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公布。在“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中涉及了“電力法(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是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而制定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1995年12月28日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2015年二次修訂后的版本。
在電力法實施的20多年來,修訂電力法一直受到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每年兩會關于修訂電力法的提案或議案眾多。
2013年,全國政協委員李小琳就對修訂電力法提出了諸多建議。而隨著2015年電力法的二次修訂也使得李小琳關于修訂電力法的提案成為了她眾多提案中的經典。該提案建議如下:
“第一,將《電力法》修訂列入近年國家立法計劃,盡快啟動修訂工作,對與當前行業形勢明顯不符的條文予以修正。
第二,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分布式電源和智能微網等新興事物,及其帶來的系列涉法問題盡快專題研究,納入到法律條文的補充修訂中。
第三,對2002年5號文以來中央系列文件所規定的電力市場化相關內容在新的電力法中做出明確規定。”
在第二次電改之后,又有眾多業內人士提出為適應“9號文”進一步修改電力法的建議。
如張傳衛在2016年提出“要制定中國特色的‘清潔電力法’,把‘綠證’制度問題、消納調度問題、補貼問題、配額問題、社會資本參與問題、多元辦電問題,以及電改9號文件關于分布式能源的問題,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規范能源生產、供給、消費、行為習慣,依法推動經濟低碳轉型,促進綠色經濟發展。”
2017年全國人大代表劉紹英也表示:“作為關系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產業,電力行業的健康發展必須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規作保障,加快推進《電力法》修訂已經十分迫切。”劉紹英還明確表示電力法修訂應該以“9號文”為基礎,同時,涉及電力行業的其他相關法律均要以《電力法》為依據制定,如《可再生能源法》的全額保障收購制度,《侵權責任法》的特殊侵權適用,《合同法》的供用電合同制度等。《電力法》修訂后,相關涉電法律法規應做出及時調整。
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已經公布,電力法的修改被列入了第二大類“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法的修改、能源法也在此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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