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事故調查程序規定》政策解讀
國家能源局發布時間:2023-11-14 10:03:30
為進一步規范電力安全事故調查程序,國家能源局組織制定了《電力安全事故調查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替代原國家電監會令第31號(以下簡稱31號令)主體內容。
2012年,原國家電監會根據《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出臺了31號令,對規范電力安全事故調查程序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機構改革,原國家能源局、原國家電監會已重組,各地方電力管理部門納入電力安全監督管理體系,電力安全生產“齊抓共管”格局基本形成,31號令中相關內容已不適應。同時,近年來新《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發布實施,在事故調查處理方面,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的評估等新要求,需要及時吸收并貫徹落實。因此,國家能源局以31號令的主體內容為基礎,制定了《規定》,并采用行政規范性文件形式予以出臺。
《規定》共39條,主要內容涵蓋了電力安全事故調查程序全過程,包括事故調查程序的適用范圍、事故調查組的組織、事故調查措施、事故調查報告形成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等。相比31號令,主要變動內容如下。
一、補充完善調查組織、事故整改監督等內容。一是為提升事故調查組工作效能,參考借鑒較為成熟的調查組織領導模式,明確了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制,細化了組長職責。二是綜合有關事故調查經驗,對電力安全事故調查方案、調查內容、應查明的情況等進行了補充完善。三是落實新《安全生產法》關于事故調查最新規定,完善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監督,增加調查報告對外公開的有關條款等。
二、更新政府部門名稱和職能。一是原國家電監會、國家安監總局等部委機構職能、名稱發生變化,相關內容予以更新。二是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屬地監管責任更加明確,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中加入負有電力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地方電力管理部門。
三、整合能源監管機構內部職責分工。為增強事故調查可操作性和靈活性,不再規定能源監管機構內部工作職責,刪除了 “電力監管機構稽查工作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安全監管部門”相關表述,統一修改為“能源監管機構”。
四、嚴肅調查工作紀律和規范調查行為。一是增加對相關單位配合調查的要求,包括保護現場、配合調查取證等,確保現場調查工作有序開展。二是增加相關單位不配合的約束性條款,明確相應處理要求。
2023年9月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號,明確廢止31號令,于11月10日起施行。為做好政策銜接,《規定》明確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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