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23日下午舉行的能源法“大家談”線上研討會上,專家認為,近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在國家層面統一了思想,給能源行業發展指明了方向,對未來我國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將有力助推我國能源體系朝綠色低碳化方向發展。
征求意見稿主要涉及推動能源清潔低碳發展,提高能源供應能力,健全能源普遍服務機制,全面推進能源市場化等內容。
征求意見稿首次明確,國家將可再生能源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提出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以及一次能源消費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的約束性指標,并分解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監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情況,并進行年度考核。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能源法中心主任李艷芳表示,可再生能源發展相關內容是征求意見稿的關注點之一,包括鼓勵可再生能源開發,可再生能源目標制度,消納保障制度,財政、金融和價格激勵政策,發電優先上網和保障性收購制度等,這些對可再生能源大規模發展應當是利好消息。
“經過多年醞釀修改,我國基于當下能源革命的大背景,提出了最新一版征求意見稿。我認為能源革命實際就是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對傳統化石能源的革命。我國能源發展戰略是由黑色高碳走向綠色低碳,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李艷芳進一步指出,改革必須于法有據,我們必須進行能源立法,將改革的需求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形成新的能源法:一是為能源發展提供方向性指引,助益生態文明建設、落實新發展理念與能源革命、履行國際承諾;二是幫助解決能源領域的重大問題;三是為能源領域市場化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四是規范能源開發利用與監督管理行為。
清華大學能源互聯網創新研究院能源戰略與運籌中心主任夏清教授認為,征求意見稿有助于促進我國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它強調以市場機制激活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用電量中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比重指標;供電、售電企業以及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應當完成所在區域最低比重指標。此舉將消納可再生能源的責任落實到消費者,開創了可再生能源的需求空間;同時通過市場競爭發現可再生能源的價格,從而引導可再生能源的投資與規劃,激勵集中式與分布式發電均衡發展。
“我們要建設可再生能源優先交易的電力交易市場,實現跨區跨省新能源消納的金融方式,這種方式包括西北地區的替代消納模式(消納新能源+出售綠證)和華中地區等效消納模式(火電發電+購買綠證),這樣使得整個行業協同起來,共同消納新能源。這就是我們期待的一種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能源消納方式,而不僅僅是傳統跨區跨省物理消納模式。”夏清說。
夏清進一步分析指出,征求意見稿還將促進用戶用能方式的重大轉型,它確定“以價格信號為引導,以稅收政策為激勵,以配額制為約束”的原則,由電網消納新能源轉變為用戶主動消納新能源,從而提升電網資產利用率,改變由火電消納新能源付出的昂貴成本,最終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能源消納方式。此外,未來新的能源法還將催生節能產業,讓節能成為不可低估的利潤增長點。“下一步能源消費稅將采取分段計算的方法,能源消費增量的部分應加大稅收,能源消費減少的部分可降低稅收,以這樣的機制激勵全社會節約能源,又不影響能源的基礎價格。”
“雖然征求意見稿引起了廣泛關注,但這僅僅是萬里長征第一步,總的來看,征求意見稿仍有不太成熟的地方,它的發布是為了廣泛吸納意見,集思廣益,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讓它變得能夠充分體現民意和行業需求,對將來能源法的正式通過有所幫助。”李艷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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