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對于任何國家都不是必須擁有的,只有在一定邊界條件以內,才值得作為國家核工業的一部分而發展。
核電若發生重大事故,核污染將在很長時間里無法停止、無法消除、無法掩蓋,不僅造成直接的國土減失,而且政治、經濟、社會的損失亦長期不斷。即使不發生事故,核電退役、核廢料處理目前也未真正實現環境影響結零、經濟投入結零、安全責任結零。
因此核電安全的本質,絕不僅是項目層面、企業層面的技術安全,而是政治兜底+政權背書+歷史見證的國土安全,切爾諾貝利事故甚至被評價為蘇聯解體的導火索之一。而在這個層面,幾代技術、安全等級、堆年概率等均非決定性因素,建有核電的土地,必須長治久安、富足強大,禁不得歷史的波折。
“十四五”是中國核電的關鍵時期,在國土區位、密度控制、技術能力、產業制度、監督決策等環節均面臨安全風險與抉擇,遠不具備“每年上馬6~8臺”沖擊機組數量世界第一的安全基礎。如何“確保核安全萬無一失”,亟待更加審慎全面深入的研究與思考,才能形成禁得起歷史考驗的戰略與規劃。
渤海沿海應視同內陸,不宜再發展核電
對于事關國土安全的核電,單純正面自我論證建站條件是遠遠不夠的。在考量項目層面、企業層面的技術安全之前,首先需要做的是針對核電的國土安全負面評價。“十四五”期間,建議由國家牽頭組織,對全國不同地區一旦發生核災害的損失、影響與承受能力,開展系統性的負面評價,給予統一的負面排序或等級評定,并以此作為核電站址開發次序的基本依據。
案例1 內陸核電PK沿海核電
蘇聯切爾諾貝利、日本福島是目前為止最嚴重的兩次核電事故,其中最大的啟示就是,內陸核電事故的災害后果遠高于沿海核電。
切爾諾貝利事故后,被劃出半徑30公里的隔離區、直接損失國土面積約2700平方公里;而且30多年來始終沒有停止污染物排放,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至今每年仍在為此付出代價。
福島事故迄今近10年,每年仍排放大量含污染物的廢水,但由于其直接排入太平洋、借助洋流可較快較遠分散開,日本本土的損失與代價均遠小于內陸;甚至,即使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均曾檢測到福島污染物,但世界輿論的壓力仍遠遠小于內陸。
目前中國內陸核電站址大多在華中、華東及東北等地,一般均是水源豐富、人口密集地區。其他國家歷史上再多核電站建于內陸,從邏輯上也證明不了內陸核災害的后果低于沿海,更無法推導出此時此刻的中國仍應該步他們后塵而繼續興建內陸核電站。
因此,自“十四五”開始,國家層面應明確不發展內陸核電的基本原則。對于現有的內陸核電站址,宜盡快出臺退出政策,幫助核電企業減輕每年數以億計的經濟負擔,及時止損。
案例2 渤海核電PK其他沿海核電
渤海與黃海、東海、南海不同,其地形封閉,而且與外界水體交換能力薄弱。一旦渤海遭核污染,根本無法像福島一樣敞開排污。少量污染物或借“黃海沿岸流”南下而污染山東、江蘇沿海,其余大部分將長期淤積而使渤海淪為毒海——以太平洋之深之廣,福島的核污染物還會遠達美國、加拿大;而以渤海之淺之小,可以想見一旦發生核污染其淤積之濃度。
目前渤海沿岸紅沿河核電站已建成發電,若其繼續擴建,再加徐大堡、海興等站址上馬投產,將使渤海地區核災害的事故概率提高數倍。而其中,即將開工的遼寧興城徐大堡核電站,一旦未來發生核事故,污染物將隨海水持續擴散,100公里即中國動力煤運輸最大節點秦皇島,130公里即北戴河,再遠則是唐山、天津等重鎮;而且,該站址地處山海關—錦州走廊,一旦因核事故劃出隔離區,將掐斷東北—華北傳統聯絡線,相當于公雞版圖被扼喉。
因此,渤海沿海應視同內陸,不宜再發展核電。筆者建議:一是,提高紅沿河安防級別,中止擴建工程;二是,撤銷徐大堡、海興等站址,永久叫停有關前期操作,所涉及的投資者權益及國際合作事務協調置換到其他沿海項目。
海南、福建、廣東核電占比已超20%,核電密度應予控制
排除內陸及渤海地區,轉向相對適宜發展核電的黃海、東海、南海沿海地區,包括海南、廣西、廣東、福建、浙江、上海、江蘇、山東、遼寧等9個省區市,占全國11%的國土面積、36%的人口、48%的GDP。
在這樣的地區,控制核電安全風險的基本邏輯,就是控制本地區的核電密度,即通過限制發電結構中的核電比重,直接控制發生核災害的概率。而最樸素的對標標準,即參照美國、歐洲、俄羅斯、日本等核電技術大國。
目前,美國、歐洲、俄羅斯年度發電量中的核電比重在15%~25%,德國棄核運動已經長期化,日本核電比重從30%下降到5%左右;而據中國核能行業協會《中國核能發展報告2020》披露,“核電占發達經濟體發電總量的18%”。
雖然中國的核電在全國發電量中的比重僅占5%左右,但前述9個相對適宜發展核電的沿海省份中,除地質構造較差的上海、江蘇,其他7個省份已普遍達到甚至超過各核電技術大國的平均核電比重,如海南的核電比重達28%、福建的比重達24%、廣東的比重達23%。中國核電在平均風險以下的發展空間已經很小。
核電的發展是有天花板的。比照環保領域的“環境容量”理念,核電領域也應明確“控制核電密度”的基本規劃原則,定期審視各地區的核電比重,比照各核電技術大國的平均水平、設置限制性的界限,杜絕核電不受限制地發展。
在尚未實現國際一流技術的情況下,“每年上馬6~8臺”現實嗎?
在宏觀層面甄別區位、控制密度的同時,技術能力也是核電安全的重要基石。而核電技術能力的基本含義應包括:
一是能夠盡快達到足夠高的技術水平,項目層面應達到足夠高的技術與質量,企業層面應擁有足夠高的自主創新能力,而且這一進程必須盡量短,不在自己國土上留下過多技術不夠成熟的核設施、不讓過多的核項目長期受制于人——而這,勢必需要專注技術、精耕細作,將每個項目都做成樣板。
二是能夠長期保持足夠高的技術水平,在所處的每一歷史時期均努力達到國際一流技術水平,在核電技術發展的每一步都不落后,關鍵是產業層面應有意識地保留持續發展的空間,能夠長期養隊伍、養技術平臺——而這勢必要求控制節奏、預留空間,統籌考慮國內、國際兩個市場。
目前中國核電技術能力距世界一流水平尚有差距:
一是現有技術能力不足。近年國內部分核電站建設中,因技術不成熟、自主技術能力匱乏而出現施工拖期、大幅超預算等被動局面;在國際市場上,即使有國家層面的強力推廣,仍沒有獲得足夠的認可,核電市場大而自有技術不足,施工規模大而話語權不高。
二是技術提升空間有限,中國核電機組數量即將世界第二,如按一些業內人士呼吁的“十四五”開始每年上馬6~8臺,則將超越美國成為世界第一——而中國與美國國土面積相當,在數量上超越美國之前,在技術上能夠達到同樣的世界一流水平嗎?留給中國核電提升技術能力的空間其實已經很小。
三是盲目追求大干快上,核電機組建設周期5~6年,“每年上馬6~8臺”的呼吁,會導致最頂峰的時候將出現“40臺機組同時在建”的局面。而目前世界上僅美、法、中、日核電機組總數超過40臺。每年40臺機組同時在建,顯然一未考慮國土安全、密度控制的天花板,二未考慮中國能源及電力需求峰值臨近的空間,三未考慮長期持續提升核電技術的預留空間,甚至未考慮自身技術能力、安全能力不足的現狀。
在尚未真正擁有國際一流技術能力的情況下,憑什么就膽敢喊出“每年上馬6~8臺”呢?
而為了在有限的發展空間以內,實現中國核電技術的快速提升與持續發展,必須汲取美國、蘇聯、日本、法國等核電技術大國發展進程大起大落,人力、財務、技術發展缺乏持續性支撐的教訓,從“十四五”開始必須嚴格控制中國核電的增速。
一是從國家層面,明確“積極發展核電技術”,加強技術督導,強化安全監管,推動不同路線的技術積累,不急于通過量產攤銷成本,嚴格控制發展節奏,小步不斷,為長期持續發展預留足夠的空間。
二是從行業層面,積極研究探索可持續的體制機制,包括如何長期保護站址資源、維持項目平臺、保持專業隊伍、獲得財務支撐、擴大國際合作等方面,對現有核電產業體制、產業政策進行梳理與優化。
三是從企業層面,國內項目立足示范、精耕細作,一步一個臺階,同時將戰略眼光瞄準國際市場。中國核電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工程力量之一,并擁有最大規模的實踐與進化平臺,只要真正把精力與資源放在技術問題上,何愁沒有發展空間?俄羅斯現有核電機組35臺、日本42臺就已成重要的核電技術國家,如果中國核電機組62臺的積累都不能形成世界一流的競爭力,何談大國重器?
謹防核電產業過度商業化
產業體制決定企業行為。在技術能力尚有不足階段即盲目追求大干快上的重要原因,在于目前中國核電產業制度的過度商業化趨勢,由此也孕育著安全風險。
中國需要強大的核工業,核電作為核工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得到國家優厚的政策扶持,在投資、土地、定價、上網等各個環節予以傾斜。
以電量上網為例,近10年以來,全國電力供需形勢日益寬松,漸成供過于求態勢。2010—2019年,全國平均發電小時數下降了近20%,但核電小時數僅下降了5%左右。由此造成核電小時數與全國平均發電小時數的差值逆向擴大,從每年3100小時左右擴大到3600小時左右,前者已接近后者的2倍。
這使核電從各類發電機組中脫穎而出,一旦投運即成為幾乎不停的印鈔機,由此引發企業行為的種種扭曲。一是,若干無核電技術背景的企業覬覦核電牌照所帶來的超額利潤,紛紛以圈占站址資源等方式介入核電業務;二是,多方介入造成站址保護的時間跨度加長、成本增加,進一步助推各項目之間激烈競爭,各方利益共同推動大干快上;三是,核電企業投資收益過高、現金流過剩,出現境內外大規模的非主業投資,使核電主營業務的資源與精力投入顯著分散。
以中廣核為例,核電裝機2700萬千瓦,同時新能源裝機已近2000萬千瓦,其自我戰略定位已從核電企業改為清潔能源企業,目前已是中國第四大新能源、第二大光伏業主。
國家給予核電企業種種優厚政策傾斜本質上是一種特許經營的制度安排,本意是保證其不必過度糾結于營利、擴張和業績,從而能夠專心于本職專業,專注于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完善國家核工業體系,積聚實力參與國際競爭。
但顯然,由于現有核電經營機制的經濟回報過于優厚,同時對于技術進步的監管與激勵不到位,中國核電已逐步呈現過度商業化的傾向——人力、資金、領導精力、政治資源等偏離正業,盲目追求規模速度而不能專注于技術,過度追求企業經濟指標而忽視國土安全等政治責任。這樣的產業體制亟須調整完善,從規模發展型盡快向技術進步型模式轉型。
如前所述,中國核電在國土區位、密度控制、技術能力、產業制度等環節的諸多問題,都亟待國家層面的宏觀統籌、科學決策。(作者系電力系統資深人士、中國人民大學應用經濟學院兼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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