協力來保障分時電價政策的有力實施。一方面,調動各地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具體措施,積極宣傳分時電價機制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復雜性。另一方面,充分發揮電網企業收入管理的專業化優勢,采用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的方式重點掌握各電網企業實施分時電價的收入情況,深入評估分時電價政策執行效果,以便抓好分時電價政策完善落實情況。同時,允許電網企業在下一輸配電價監管周期統籌考慮執行新分時電價政策產生的盈虧,可以起到穩定銷售電價的作用,并促進電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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