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盡快開征碳稅的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陽光電源董事長曹仁賢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大力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空氣質量明顯好轉,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逐年降低,節能減排成效顯著,但是我國仍連續多年位居全球碳排放第一大國,目前二氧化碳年排放量還在逐年上升。
2011年國家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于2017年12月正式啟動全國碳交易體系。由于只覆蓋發電行業,而且配額基本按照歷史排放量核定,實際只起到約束增量作用。截至2019年5月底,全國碳市場累計成交3.1億噸二氧化碳,成交額約68億元,碳交易市場減排效果極其有限。
碳稅是指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的稅,與碳交易市場的交易完全不同,碳稅采用公平義務原則,不論排放多少,都必須征收,是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為目的,是對化石燃料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種稅,主要目的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目前全球已經有30多個國家已經開征了碳稅。
一、開征碳稅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實現《巴黎氣候變化協定》中國承諾的必然要求
2015年11月,習近平主席在巴黎氣候大會上向全世界做出承諾“2030年左右使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并爭取盡早實現,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從目前來看,實現承諾還面臨較大壓力,另外今年氣候大會希望中國能提前幾年達峰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我們需要通過稅收杠桿的調節進一步加快降低化石能源消費比例。
對化石燃料征收碳排放稅,可以抑制、減緩化石能源的消費,進而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以及減少其他污染物排放。
二、開征碳稅是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然要求
經濟發展方式粗放,特別是能源結構不合理,是我國經濟發展諸多矛盾和問題的主要癥結之一。適度開征碳稅,有利于抑制高耗能、高排放產業的增長,有利于鼓勵企業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淘汰耗能高、排放高的落后工藝,也可促進碳捕捉、新型減排、清潔能源和零碳生產等技術的應用,使一些新興行業孕育而生,增加新的就業崗位,促進低碳經濟發展,是實現新舊動能轉換、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的最佳路徑,開征碳稅不會對我國經濟造成沖擊。
三、開征碳稅是應對“碳關稅”等貿易保護的有效措施
碳關稅,也稱邊境調節稅(BTAs),是對在國內沒有征收碳稅或能源稅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別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稅,主要是發達國家對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排放密集型產品,如鋁、鋼鐵、水泥和一些化工產品等征收的一種進口關稅。我國是出口貿易大國,碳關稅的征收對我國出口貿易影響較大。而我國開征碳稅,可通過WTO禁止雙重征稅原則避免被征收碳關稅。
因此,建議盡快啟動征收碳稅的相關工作,具體如下:
一、厘定碳稅計稅依據
碳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按照排放到空氣中二氧化碳量和對化石燃料含碳量測算排放量二種。建議我國按對化石燃料含碳量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并可對采用低碳技術節能減排的企業進行稅收減免。
二、碳稅征稅環節
主要有生產環節和消費環節,結合我國目前國情,建議碳稅可先在生產環節進行征收,待進一步厘定碳足跡和強度后,可在消費環節進行征收。
三、碳稅征收標準
參考國際碳市場價格,考慮我國國情和企業的承受能力,建議對每噸二氧化碳征收50~150元的碳稅,我國每年可征收約5000~15000億元碳稅資金,上述財政收入可以用于支持生態修復、節能減排、低碳產業發展。
四、與現有碳交易市場的銜接
由于目前國家正在完善全國碳交易市場,可以安排適當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企業可以參與碳市場的交易,不重復交易和計征,過渡期結束,立即實施按照碳排放當量計征的碳稅制度,廢除碳交易市場或大幅度降低交易價格,實現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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