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提出,豁免部分分散式風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在現有許可豁免政策基礎上,將全國范圍內接入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的分散式風電項目納入許可豁免范圍,不再要求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本通知下發前,已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并接入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運營企業,向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申請注銷電力業務許可證;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并已接入35kV以上電壓等級電網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運營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1年內申請補辦電力業務許可證。
征求意見稿提到,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許可登記。風電、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在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機組情況登記”同一欄目中可登記單臺(個,以下統稱臺)機組(單元,以下統稱機組),也可登記多臺機組。登記單臺機組的,投產日期為機組首次并網發電的日期;登記多臺機組的,投產日期為多臺機組中最后一臺機組并網的日期。同一批次投產機組因機組型號不同分開登記的,投產日期均登記為該批次最后一臺機組的并網日期。
調整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機組)許可延續政策。對于達到設計壽命的風電機組,按照《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及時開展安全性評估工作,經評估符合安全運行條件的,按照《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申請許可延續;未開展安全評估或評估結果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注銷(變更)電力業務許可證。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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