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圍繞社會和行業關注的問題,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接受記者采訪,回答記者提問。
問:《辦法》修訂背景是什么?
答:原電力工業部于1996年5月19日發布了《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電力工業部令第5號),逐步規范供電營業區劃分和管理,以保障用戶供電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利。隨著機構改革、電力體制改革以及《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的修訂,原《辦法》已不再適應電力行業改革和發展形勢,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對《辦法》予以修訂。
問:《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全文共分為5章、25條。考慮《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尚未整體修訂,此次修訂仍保留了原《辦法》的主要框架。同時依據上位法修訂情況以及有關文件精神對有明確依據的相關條款予以調整。
一是將原《辦法》中“供電營業許可證”修改為“電力業務許可證”;
二是明確供電營業區劃分及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主體、相關工作機制: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依據職責和管理權限,會同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電力業務許可證;
三是根據當前形勢及工作實際對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刪除了涉及電力經銷和跨省營業區內容,增加了取證供電企業義務相關條款,明確了供電營業區劃分及供電營業分支機構設置的動態調整原則。
問:下一步如何推動《辦法》的落實?
答:一是加強組織協調。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級電力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動供電營業區劃分工作有效落實。二是強化跟蹤評估。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在指導做好工作的同時,將對《辦法》實施情況予以跟蹤評估,并適時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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