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是每個電力施工企業都需要有的資質證書。如今,國家能源局將對該證書的申請條件做重大修改!
該修改正在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7月21日。
發證機關:國家能源局地方監管局
等級劃分: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為進一步落實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取消后有關事項,現決定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等3件規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國能資質〔2015〕253號)中“進網作業許可證”修改為“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
二、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表》(國能綜資質〔2015〕398號)的“七、持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人員表”中“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修改為“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高壓試驗”修改為“電氣試驗”。
三、刪去《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督管理實施辦法》(電監資質〔2012〕24號)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六項。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文件要求,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已取消。目前,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與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已完成整合,為做好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工作,亟需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等3個文件中涉及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
一、修改《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國能資質〔2015〕253號)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表》(國能綜資質〔2015〕398號)。由于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中對電工配置仍有要求,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在許可證審核中做到職責清晰,因此對許可證申請條件及申請表中涉及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具體如下:
(一)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中“進網作業許可證”修改為“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
(二)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表》的“七、持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人員表”中“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修改為“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高壓試驗”修改為“電氣試驗”。
修改依據: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已取消,由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發放“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原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與原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已完成整合,原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特種類“高壓試驗”調整為整合后特種作業(電工)目錄中的“電氣試驗”。
二、修改《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督管理實施辦法》(電監資質〔2012〕24號)中涉及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監督管理的有關條款,具體如下:
(一)刪去《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三條。即刪去“派出機構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遵守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制度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二)刪去第十五條第三項。即刪去“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報送的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中“(三)遵守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制度情況”。
(三)刪去第十八條第六項。即刪去“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施工現場下列情況的監督檢查”中“(六)在用戶受電、送電裝置上作業的人員是否全部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并按照規定注冊”。
修改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的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第5項第5列:“取消審批后,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2.安全監管部門承擔監管責任,對持證人員培訓考核、監督管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完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責任追溯、違規行為查處、吊銷證件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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