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8號)的要求,進一步規范能源行業失信主體信用信息修復工作,國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能源行業失信主體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以傳真(010-88072770)或電子郵件(zzgz@nea.gov.cn)的方式,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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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業失信主體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規范能源行業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維護失信主體合法權益,進一步提升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及《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修復權利]能源行業失信主體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復的權利。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滿足相關條件的失信主體均可按要求申請信用信息修復。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認定的、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歸集并在“信用能源”網站公示的、能源行業相關主體失信信息的信用信息修復。
本辦法所稱失信信息,包括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認定的行政處罰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其中,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并依據《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將其失信行為分為輕微失信、較重失信、嚴重失信;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指列入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由國家能源局所認定的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存在上述失信信息的能源企業稱為失信主體。
以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被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不予公示。
第四條 [修復定義]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修復,是指能源行業失信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向認定失信行為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提出修復申請,經審核確認后,移除或終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動。
第五條 [職責分工]國家能源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本辦法規定的信用修復工作。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具體負責信用修復的綜合協調,依托“信用能源”網站,以及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系統網站”),指導開展信用修復,并根據信用修復確認結果,及時移除或終止公示失信信息。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按“誰認定、誰修復”原則組織開展本部門、本轄區信用信息修復工作,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及時完成信用信息修復的受理、確認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修復的主要方式
第六條 [修復方式]信用信息修復的方式包括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七條 [修復方式之一]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是指對正在“信用能源”網站上公示的失信主體有關行政處罰信息終止公示。
第八條 [修復方式之二]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指將失信主體從電力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移出,并終止在“信用能源”網站上公示。
第三章 信用修復條件
第九條 [時限要求]對于行政處罰信息,除第三條規定不予公示的信息外,其他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對于行政處罰中涉及安全生產及列入電力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最短公示期為一年。最短公示期屆滿后,方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終止公示、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未申請信用修復的,失信信息最長公示期為三年,最長公示期屆滿后,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
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起點,以行政處罰決定書、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等行政文書的出具日期為準。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信息,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多種處罰類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長的類型為準。
第十條 [修復條件]提前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糾正違法行為;
(二)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并明確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
(三)達到最短公示期限;
(四)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應未再受到我局作出的較重或嚴重失信的行政處罰。
第四章 信用修復程序
第十一條 [提交材料]失信主體申請信用修復,應通過“信用能源”網站提出申請,并掃描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表;
(二)信用承諾書;
(三)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
(四)失信信息認定單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信用修復申請表和信用承諾書,可在“信用能源”網站下載。
第十二條 [受理規定]信用信息系統網站應即時將修復申請材料分發至失信信息認定單位。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事項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告知理由;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完整的應當及時受理。
第十三條 [審核規定]申請受理后,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應當審查是否符合提前終止公示、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條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予以信用信息修復,并通過信用信息系統網站告知申請人,對不予信用信息修復的,需說明理由。
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應填寫《信用信息修復意見書》,上傳信用信息系統網站。
第十四條 [終止公示]對予以信用信息修復的,應當自作出修復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終止公示相關失信信息、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信用信息系統網站不予查詢和共享,并依法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依照有關規定做好信用信息系統網站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信用信息修復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或訴訟]失信主體對行政處罰決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程序終結前,除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認定需要停止執行的,相關失信信息不暫停公示。
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后,行政處罰、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原失信信息認定機關應當及時將結果報送信用信息系統網站。信用信息系統網站應當自收到相關信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撤銷或修改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公示內容和期限的異議]失信主體認為“信用能源”網站對其行政處罰、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的公示內容有誤、公示期限不符合規定,或者行政處罰、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可在“信用能源”網站提出異議申請。按照我局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對核實屬實的,信用信息系統網站及時更新相關公示信息。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誠信教育
第十七條 [誠信要求]失信主體申請信用信息修復應當秉持誠實守信原則,如有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相關義務,謊報瞞報事故,提供虛假材料,惡意違反市場交易規則,信用承諾嚴重不實或被行政機關認定為故意不履行承諾等行為的,由失信信息認定單位記入信用記錄,歸集至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相關信用記錄在“信用能源”網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終止公示,三年內不得在信用信息系統網站申請信用信息修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告知義務]失信信息認定單位應履行信用信息修復告知義務,在認定失信信息的同時,及時將信用信息修復的相關規定告知失信主體。
第十九條 [工作指導]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應協同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對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督促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條 [材料管理]失信信息認定單位和信用信息系統網站應加強信用信息修復材料管理,將信用信息修復申請材料、信用信息修復意見書等材料存檔備查,材料保存期為五年。
第二十一條 [宣傳解讀]充分發揮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專家學者、新聞媒體等作用,及時闡釋和解讀信用信息修復政策。鼓勵開展各類誠信宣傳教育,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能發資質〔2019〕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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