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辦公廳今日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這個和10月12日國家發改委價格司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以下簡稱“通知”)相呼應,是更加明確相關事項的一個文件。解讀如下:
一、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收取購電價格的1.5倍1、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其價格按當月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加權平均價格確定。
2、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不得退出市場交易;尚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原則上要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暫不能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電價格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
這個1.5倍比較嚇人,應該說這個是估計更多的主體參與電力交易,或者請售電公司來代理,畢竟轉為電網企業代理要按照1.5倍的價格繳費,這個價差很驚人了。
二、鼓勵市場化主體盡量擴大如第一點所說,并不是說用戶全都交給電網去代理,反而,鼓勵市場化主體盡量擴大。如文件中所說,“各地要不斷縮小電網企業代理范圍”。
三、高耗能用戶沒得選文件原文規定:
——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不得退出市場交易;
——尚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原則上要直接參與市場交易;
——暫不能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電價格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
從碳達峰碳中和國家戰略來說,在新發展階段,不是以前粗放發展方式了,高耗能用戶必須承受發展的陣痛。
四、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電價以及交易方式明確文件規定: 2021年12月底前,電網企業通過掛牌交易方式代理購電,掛牌購電價格按當月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加權平均價格確定,掛牌成交電量不足部分由市場化機組按剩余容量等比例承擔,價格按掛牌價格執行,無掛牌交易價格時,可通過雙邊協商方式形成購電價格。
五、目錄電價已經作古,電價可以上下浮動,并且今后的價格形成機制日益偏向現貨今年剩余月份電網代理購電價格將參考“燃煤上網基準電價的浮動”。而年末正是各省長協簽約,明年的合約怎么簽才是最關鍵的——明年我和售電公司簽長協,還是找電網代理呢?
或許參考現貨電價將成剛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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