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電力業務許可證在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的作用,國家能源局印發了《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國能發資質〔2020〕69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簡化許可管理的同時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并加強與告知承諾制、信用監管的銜接,著力提升許可監管效能。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 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實施后,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分別于2010、2011年印發《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及《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供電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兩個規范性文件在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護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國務院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要求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構建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提出了規范執法行為,減輕企業負擔,強化信用支持等系列要求。本次修訂,是為了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進一步完善和優化許可事中事后監管,提高監管精準性、提升監管效能。 二、《辦法》重點修訂內容 《辦法》共33條,包括總則、準入與條件保持、變更延續與退出、并網與交易注冊、監督管理方式、法律責任、附則等7章內容。重點修訂的內容包括: (一)合并兩個監督管理辦法。將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印發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及《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供電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兩個規范性文件予以合并。《辦法》與《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配套形成電力業務許可證全過程的許可監管制度體系。 (二)調整實施主體。《辦法》將實施主體從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整為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于輸電、供電企業“因故需要停業、歇業的”,《辦法》中明確應當在停業、歇業之前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更加符合許可管理實際。 (三)優化許可監督管理。一是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企業年度(定期)自查以及持證企業綜合評價,并對涉企證明事項進行清理。二是落實電力體制改革精神,增加對電力交易機構、增量配電企業的監督內容。三是結合電力業務許可工作實際,在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工作中體現“雙隨機、一公開”、告知承諾制等新要求。四是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對部分許可證監督管理措施予以調整,做好電力業務許可與信用監管工作銜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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