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貴州省原能源局局長分別被查!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兼能源開發局局長(2013.05—2015.04)李杰翔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立案審查調查!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能源局局長付京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詳細報道如下:
據“貴州檢察”微信公眾號9月14日消息,日前,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付京(2017年10月因違紀受到處分,被取消正廳級退休待遇,按正處級確定其退休待遇)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付京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付京利用擔任貴州省能源局局長、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李杰翔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杰翔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處心積慮搞政治投機,為謀求職務晉升結交政治掮客,利用國有礦產資源搞政治交易,對抗組織審查搞政治偽裝,求神拜佛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信奉庸俗的“酒桌文化”,肆意吃喝享樂,違規收受禮金;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提供幫助;違規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市場經濟活動;道德敗壞;毫無紀法底線,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利用親友經商做掩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杰翔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杰翔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李杰翔簡歷:
李杰翔,男,漢族,1964年3月出生,內蒙古準格爾旗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
1985.07—1986.06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師范專科學校黨委組織部、教務處工作
1986.06—1989.07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辦公廳政工科干事
1989.07—1993.09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辦公廳常委會秘書、書記秘書、秘書一處副處長(其間:1990.09—1992.07深圳大學第一屆涉外法律函授班學習)
1993.09—1994.11海南麗祥實業發展公司副董事長、包頭公司總經理
1994.11—1997.11內蒙古自治區霍林郭勒市副市長(借聘)
1997.11—2000.10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副區長(1995.09—1998.07東北財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研究生班工業經濟專業學習)
2000.10—2002.12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拐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
2002.12—2003.11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拐區委書記
2003.11—2007.11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旗委書記、旗人大常委會主任(2001.07—2004.07四川大學工商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2003.07—2006.08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7.11—2010.09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常委、土默特右旗旗委書記
2010.09—2011.08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1.08—2013.05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3.05—2015.04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兼能源開發局局長(正廳級)
2015.04—2016.02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6.02—2017.05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7.05—2019.09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
2019年9月任青海省委常委、省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省長
2022年1月任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2022年4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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