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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濱海灣新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發布

東莞濱海灣新區管理委員會發布時間:2024-01-05 13:33:55

  1月4日,廣東東莞濱海灣新區管理委員會發布《東莞濱海灣新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其中提到,支持用戶側儲能多元化應用,推動新區企業在數據中心、5G基站、充電設施、工業園區等場景因地制宜布局用戶側儲能電站。對新型儲能示范項目,經認定后,自投運次月起按實際放電量給予投資主體0.2元/千瓦時補貼,連續補貼不超過3年,同一項目累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冰蓄冷、水蓄冷等其他儲能項目,按項目實際建設投入的20%以內,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支持。

  此外,其中還提到,重點支持引進高性能儲能電池、新型儲能終端產品集成及關鍵制造項目,對投資規模在5億元以上的新型儲能重大項目,在項目建成投產后,按項目總投資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1億元獎勵,并在用地、用能、環保、金融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重點支持。

  原文如下:

東莞濱海灣新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發展扶持辦法

  為搶抓新型儲能產業發展機遇,加快培育發展新動能,推動濱海灣新區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打造粵港澳大灣區一流儲能產業中心,根據《廣東省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東莞市新能源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22—2025)》《東莞市加快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結合新區實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濱海灣新區登記注冊,繳納主要稅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健全財務制度,從事新型儲能研發、生產和服務的企業以及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機構。

  本辦法所指新型儲能產業是指以電化學儲能、機械儲能、電磁儲能為主的儲能產業(抽水蓄能除外),包括儲能電池、儲能材料、核心設備、系統集成、檢測建設運維、儲能應用、回收利用等領域。重點支持高性能儲能電池、新型儲能終端產品集成及關鍵制造項目、核心技術研發和數字能源等領域。

  第二條【龍頭企業招引扶持】

  (一)項目投資獎勵。重點支持引進高性能儲能電池、新型儲能終端產品集成及關鍵制造項目,對投資規模在5億元以上的新型儲能重大項目,在項目建成投產后,按項目總投資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1億元獎勵,并在用地、用能、環保、金融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重點支持。

  (二)經營貢獻獎勵。對新遷入的新型儲能企業,自投產后第二個會計年度起,上一年度產值規模(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對新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25%,給予連續三年累計最高不超過1億元的經營貢獻獎勵。

  第三條【儲能產品展銷生態搭建扶持】

  (一)鼓勵新型儲能企業在新區設置展銷中心。構建“濱海灣展銷+大灣區制造+海內外市場”為核心的儲能產品產銷體系,支持依托新區產業載體建設儲能展示中心,針對工商業儲能、家庭儲能、便攜式儲能等終端產品打造一站式、多領域、全產業鏈的商貿采購對接交流平臺,對入駐企業最高可按照實際支付租金的50%且不高于5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租金補貼,連續補貼時間不超過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依托產業載體成立銷售子公司開展儲能終端產品貿易的新型儲能企業,最高可按照實際支付租金的70%且不高于7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租金補貼,連續補貼時間不超過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支持儲能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鼓勵企業提升儲能產品服務質量和品牌影響力,定期以產品博覽會、展銷會等形式積極推介濱海灣儲能品牌。對參加境內外線下專業展會的儲能企業,在國家、省、市各級政策資助基礎上,按境外展實繳展位費的20%、境內展每個標準展位3000元的標準予以補充資助,各級財政支持總額不超過企業實繳展位費。

  第四條【數字能源高地建設扶持】

  (一)推動制造業數字化減碳降碳。優化能源管理整體解決方案,革新數字化能源托管模式,助力能源消費端節能降耗提質增效,支撐構建靈活互動、開放共享的綜合能源創新服務體系。鼓勵充換電站、建筑空調、5G通信基站、大數據中心、專用配電房等加裝邊緣控制終端,建設能源在線監測與運行管理系統。對具備“可觀可測可控可調”能力且符合相關標準的示范項目,按實際投資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支持。(二)打造新型儲能示范項目。穩步拓寬電網側先進儲能項目示范應用,鼓勵電網企業在新區關鍵節點合理布局儲能項目,提升電力安全保障水平和系統綜合效率。支持用戶側儲能多元化應用,推動新區企業在數據中心、5G基站、充電設施、工業園區等場景因地制宜布局用戶側儲能電站。對新型儲能示范項目,經認定后,自投運次月起按實際放電量給予投資主體0.2元/千瓦時補貼,連續補貼不超過3年,同一項目累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冰蓄冷、水蓄冷等其他儲能項目,按項目實際建設投入的20%以內,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支持。

  第五條【產業創新能力提升扶持】

  (一)支持關鍵核心技術突破。針對儲能產業前沿重點領域開展關鍵技術攻關,開展具有重大創新型和突破性的關鍵技術、關鍵零部件、關鍵材料和重大裝備研發,研發項目符合《東莞市重點領域研發項目實施辦法》規定的,在市級資助基礎上,按1:1予以額外補助,單個項目各級補助總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布局建設儲能創新載體。鼓勵從事新型儲能產業生產研發的企業、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機構在新區面向新型儲能產業發展需求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等新型儲能研發機構,按不高于該研發機構設立后年度建設投入的20%,連續三年累計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建設經費補助。創新載體獲得國家級或省級認定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200萬元獎勵。

  第六條【儲能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扶持】支持建設共性技術研發、檢驗檢測、安全預警等公共服務平臺。鼓勵專業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落戶新區,對經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認定通過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按不高于該機構設立后實際建設投入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建設經費補助。對新型儲能企業新產品開展產品認證,取得歐盟、美國、日韓等各類市場準入權威認證,經核準,按實際發生額的50%予以資助,每個企業年度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儲能產業園區建設扶持】支持依托新區產業載體建設先進儲能研發制造園區,持續推動產業園區能級提升。對新區范圍內新型儲能企業入駐的產業園區,入駐后年產值規模(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3億元、5億元的,分別給予產業園區運營主體10萬元、30萬元、50萬元獎勵。產值規模(營業收入)逐級晉升的,按照差額部分獎勵。

  第八條【優質儲能產業空間供給扶持】

  (一)實行新型儲能企業優質產業空間供給試點。由新區選取合適地塊作為試點項目用地,按照東莞市高品質、低成本產業空間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由符合政策條件的開發主體承建運營,按“總成本+微利”模式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型儲能企業進行分割銷售或租賃。

  (二)租賃產業用房支持。對符合條件的新型儲能企業租賃產業用房的,每年按不高于實際支出的年租金總額的50%給予租房補助,最高每平方米補貼不超過每月50元,每家企業每年補貼不超過200萬元,連續補助時間不超過3年。產業用房不得轉租,不得改變用途。

  第九條【儲能人才配套扶持】

  (一)支持引進新型儲能領域緊缺急需人才。對重點儲能企業在東莞無自有住房的高級管理人員,按每人每月最高2000元給予租房補助,連續補助不超過5年。每家企業累計可申請人數不超過10人,每人獲得市、新區兩級住房補助不超過其實際租房支出。屬于國家、省認定的儲能技術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的,經企業推薦,通過“一事一議”方式可享受科研、創業、居留和出入境、住房、醫療、社保、子女入學等方面的扶持,每年最高可獲100萬元的獎勵。(二)高管個人所得稅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新型儲能企業中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50萬元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其個人年所得稅超出15%的部分,給予特殊人才獎勵,每人累計補助不超過3年。

  第十條【附則】

  (一)本辦法涉及的國家、省、市級配套獎勵以國家、省、市財政資金下撥文件為準。企業同一事項符合本辦法規定同時符合新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新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政策待遇,重復部分予以核減,另有規定的除外。同一主體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復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多項優惠政策。同一主體因同一事由獲得國家、省、市、新區各級獎勵累計不超過該事項實際總投入的75%。同一主體在新區獲得的扶持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對本區的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

  (二)本辦法涉及的具體獎勵條件、申報程序等實施細則另行制定。為保證資金使用績效,新區可根據每年預算規模和申報數量,在實施細則規定限額內,以合理的方式確定受獎勵企業(項目)數量以及最終獎勵金額。對引進的特別重大或有突出貢獻的企業(項目),可按“一事一議”方式研究給予特別扶持。

  (三)獲得本辦法扶持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安排和使用資金,自覺接受新區財政、審計及經濟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支持的單位和個人,新區將依法依規做出相應的處罰。

  (四)本辦法由東莞濱海灣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滿或有關法律法規、上級政策依據變化時,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東莞濱海灣新區管委會綜合辦公室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BHWDR-2023-007)貢獻的企業(項目),可按“一事一議”方式研究給予特別扶持。(三)獲得本辦法扶持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安排和使用資金,自覺接受新區財政、審計及經濟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支持的單位和個人,新區將依法依規做出相應的處罰。(四)本辦法由東莞濱海灣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滿或有關法律法規、上級政策依據變化時,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東莞濱海灣新區管委會綜合辦公室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BHWDR-2023-007)

《東莞濱海灣新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發展扶持辦法》政策解讀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有關規定,東莞濱海灣新區管委會制定印發《東莞濱海灣新區促進新型儲能產業發展扶持辦法》(濱海灣發〔2023〕30號)(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一、起草背景

  2022年12月,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印發《東莞市新能源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22-2025年)》,明確提出大力發展儲能產業,打造新型儲能電池產業集聚區。

  2023年3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意見》,對新型儲能發展提出詳細指導意見,其中對東莞提出4大領域布局安排,分別是珠江口東岸儲能電池產業集聚區、鋰電硅碳負極材料集聚區、鋰電隔膜生產制造基地以及儲能控制產品及系統集成、先進裝備制造集聚區。

  2023年5月,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印發《東莞市加快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圍繞新型儲能企業重點關注的用地、研發、設備、應用、金融、用人等方面支持訴求,制定出臺7大方面共20條措施,推動我市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

  東莞新型儲能產業規模、產業鏈條及配套完善程度均位于全國前列。一是得益于萬億級消費電子產業以及鋰電池行業發源基礎優勢,近年來東莞新型儲能產業規模增長較快,越來越多企業跨領域布局新型儲能;二是產業鏈條完備,電池材料、設備、制造、精密件、電池管理系統、能量管理系統、變流器、儲能系統集成等環節均有布局。三是企業格局優化,初步集聚一批龍頭以及細分領域“專精特新”企業。

  全球新型儲能需求爆發為新型儲能產業帶來廣闊發展機遇。近年來國內外新型儲能需求指數級增長,推動儲能產業成為新風口。受此驅動,東莞新型儲能(主要是電化學儲能)產業有望飛速成長。

  綜合考慮全球儲能產業形勢和大灣區發展基礎,結合濱海灣新區實際,制定出臺《辦法》,圍繞新型儲能企業發展重點環節出臺針對性支持措施,以此加快培育發展新動能,打造粵港澳大灣區一流儲能產業中心。

  二、制定依據

  東莞濱海灣新區管委會全面梳理學習了近年來國家、廣東省、東莞市關于促進新型儲能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規定,整理了其他地區近期出臺的相關政策,形成政策匯編作為參考。同時全面梳理東莞市新型儲能產業的整體規模、產業鏈各環節企業、相關重大項目、創新載體等情況,結合產業發展形勢提出新區新型儲能產業的發展思路和扶持政策重點支持方向。主要政策依據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1051號)、《“十四五”新型儲能發展實施方案》(發改能源〔2022〕209號)、《廣東省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意見》《東莞市新能源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22-2025年)》《東莞市加快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等。

  三、內容說明

  《辦法》綜合考慮新型儲能產業發展趨勢和大灣區產業基礎,結合新區資源要素稟賦,圍繞新型儲能企業重點關注的投資落戶、產業空間、創新研發、產品展銷、示范應用、公共服務、人才引進等方面支持訴求,擬定8大方面支持措施。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范圍。《辦法》適用于在濱海灣新區登記注冊,繳納主要稅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健全財務制度,從事新型儲能研發、生產和服務的企業以及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機構。

  (二)支持內容。

  1.龍頭企業招引扶持。對高性能儲能電池、新型儲能終端產品集成及關鍵制造項目給予投資落戶、經營貢獻獎勵。其中,對投資規模在5億元以上的新型儲能重大項目,在項目建成投產后按項目總投資的1%,給予最高不超過1億元獎勵。上一年度產值規模(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的新型儲能企業,按其上一年度對新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25%,給予連續三年累計最高不超過1億元的經營貢獻獎勵。

  2.儲能產品展銷生態搭建扶持。鼓勵新型儲能企業在新區設置展銷中心,或依托新區產業載體成立銷售子公司,分別給予最高50%和70%的租金補貼;鼓勵企業以產品博覽會、展銷會等形式積極推介濱海灣儲能品牌,予以展位費補貼。

  3.數字能源高地建設扶持。分別對能源在線監測與運行管理系統以及電網側、用戶側儲能示范項目建設給予補貼。其中對能源在線監測與運行管理系統按實際投資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支持。對新型儲能示范項目按實際放電量給予投資主體0.2元/千瓦時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冰蓄冷、水蓄冷等其他儲能項目,按項目實際建設投入的20%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支持。

  4.產業創新能力提升扶持。鼓勵針對儲能產業前沿重點領域開展關鍵技術攻關,支持新型儲能企業及相關機構在新區面向新型儲能產業發展需求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等新型儲能研發機構。其中,研發機構可給予年度建設投入的20%,連續三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建設經費補助。對獲得國家級或省級認定的創新載體,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200萬元獎勵。

  5.儲能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扶持。支持建設共性技術研發、檢驗檢測、安全預警等公共服務平臺。鼓勵專業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落戶新區,按不高于實際建設投入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建設經費補助;支持新型儲能企業新產品開展產品認證。

  6.儲能產業園區建設扶持。支持依托新區產業載體建設先進儲能研發制造園區,持續推動產業園區能級提升,對入駐后年產值規模(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3億元、5億元的產業園區,分別給予運營主體10萬元、30萬元、50萬元獎勵。

  7.優質儲能產業空間供給扶持。實行新型儲能企業優質產業空間供給試點;對符合條件的新型儲能企業予以租金補助,最高按年租金總額的50%給予租房補助,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8.儲能人才配套扶持。支持引進新型儲能領域緊缺急需人才,對重點企業無房員工給予租房補助。對急需的中高層次人才可通過“一事一議”方式享受科研、創業、居留和出入境、住房、醫療、社保、子女入學等方面的扶持。對符合條件的新型儲能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給予特殊人才獎勵。

  (三)實施時間。《辦法》由東莞濱海灣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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