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八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促進地熱能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到2025年,各地基本建立起完善規范的地熱能開發利用管理流程,全國地熱能開發利用信息統計和監測體系基本完善,地熱能供暖(制冷)面積比2020年增加50%,在資源條件好的地區建設一批地熱能發電示范項目,全國地熱能發電裝機容量比2020年翻一番;到2035年,地熱能供暖(制冷)面積及地熱能發電裝機容量力爭比2025年翻一番。
意見明確五大重點任務:
◆深化地熱資源勘查工作。
◆積極推進淺層地熱能利用。
◆穩妥推進中深層地熱能供暖。
◆鼓勵地方建設地熱能高質量發展示范區。
◆穩妥推進地熱能發電示范項目建設。
《意見》全文如下:
關于促進地熱能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
國能發新能規〔2021〕43號
地熱能是一種儲量豐富、分布較廣、穩定可靠的可再生能源。大力開發利用地熱能,對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國地熱能開發利用方面取得顯著成績,但在發展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地熱能更大規模和更高質量開發利用。為推動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持續高質量發展,使其在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調整能源結構、增加可再生能源供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堅持統一規劃、因地制宜、有序開發、清潔高效、節水環保、鼓勵創新的原則,穩妥推進地熱能資源勘查和項目建設,規范和簡化管理流程,完善信息統計和監測體系,保障地熱能開發利用高質量發展。
(二)目標
到2025年,各地基本建立起完善規范的地熱能開發利用管理流程,全國地熱能開發利用信息統計和監測體系基本完善,地熱能供暖(制冷)面積比2020年增加50%,在資源條件好的地區建設一批地熱能發電示范項目,全國地熱能發電裝機容量比2020年翻一番;到2035年,地熱能供暖(制冷)面積及地熱能發電裝機容量力爭比2025年翻一番。
二、重點任務
(三)深化地熱資源勘查工作。地熱資源勘查是地熱能開發利用的基礎。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地熱資源調查評價,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條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地熱資源開發利用的可行性、適宜性、開發利用總量和開發強度進行總體評價,以地熱田為單元確定地熱資源開發利用規模。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大型地熱田調查評價由國家公益性地質調查機構組織實施。在此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開采限量、礦業權,引入企業開展后續勘查和開發利用工作。
(四)積極推進淺層地熱能利用。在京津冀晉魯豫以及長江流域地區,結合供暖(制冷)需求因地制宜推進淺層地熱能利用,建設淺層地熱能集群化利用示范區;在重視傳統城市區域淺層地熱能利用的同時,高質量滿足不斷增長的南方地區供暖需求,推進云貴高寒地區地熱能利用;根據各地區資源稟賦,對地表水資源豐富的長江中下游區域,積極發展地表水源熱泵供暖供冷;對集中程度不高的供暖需求,在滿足土壤熱平衡情況下,積極采用地埋管地源熱泵供暖供冷;對水文、地質條件適宜、符合地下水資源保護要求的地區,在確保同一含水層取水等量回灌,且不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廣地下水源熱泵供暖供冷。
(五)穩妥推進中深層地熱能供暖。根據資源情況和市場需求,在京津冀、山西、山東、陜西、河南、青海、黑龍江、吉林、遼寧等區域穩妥推進中深層地熱能供暖。鼓勵各地在進行資源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和經濟性測算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取熱不耗水、完全等量同層回灌”或“密封式、無干擾井下換熱”技術,最大程度減少對地下土壤、巖層和水體的干擾,確保地下水水量不減少、水位不下降、水質不降低,避免對地下水資源和環境造成損害。鼓勵開展中深層地熱能集中利用示范工作,示范不同地熱資源品位的供暖利用模式和應用范圍,探索有利于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新型管理技術和市場運營模式。宜采取地熱區塊整體開發的方式推進地熱能供暖,調動企業保護資源、可持續開發的積極性,鼓勵推廣“地熱能+”多能互補的供暖形式。
(六)鼓勵地方建設地熱能高質量發展示范區。鼓勵各地開展地熱能與旅游業、種養殖業及工業等產業的綜合利用、地熱能梯次開發利用以及地熱能開發運營與數字化、智能化發展相結合,總結各地區可復制、效果好的地熱能開發實踐經驗,及時推廣典型案例。鼓勵各地創新管理方式,先行先試開展地熱能高質量發展示范區建設,以點帶面快速帶動地熱能開發利用的規模化發展,推動地熱能成為清潔取暖的重要力量。
(七)穩妥推進地熱能發電示范項目建設。抓緊攻關地熱能發電關鍵技術和成套裝備,為今后地熱能發電的規模化發展奠定技術儲備。適時研究出臺支持政策,在西藏、川西、滇西等高溫地熱資源豐富地區組織建設中高溫地熱能發電工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中低溫和干熱巖地熱能發電工程。支持地熱能發電與其他可再生能源一體化發展。
三、規范地熱能開發利用管理
(八)統籌規劃淺層地熱能項目資源開發布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水資源條件、取用水管理、水資源保護需要,劃定淺層地熱能項目地下水適宜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合理規劃地下水井工程布局,作為項目取水許可審批依據。承壓水含水層、地下水超采區、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禁止開采。
(九)規范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備案或登記管理。項目當地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規模化(裝機容量1000千瓦或供暖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供暖(制冷)和發電項目實施備案管理,規模以下地熱供暖(制冷)項目需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登記。已投產運行的項目可直接到當地能源主管部門登記。
(十)簡化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前期手續。鼓勵按照規模化的原則開發中深層地熱資源,按一定規模區域或地熱田設置礦權區塊。對于涉及地熱能登記、取水許可審批項目,各有關主管部門采取數據共享、集中審批、多部門審批協同聯動等方式,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能。滿足地下水保護與管理政策要求、涉及取水的,應開展水資源論證,向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部門申領取水許可證。鼓勵地方優化地熱礦業權和取水許可的辦理流程、精簡審批要件。
(十一)加強對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監督檢查。按照控制地熱流體總消耗量、控制最大采水量、保障同層等量回灌的原則,堅持“以灌定采、采灌均衡、水熱均衡”。建立對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和后評估制度,組織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按時上報建設運行情況,對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對地下水等的影響進行持續監測,對地熱能供暖項目的安全穩定運行、供熱保障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保障地熱能的清潔開發和永續利用。建立企業回灌信用檔案,對失信企業重點監督并限制新的地熱能開發行為。
(十二)加強對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信息化管理。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發改、住房城鄉建設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國家地熱中心建設地熱能信息管理平臺。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地熱能供暖(制冷)項目業主在地熱能信息管理平臺中錄入項目備案/登記信息,并在供暖期內按月更新項目的運行狀況,并定期將地熱開發利用數據上報統計部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勘查開發單位建立地熱資源動態監測體系,開展地下熱水溫度、流量等動態物理信息的綜合監測。勘查開發單位應當安裝取水和回灌在線計量設施,并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地區地熱能供暖(制冷)項目業主開展地下熱水及回灌水質監測,按相關要求定期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四、保障措施
(十三)做好地熱能開發利用規劃及相關銜接。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在會同各相關部門編制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時,要將地熱能開發利用有關情況包含在內。要根據水資源保護要求、地熱資源稟賦、清潔能源需求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確定本地區地熱能開發利用目標、布局和實施方案。各地規劃地熱能開發利用時,要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作為開發利用空間布局依據,依法開展環評和水資源論證工作,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并與城市市政等基礎設施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做好銜接。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總體部署,以地熱田為單元,編制本地區地熱資源勘查開發規劃。
(十四)營造有利于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政策環境。鼓勵各級政府和發改、財政、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能源主管部門等出臺有利于地熱能開發利用的財政、金融政策等。研究利用現有渠道對地熱能供暖項目給予財政支持;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強技術創新,共同營造有利于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政策環境。
(十五)明確職責分工。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管理和運行監測工作機制,督促有關方面做好地熱能供暖項目的運行安全和供熱保障相關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地熱資源調查評價和礦權辦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取水許可審批和取用水管理,以及地下水抽取和回灌情況的監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審批和水質監測的監督工作;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鎮供熱工作;統計部門將企業地熱能開發利用情況納入國家能源統計體系中。各地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各部門分工進行調整。鼓勵地方建立地熱能開發利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牽頭協調地熱能勘測、規劃、開發利用等管理工作,相關手續實行一站式辦理。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
國家統計局
2021年9月10日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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