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規定》(部令第13號),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使社會各界深入了解《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規定》(以下簡稱《報告規定》)的編制背景、原則和內容等,生態環境部核電安全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國家核安全局曾頒布實施了《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HAF001/02/01)》,請問這次制修訂是基于什么考慮?
答:201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簡稱《核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規定國家建立核設施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制度。
作為我國核安全監管部門規章《核設施的安全監督》(HAF001/02)的附件,國家核安全局在1995年6月已頒布了《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HAF001/02/01),其中明確了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建造事件、運行事件報告的有關準則及格式要求,以及定期報告、重要活動通告和核事故應急報告的要求。實施20多年以來,基本能夠滿足監管當局及時了解電廠情況、重要情況及重要活動的需要,也基本能夠保證核動力廠經驗反饋工作的開展,為核動力廠有效的安全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通過多年的實踐,核安全監管部門與營運單位均發現《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足。隨著國家核安全局監管工作的不斷深入和規范,為落實《核安全法》的有關要求,同時增強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的針對性,提升核動力廠經驗反饋的有效性,核電安全監管司組織了本次制修訂工作,形成《報告規定》。
問:各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十分關心本規定的編制情況,能否簡單介紹下編制過程?
答:2012年至2019年,為了更有效地執行核動力廠建造階段事件的報告,組織開展建造事件報告制度的研究工作,編制了《核電廠建造階段事件報告指南及報告準則》,征求各單位的意見。
2016年至2018年,啟動《核電廠運行階段事件報告制度》的研究工作,廣泛調研各國運行事件報告制度,并向各單位征集意見,完成《核電廠運行事件報告制度(報批稿)》初稿。
2019年2月至5月,在前期建造和運行事件報告制度研究工作的基礎上,核電安全監管司成立編制組,啟動《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的制修訂工作,形成《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征求意見稿)》初稿。
《報告規定》的編制過程嚴格按照生態環境部法規標準制修訂程序規定的要求,做到程序合法合規。經過征求技術意見,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兩次國家核安全局專家委員會審議、司務會審議、部長專題會審議、法規司審查,根據征求意見及審議建議進行了修訂完善,最終形成《報告規定》,于2020年11月5日經過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問:請介紹下《報告規定》在編制過程中依據什么原則?
答:根據合法性審查的要求,確定《報告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僅提出管理性的報告要求,原《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中具有指導性的技術內容放入《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指南》中,作為技術指導性文件以公告形式與《報告規定》同步實施。
問:請介紹下《報告規定》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報告規定》采用部門規章格式,內容分為七個章節,共三十四項條款,主要對定期報告、重要活動報告、建造階段事件報告、運行階段事件報告、核事故應急報告等報告要求作了明確規定。根據《報告規定》第三條,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定期報告包括建造階段月度報告、運行階段月度報告、安全性能指標季度報告、建造階段年度報告、運行階段年度報告和設備可靠性數據年度報告。
問:《報告規定》中各類報告的報送單位是如何進行考量的?
答:《報告規定》中明確了營運單位各類報告的報送單位,對月度/年度報告和重要活動報告報送“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其他各類報告報送“國家核安全局”。
問:《報告規定》中應當報告的重要活動包括哪些呢?
答:根據《報告規定》第十六條,重要活動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核動力廠營運單位組織的與核安全有關的重要調查、審查或者檢查活動;
二是國家核安全局或者核動力廠所在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確定的有關控制點的變更和后續計劃安排;
三是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涉及核安全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論證、試驗和糾正措施;
四是核動力廠營運單位進行的固體放射性廢物或者乏燃料外運活動;
五是國家核安全局認為應當報告的涉及核安全的其他重要活動;
六是核動力廠營運單位認為應當報告的涉及核安全的其他重要活動。
問:《報告規定》相對之前的《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有哪些主要變化?
答:
(一)章節由五個增加至七個,增加了總則、附則相關條款;
(二)根據國家核安全監管工作的不斷深入和規范,定期報告新增核動力廠安全性能指標季度報告、核動力廠設備可靠性數據年度報告內容,將建造階段季度報告修訂為建造階段月度報告;
(三)根據《核安全法》對全文統一用語進行了規范,如將“核電廠”修訂為“核動力廠”,“構筑物、系統和部件”修訂為“構筑物、系統和設備”等。
(四)重新梳理建造階段事件報告準則,按照由高到低的層次順序,對核電機組安全重要物項和活動不滿足法規、建造許可文件中認可的初步安全分析報告、建造許可文件規定的條件、建造許可文件中承諾遵守的技術規范的情況,分別列出準則條款。與《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中的原準則相比,準則由原來的6條變為10條,取消了違反質量保證文件的準則,參考運行事件報告準則增加了對共因事件或故障、安全屏障損傷、未預計工況、故意破壞、造假和欺騙等相關情況的條款。
(五)運行事件報告準則由原來的9條擴充為12條,明確停堆、超出安全限值或安全系統整定值、違反運行限值和條件、主要實體屏障嚴重劣化、對核動力廠安全有現實威脅等事件應作為運行事件上報,同時增加了共因事件、網絡攻擊事件、造假事件相關條款。此外,還新增適用于重水堆的報告準則。
問:《報告規定》第二十二條中所述的網絡攻擊事件是指什么?
答:網絡攻擊事件是指網絡攻擊對機組安全功能、實物保護功能和應急準備功能(包括場外通訊)產生影響的事件。
問:請介紹一下,《報告規定》發布以后,將會起到哪些重要作用?
答:制定《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規定》是貫徹《核安全法》,促進核安全監管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意義,既是指導營運單位報告的規范,也是監管部門實施核安全監督的重要依據,推動監管部門和營運單位執行相關要求,嚴格規范核安全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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