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2024年度電力建設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專項監管的通知
國能發安全〔2024〕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機構,可靠性和質監中心,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全國電力安委會各企業成員單位:
近年來,全國電力建設工程數量多、規模大、分布廣、種類雜,安全風險長期居高不下,當前已出現事故反彈回潮苗頭,安全生產形勢較為嚴峻。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及治本攻堅三年行動統一部署,加強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推動電力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向好,國家能源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電力建設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專項監管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監管工作,電力行業各有關單位進一步樹牢安全發展理念,進一步增強“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進一步加強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管控一批安全風險,消除一批事故隱患,堵塞一批管理漏洞,提升電力建設工程本質安全水平,防范遏制各類事故發生,守住不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線。
二、專項監管時間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至2024年12月。
三、重點任務
全國電力建設工程各參建單位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設單位要落實首要責任,深刻汲取近年來電力行業事故事件教訓,在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安裝調試、竣工驗收、工程監理等階段環節,深入排查整治各類安全風險隱患和管理漏洞短板,重點對照《2024年度電力建設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專項監管檢查事項清單》(見附件1)明確的30個檢查項目、145項檢查內容開展排查整治,切實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四、進度安排
(一)集中自查自糾階段(3—4月)
各電力企業要建立并嚴格落實電力建設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常態化巡查檢查工作機制,對發現的問題要建立清單,并立行立改;問題復雜而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時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整改目標,分解責任到崗到人,積極推進整改,確保問題閉環管理。2024年3—4月,各電力企業要結合春季安全生產大檢查、春節后開復工安全評估檢查等工作安排,集中開展一次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自查自糾行動,并于4月底前將自查自糾問題清單及整改情況報送當地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和派出機構。
(二)重點督查督導階段(3—11月)
各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各派出機構要跟蹤分析研判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安全形勢,會同相關專業支撐機構,選擇安全生產工作態度不端正、專項監管推進不扎實、風險隱患整治不到位的電力建設工程和相關企業開展督查,其中要對2023年發生過事故現仍在建的工程和2024年發生事故的工程實現督查全覆蓋。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將會同可靠性和質監中心、相關專業支撐機構及行業協會,對電力建設任務繁重、重大風險隱患突出、事故多發頻發的地方和企業開展督導。
(三)總結鞏固提升階段(11—12月)
各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各派出機構、全國電力安委會各企業成員單位要邊工作、邊整改、邊鞏固、邊提升,及時梳理分析專項監管各階段工作成效。11—12月,要全面匯總本轄區、本企業專項監管工作開展情況,形成總結報告。12月5日前,上述單位要將總結報告連同發現的問題清單(含電子版,格式見附件2)報送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國家能源局將及時編制專項監管總體情況通報。
五、保障措施
(一)迅速部署,扎實推進。各電力企業要深刻認識當前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嚴峻復雜形勢,高度重視本次專項監管工作,迅速動員部署,縝密組織安排,扎實推動各階段工作深入開展,務必取得實效。各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和各派出機構要利用電力安委會、電力專委會等平臺渠道,及時將本通知傳達至轄區內所有電力企業,并提出明確要求。鼓勵各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和各派出機構聯合部署工作、聯合監督檢查、聯合開展執法、聯合報送信息材料。
(二)加強檢查,嚴肅問責。各電力企業要加強對所屬電力建設工程的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三違”行為,并嚴格考核、嚴肅問責。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和各派出機構要加強協同配合,采用“四不兩直”、明察暗訪、交叉檢查等方式開展督查,綜合運用警示、約談、曝光通報、行政處罰、向國家信用體系推送信息、向司法機關移送問題線索等監督或執法措施,嚴肅處理電力建設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
(三)定期通報,強化震懾。國家能源局將按照“多通報、多發督促函、多暗訪”的工作要求,建立電力建設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典型問題季度通報制度,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保持電力安全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強大震懾。各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各派出機構、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電力質監機構)要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5日前,將本季度發現的電力建設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典型問題、重大問題,以及監督、執法等情況(含電子版,格式見附件3)報送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國家能源局將及時統計分析,選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苗頭性的問題予以通報;同時,還將根據各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各派出機構、各電力質監機構報送典型問題的數量質量及監督執法情況,在專項監管總體情況通報中對“零督查、零問題、零執法”單位作出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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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國家能源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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