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建立健全清潔能源消納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要通過構建以消納為核心的清潔能源發展機制、加快形成有利于清潔能源消納的電力市場機制等來提升清潔能源消納,建立健全清潔能源消納長效機制。
近年來,我國清潔能源產業不斷發展壯大,已成為推動能源轉型發展的重要力量,為建設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作出了突出貢獻。
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全球能源使用量大幅下降,而清潔能源使用相對平穩。近日,國際能源署(IEA)發布的《全球能源論評報告》(GlobalEnergyReview2020)顯示,2020年,電力需求預計將下降5%。但是,今年第一季度,風能和太陽能光伏發電卻占到了全球發電量比重的9%,高于去年的8%。
但在清潔能源不斷發展的同時,清潔能源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也日益凸顯,特別是清潔能源消納問題突出。例如,目前,風光資源大部分分布在“三北”地區,水能資源主要集中在西南地區,而用電負荷主要位于中東部和南方地區,由此帶來的跨省區輸電壓力較大;加上近年來在國家政策的積極支持下,清潔能源特別是風電、光伏發電的裝機整體保持著較快的增長速度,超過了全社會用電量的增速,供需不匹配問題造成了較大的消納壓力,已嚴重制約了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此次《意見》提出五大指導意見:一是構建以消納為核心的清潔能源發展機制;二是加快形成有利于清潔能源消納的電力市場機制;三是全面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四是著力推動清潔能源消納模式創新;五是構建清潔能源消納閉環監管體系,進一步解決清潔能源消納問題,促進風電、光伏發電、水電、核電等清潔能源高質量發展。
具體來看,在構建以消納為核心的清潔能源發展機制中,《意見》指出,新增清潔能源項目要嚴格落實電力系統消納條件,考慮清潔能源消納空間,合理確定規模、布局和時序,并網前原則上應與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按電力市場規則與地方政府或電力用戶簽訂中長期購售電協議。
在加快形成有利于清潔能源消納的電力市場機制中,《意見》提出,電力現貨市場運行初期,風電、光伏發電、核電保障性收購電量按“保量保價”方式進行收購,超出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的電量以“報量不報價”或“報量報價”方式參與市場,未核定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的地區,在電力系統不具備條件實現清潔能源全額消納時段,可靈活調整“保量保價”電量規模。
為了全面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意見》提到,鼓勵建設新一代電網友好型新能源電站,探索市場化商業模式,開展源、網、荷一體化運營示范,通過合理優化風電、光伏、電儲能配比和系統設計,在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納利用的同時,為電力系統提供一定的容量支撐和調節能力。鼓勵建設以電為中心的綜合能源系統,實現電源側風光水火多能互補。
關于著力推動清潔能源消納模式創新,《意見》指出,鼓勵送端地區全網優化水電、風電、光伏、火電、儲能等電源配置,鼓勵受端地區調峰資源納入電源配置。
總的看來,《意見》出臺,有利于建立健全清潔能源消納長效機制,有助于解決清潔能源的重大“出路”問題,可以刺激清潔能源產業上游的投資、建設,并帶動產業鏈的復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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