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售電公司管理辦法出臺:要求發生大變化,售電公司加速優勝劣汰
瓦叔 能見 發布時間:2021-11-24 13:27:39
時隔5年后,11月22日,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發布新版《售電公司管理辦法》,取代了2016年發布的《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
由于兩大版本內容發生巨大變化,按照新版售電公司管理辦法要求,我國售電行業開始迎來洗牌。
對比兩個版本的管理辦法,「能見」發現,發生變化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售電公司的監管發生了變化。舊版本對售電公司監管的關鍵詞是“加強監管”,而新版本關鍵詞是“常態監管”原則。這說明監管部門對售電公司的監管開始從嚴。
二、對售電公司技術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比如新版要求售電公司在注冊時,其參與電力批發的技術支持系統應該能夠接入電力交易平臺。這是一個較高的要求。目前許多技術支持系統無法滿足這一規定。
三、對售電公司注冊程序進行了細化。在舊版政策出臺后,企業在注冊售電公司過程中存在諸多疑問,新版本進行非常細化的規定,比如要求“需提供資產證明包括,具備資質、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該售電公司近3個月內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近1年的審計報告,或近6個月的驗資報告、銀行流水,或開戶銀行出具的實收資本證明。對于成立時間不滿6個月的售電公司,需提供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以后到申請市場注冊時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審計報告,或驗資報告、銀行流水,或開戶銀行出具的實收資本證明”,“從業人員需提供能夠證明售電公司全職在職員工近3個月的社保繳費記錄、職稱證書。”
四、對售電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新版辦法中,增加了“運營管理”章節,比如新版辦法要求售電公司提供履約保函,售電公司參與批發和(或)零售市場交易前,應通過以下額度的最大值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履約保函或者履約保險等履約保障憑證:1.過去12個月批發市場交易總電量,按標準不低于0.8分/千瓦時;2.過去2個月內參與批發、零售兩個市場交易電量的大值,按標準不低于5分/千瓦時。舊版辦法并沒有提出這種要求。此在市場運行過程中存在部分售電公司碰到“批零倒掛”現象時跑路的情況,履約保函客觀上對售電公司履約能力提出了要求。
新版辦法同時要求,售電公司注冊生效后,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每年3月底前披露其資產、人員、經營場所、技術支持系統等持續滿足注冊條件的信息和證明材料。舊版只要求在注冊時提供相關信息,比如要求售電公司注冊時的資本總額為2000萬元以上,但是存在部分公司為滿足注冊要求進行資產騰挪,注冊完后可能無法滿足要求,新辦法規避了這種“皮包”公司的可能性。
五、新增了保底售電政策。新版辦法提出,保底售電公司每年確定一次,具體數量由地方主管部門確定。原則上所有售電公司均可申請成為保底售電公司,地方主管部門負責審批選取其中經營穩定、信用良好、資金儲備充足、人員技術實力強的主體成為保底售電公司。確認啟動保底售電服務后,電力交易機構書面通知保底售電公司、擬退出售電公司,以及擬退出售電公司的批發合同各方、電力用戶。保底售電公司從發出通知的次月起承接批發合同及電力用戶服務,其保底服務對應的市場化交易單獨結算。電力用戶執行保底零售價格,不再另行簽訂協議。
中長期模式下,保底零售價格按照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執行,具體價格水平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現貨結算試運行或正式運行期間,由地方主管部門根據電力市場實際價格及保底成本確定分時保底零售價格,并定期調整。保底成本包括因用戶數量不確定導致的成本上升、極端因素導致的風險成本等。原則上,保底電價不得低于實際現貨市場均價的2倍。
六、對售電公司提出了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新版要求售電公司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通過電力市場購售電,可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開展雙邊協商交易或集中交易,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有關規定,承擔與年售電量相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總體來看,新版辦法在舊版基礎上進行了很大程度上的完善,舊版更多體現在,2015年電改9號文提出售電市場放開,對售電公司準入方面提出了符合當時市場形勢的要求,但是在舊版辦法執行和電力市場化改革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此次新辦法的頒布,則進一步完善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尤其是新辦法對售電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提出了更多和更高要求,將淘汰很多“機會主義者”,對于我國售電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是一個極大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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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
新規明確了涉及售電公司注冊、運營、退出、結算等各項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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