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發改委日前發布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本次分時電價政策調整范圍為大工業電價用戶(不包括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等)。一般工商業、居民、農業生產等電價用戶的分時電價政策本次不調整;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自2024年起全部執行分時電價。
優化時段劃分。全年大工業電價峰谷時段調整為:尖峰:9:00-11:00,15:00-17:00;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的13:00-15:00由高峰時段調整為尖峰時段,執行尖峰電價。
拉大峰谷價差。提高大工業尖峰電價每千瓦時5.6分、高峰電價每千瓦時6分,降低大工業低谷電價每千瓦時6.38分。
本次調整后,浙江省最高峰谷價差為0.828元/千瓦時。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
為適應我省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電力市場加快建設及新能源快速發展等新形勢新要求,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和提高電力系統運行效率,更好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調整范圍
本次分時電價政策調整范圍為大工業電價用戶(不包括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等)。一般工商業、居民、農業生產等電價用戶的分時電價政策本次不調整;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自2024年起全部執行分時電價,具體價格和峰谷時段另行制定。
二、政策完善內容
(一)優化時段劃分。全年大工業電價峰谷時段調整為:尖峰:9:00-11:00,15:00-17:00;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的13:00-15:00由高峰時段調整為尖峰時段,執行尖峰電價。
(二)拉大峰谷價差。提高大工業尖峰電價每千瓦時5.6分、高峰電價每千瓦時6分,降低大工業低谷電價每千瓦時6.38分。
三、其他事項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分時電價政策的解讀宣傳,及時報告政策執行效果。各級電網企業要采取多種方式將政策提前告知相關用戶,加快表計更換和系統調整,確保政策及時執行到位。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執行,后續如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按國家政策進行調整。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9月9日
注:1.上表所列價格,均含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403875分錢;除農業生產用電以外,均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0.62分錢;除農業生產用電外,均含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電0.1分錢 、其余各類用電1.9分錢;核工業鈾擴散廠和堆化工廠生產用電價格,按上表所列的分類電價降低1.7分錢執行。
2.大工業電價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尖峰時段9:00-11:00、15:00-17:00;高峰時段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時段:11:00-13:00、22:00-次日8:00。1月、7月、8月和12月的13:00-15:00由高峰時段調整為尖峰時段,執行尖峰電價。7、8月,大工業高峰電價在平時(非7、8月)電價基礎上相應提高2分錢執行,低谷電價在平時(非7、8月)電價基礎上相應降低2分錢執行。不滿1千伏大工業用電價格在1-10千伏大工業用電價格基礎上相應提高3.8分錢執行。
3.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價、農業生產電價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尖峰時段19:00-21:00;高峰時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時段:11:00-13:00、22:00-次日8:00。
4.居民生活用電分時電價時段劃分:高峰時段8:00-22:00,低谷時段22:00-次日8:00。居民1-10千伏“一戶一表”用戶用電價格在不滿1千伏“一戶一表”居民用電價格基礎上相應降低2分錢執行。
來源:北極星光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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